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的血怎么使用

血站的血怎么使用,第1张

血站采集血液后严格检测血型、血红蛋白、转氨酶、乙肝、丙肝、艾滋、梅毒。

在献血时你会看到三联袋和四联袋,合格的血液从第一个袋经滤盘到第二个袋,去除了白细胞;再高速旋转,全血分成了红细胞和血浆;这就是三联袋的作用。

四联袋就是用血浆沉淀出八因子,凝血因子是参与血液凝固过程的各种蛋白质组分,用于血友病等。

贫血和其他红细胞缺乏的人用红细胞,烧伤病人、营养不良、血液置换的用血浆。

总之,现代输血都是缺什么输什么,减少不良反应,节约血源。

还有单采血小板的,用于血小板不足的大出血和白血病患者。

有人说,我们无偿献血,血站为什么收费?

我的理解除了血站有很多费用外,最主要的是让那些潜在用血者(或家人)在健康时献出一点血,用时才能报销,否则靠几个无偿献血者献血时远远不够的。

现在的血价是200毫升220元,二十多年不变价,与医疗费用相比已经很少了,已经快成了免费用血了。

医疗机构负责到血站取血的是输血科。一般情况下取血流程:接到科室用血申请后,输血科工作人员应根据血库备血情况出具取血申请单,联系中心血站,确定取血时间,通知司机出车,取血人员携带取血专用箱随车一同前往。 2、急诊及重大抢救取血流程:接到输血申请单后,立即将血库备血先提供给临床用于抢救,并电话联系中心血站,告知取血的数量,血型等,通知医务科或总值班立即派车,取血人员携带取血专用箱随车一同前往。

法律依据

《输血科血站取血管理规定》规定 输血科:①根据医院备血情况签发取血单及安排取血人员,②确保血液制品安全及时到达血库。③与血站建立长效联系机制,确保一些稀有血型及特殊血液制品的及时取回。 3、 取血人员职责:①必须明确所取血液的种类和数量。②保障血液的安全性。③严格执行核对制度。 四、取血人员要求:必须为输血科工作人员或经严格培训的医院工作人员。 五、 取血程序: 1、 一般情况下取血流程:接到科室用血申请后,输血科工作人员应根据血库备血情况出具取血申请单, 联系中心血站,确定取血时间,通知司机出车,取血人员携带

取血专用箱随车一同前往。

血站是市卫生局下属的公益性全额卫生事业单位,行政级别一般属科级。因为是全额事业单位,编委严格控制中心血站的人员编制,原则上只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才能招聘入编。血站的人员费用、公用费用都由国家财政全额拨款,人员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发放。

市中心血站主要工作:

1、市中心血站紧紧围绕采供血中心工作,坚持“依法治站、质量建站、勤俭办站”的宗旨,抓管理,促发展,不断加强和完善采供血机构建设;

2、以“保障临床用血需要和输血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为目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大力开展无偿献血工作!

法律解析: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一章 总则一、 血站是社会主义的卫生事业单位,是保证平时医疗和战时抢救伤病员用血的重要机构。为加强血站的建设,充分发挥它在医疗抢救中的作用,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特制订本条例。二、 血站的主要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大力宣传动员,有组织、有计划地按部门、单位开展义务献血,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统一制订献血的计划,统一管理血源,统一组织采血,保证医疗和战备储备用血的需要,完成献血计划;积极开展血液综合利用,推广血液成份输血疗法;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或所在市)血站,可以生产血浆蛋白制品,供应临床治疗和急救的需要; 培养

输血科技术干部, 开展输血科学研究。三、 加强对血站的领导。各级党委要给血站配备精干有力的负责政治、业务、后勤工作的领导干部。

血站实行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

血站的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等优良传统和作风,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四、 机构、体制。

省、市、自治区( 或所在市 )血站称中心血站,为本省、市、自治区输血工作的中心,除负责所在市的输血工作外,并负责指导地、市血站的业务工作。

地、市血站除负责所在市的输血工作外,并负责指导县血库的业务工作。

县血库(可设在县医院内)负责本县的输血工作。

省、市、自治区(或所在市)中心血站,可设科室,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地、市血站设办公室、组。

