根据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复杂程度和所购产品的差异程度划分:1、复杂的购买行为。如果消费者属于高度参与,并且了解现有各品牌、品种和规格之间具有的显著差异,则会产生复杂的购买行为。2、减少失调感的购买行为。是指消费者并不广泛收集产品信息,并不精心挑选品牌,购买决策过程迅速而简单,但是在购买以后会认为自己所买产品具有某些缺陷或其他同类产品有更多的优点,进而产生失调感,怀疑原先购买决策的正确性。3、寻求多样化的购买行为。指消费者购买产品有很大的随意性,并不深入收集信息和评估比较就决定购买某一品牌,在消费时才加以评估,但是在下次购买时又转换其他品牌。4、习惯性的购买行为。指消费者并未深入收集信息和评估品牌,只是习惯于购买自己熟悉的品牌,在购买后可能评价也可能不评价产品。
说起消费者和顾客,可能很多人都认为这两种之间并没有任何的区别,其实稍微了解后就会知道,还是会有一些差异之处,那么消费者和顾客的区别是什么呢?消费者就是属于服务和产品的使用人员,一般都用在家庭或者个人上面,所以全国人民都能称为是消费者,而且消费者可以是顾客,也能是客户,还能同时兼顾许多的身份。顾客就是服务行业或者商家,对进店购物人员的一种称呼。当我们去超市或者商店里面,此时身份就是属于顾客,在国际标准化的组织上面,会把顾客定义成为个人或者接受产品的人员,因此顾客是属于付钱的人员,但不一定是属于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有以下九项权利:(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得到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取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消费者是指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第一,消费主体。
强调消费者的自然人属性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也与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宗旨和目标相符合。消费者保护法,是在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弱势地位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而给予消费者特别保护的立法,单位或机构作为团体,在以某种形式进行交易时并不缺乏专门知识和交涉技能,因而不具备予以特殊保护的理论基础。
第二,消费目的。
作为消费者,其消费目的是为生活需要而进行消费。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消费有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之分,生产消费的主体主要是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生活消费的主体则一般是自然人。在这两类消费中,消费者保护法只调整生活消费而不调整生产消费。
第三,消费客体,又称消费品。
对于消费品的含义各国法律见解不一,差异较大,但包括商品和服务两种基本类型,则无争议。商品,通常是指用于交换的有形物品,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商品,仅限于消费品,即可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
现代社会,服务业日趋发达,服务消费成为生活消费的重要内容,而且服务领域呈不断扩大趋势,交通运输、旅游、电信、金融、医疗、文化、法律服务等均属于现代服务的范畴,应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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