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轮候查封,法院拍卖后如何分配

有关轮候查封,法院拍卖后如何分配,第1张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轮候查封,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1、被执行人为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他债权人都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符合破产条件,而当事人不申请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按查封的先后顺序清偿。

如果第一顺序不同意拍卖,法院还是会拍卖。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看,对债务人已经查封的财产,其他债权人是否可以再为查封,立法上有再查封主义与不再查封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再查封主义,指对于已被查封的债务人的财产,他债权人可以申请重复进行查封,为德国、日本不动产的执行所采用。不再查封主义,指对于已被查封的债务人的财产,他债权人不得再申请查封,为日本的动产执行、我国台湾地区所采用。

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诉讼保全中的轮候查封在性质和效力上属于临时性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在客观上并未对保全的标的进行处置。即便将来进入执行程序,究竟还有多少可用于实现本案债权,尚取决于在先查封案件的执行情况,此时债务人主张管辖法院对其实施了超标的保全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参考资料:

刘伟 强制拍卖问题研究[D]武汉大学,2015

首封与轮候查封的财产的分配办法: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法院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来分配;有担保物权的,按照担保物权的先后顺序分配;执行财产不够清还债务的,则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55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首封和轮候查封分配方法如下:

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法院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来分配;有担保物权的,按照担保物权的先后顺序分配;执行财产不够清还债务的,则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55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可以的。

轮候查封是一种不生效查封,也就是对已经被相关法院进行查封冻结的财产,其他法院也是可以进行轮候查封,冻结,也可以进行查封冻结的解除。

如果家中有轮侯查封的房子其实是可以拍卖的,但是一定要注意不能够由自己拍卖,而是由首封的法院来进行拍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属于不准上诉的裁定,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属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因此,即使属于后轮查封的裁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说其没有法律效力,也不能将轮候查封解释为不是正式查封。

《查封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解决对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其他法院还能否再行查封以及多个查封之间的效力冲突问题,并不涉及案外人对查封的异议问题。其明确规定了对已经查封的财产,其他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存在首先查封和轮候查封,甚至多个轮候查封的情况下,如果各个查封法院都要拍卖、变卖查封财产实现强制执行就会发生效力冲突,为此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这里的自动生效是指对查封财产强制执行,例如拍卖、变卖等执行效力,并不是说查封本身没有效力,查封裁定一经作出,不允许上诉即生效力,即使是轮候的查封也是具有效力的,其效力就在于在先的查封效力一经解除相应在先的轮候查封即自动生效,自动生效意味着查封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标的物,这种自动生效的效力就来自于轮候查封的法律效力。因此,不能认为在自动生效以前轮候查封不具有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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