血站要设立献血办公室,切实加强义务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血站的人员编制和行政办事机构及其它业务技术科室(组)的设置,应按照血站的规模、实际需要和工作开展情况确定,报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五、 搞好输血工作,关键在于培养一支又红又专的业务科技队伍。血站要教育和鼓励业务科技人员为革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刻苦钻研业务技术。要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尊重他们的劳动,切实关心和帮助他们在输血工作中作出贡献。第二章 血源和供血管理六、 有组织、有计划地按部门、单位开展义务献血,是解决医疗和战备储备用血的根本办法,也是血站的基本任务。献血是一项面广、量大、政策性很强的群众工作。血站要切实加强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认真把公民义务献血开展起来。

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各种方法,宣传义务献血的重要意义和血液生理知识。使人人都懂得,献血是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具体表现,是一件光荣的义务。同时,也必须使人人都了解,适量献血对人体的健康是没有影响的。不断提高群众对义务献血的认识,破除群众中献血的一些疑惧心理,移风易俗,造成献血光荣的新风尚。

有关献血的具体规定:我国公民,凡男二十至五十岁,女二十至四十五岁,身体健康者,都有献血的义务。一次献血量,以二百毫升为宜,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短于四个月。为了保障献血人员的健康和保证血液的质量,对献血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体检和血液化验。根据我国人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对献血者除精神鼓励外,应发给适当的营养补助费和副食品票证。职工参加体检和献血的当天,应算公休,按出勤照发工资;农村公社社员应照记工分,由采血单位发给生产队误工补贴。

血站要做好献血后的献血反应等善后处理工作。

要总结、表彰开展义务献血好的单位和好人好事,推动献血工作不断前进。七、 实行计划供血和血液的统一管理。做好对各医院的供血是各级血站必须完成的首要任务。 计划供血, 能使各医院做到有计划合理用血,避免浪费。应按照各医院医疗任务、特点以及历年用血量等情况同医院协商每月供血数量。加强对医院用血情况的了解,负责调剂所在地区的各型血液和血液制品的供应余缺。积极开展血液综合利用,推广血液成份输血疗法,及时交流先进经验,做好科学用血、合理用血、节约用血的工作。八、 加强统计工作,是确保按计划组织血源和计划供血的一项科学措施。一是血源的统计。必须掌握每天的献血动员进展情况及各系统、各单位完成献血计划的进度。二是供血的统计。必须掌握每日每月的采血量和供血量,血液制品的生产量和供应量,各医院计划用血执行情况及库存各种血型血液数量、周转情况等,以便确实做到计划组织血源,计划供应血液,均衡生产制品,避免血液浪费。

血站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要等实际情况设立。 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站)、中心血库,其主要任务如下:

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中心,负责直辖市、省会所在市和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采供血工作,一般设在省会城市。 血液中心作为采供血服务机构,为保证献血员安全和舒适,中心严格按国家标准对献血车的内外环境进行消毒和体检、采血等环节的操作。市民参加献血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身份证号码的驾驶执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就近报名即可为无偿献血事业献出自己的一份爱心。 血液中心为医院提供成分血、全血、辐照血、单采血小板等多种血液制品,有力地保证了的临床和急救用血。中心为各家医院提供了24小时免费送血服务,在第一时间内为医院提供有力的保障。为适应临床需要,中心还开展白细胞血型及相关疾病、造血干细胞、骨髓移植配型、亲子鉴定及稀有血冷冻保存等多种业务。

中心血站(血站)是设区的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及所辖县(市)的采供血工作。中心血库是县或县级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县、市的采供血工作。

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因工作需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辖区范围内,人口流动比较大的繁华地区建立血站分站。血站 分站的工作由设点的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负责,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血液中心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设置中心血站(血站)、中心血库或血站分站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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