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第六章 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第六章 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保护,第1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以下简称军用电磁环境),是指为保证军用无线电收(发)信、侦察、测向、雷达、导航定位等固定设施正常工作,在其周围划定的限制电磁干扰信号和电磁障碍物体的区域。

军用电磁环境的具体保护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设置或者使用发射、辐射电磁信号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

第三十五条 地方在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安排建设项目,对军用电磁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由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共同对其干扰程度和电磁障碍物的影响情况进行测试和论证。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审查发射、辐射电磁信号设备和电磁障碍物的状况,以及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情况;未征求军事机关意见或者不符合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的,不予办理建设或者使用许可手续。

第三十七条 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掌握军用电磁环境保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军事机关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报告。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以下简称贵阳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阳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气象、通讯、无线电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贵阳机场所在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具体负责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依法划定并经批准的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应当纳入贵阳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并完善巡查、报告、举报等工作联动机制,发现影响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保护意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对破坏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举报和制止。第二章 净空保护第七条 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贵阳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和外水平面,其范围和限高要求具体标示在贵阳机场远期净空保护区图中。第八条 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和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的活动;

(七)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八)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杆、垃圾等物质;

(九)超过净空保护高度要求的爆破或者作业;

(十)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其他活动。第九条 在距离贵阳机场跑道两侧1公里和两端3公里的范围内,除本规定第八条所禁止的活动外,同时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禽类养殖场;

(二)放飞风筝;

(三)从事航空模型飞行;

(四)燃放烟花、焰火;

(五)储存爆炸物品。第十条 在距离贵阳机场跑道两侧8公里和两端8公里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第十一条 在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实施人工降雨作业的,应当向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申报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依法获得批准后,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实施作业。第十二条 贵阳机场改、扩建,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十三条 贵阳机场改、扩建公告发布后,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清除。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构)筑物时,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电磁兼容性EMC(Electro Magnetic Compatibility),是指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符合要求运行并不对其环境中的任何设备产生无法忍受的电磁干扰的能力。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电气及电子设备的数量及种类不断增加,使电磁环境日益复杂。在这种复杂的电磁环境中,如何减少相互间的电磁骚扰,使各种设备正常运转,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恶劣的电磁环境还会对人类及生态产生不良的影响。

扩展资料:

EMC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指设备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对所在环境产生的电磁干扰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值;另一方面是指器具对所在环境中存在的电磁干扰具有一定程度的抗扰度,即电磁敏感性。

近年来,随着高敏感性电子技术在医用电气设备中广泛应用和新通讯技术,如个人通讯系统、蜂窝电话等,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迅速发展;医用电气设备不仅自身会发射电磁能,影响无线电广播通讯业务和周围其他设备的工作,而且在它的应用环境内还可能受到周围如通讯设备等电磁能发射的干扰造成对患者的伤害。

滤波连接器对产品EMC性能往往有很大的帮助,但其成本比较高,通常在采用板内滤波、电缆屏蔽等方法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就不采用滤波连接器。滤波连接器通常用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如严格的军标要求、恶劣工业环境的小批量应用及一些特殊情况 下的运用等(比如,结构尺寸限制等)。

我国电磁兼容理论和技术的研究整体起步较晚,而其在医疗领域的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1995年我国发布了《GB 97061-1995 医用电气设备安全通用要求标准》,直到2005年4月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才发布了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YY0505-2005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

参考资料:

emc-百度百科

在频率域,磁场和电场的关系是确定的,这时只要知道电场强度即可,有些电磁环境监测就是在频率域上取几个频率点(客户关心的),然后给出这些频率点上的电场强度。但是,超宽谱电磁场,其在频域的分布很宽,或者不可知,此时再用上面的方法就显得不太现实了,这时往往会关心时域波形,而在时间域里,磁场和电场的关系是不确定的,因此要同时对电场和磁场进行监测。

EMC是指电磁兼容性,是英文词语Electro Magnetic Compatibility的缩写,指设备或系统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对所在环境产生的电磁干扰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值,同时器具对所在环境中存在的电磁干扰具有一定程度的抗扰度,即电磁敏感性。

国际上大多对电器组件或装置进行EMC认证,目的是为了保证电器组件或装置在电磁环境中能够具有正常工作的能力。

扩展资料

EMC认证过程

1、在抽样母体中随机抽取样品,其中不同样品用于检测和企业留存备查。

2、从用于检测的样品中随机抽取1台进行EMC检验,检验结果按比认证执行标准规定的限值加严2dB进行判定。

3、若单台样品的测量结果满足比认证执行标准规定的限值严2dB的要求,则判定样品检验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EMC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和民航行业标准划定,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施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由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组成。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无线电管理、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气象、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相关区(市)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民用航空青岛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民航管理机构)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青岛空中交通管理站(以下称民航空管机构)协同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机场管理机构)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安全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航管理机构、民航空管机构或者机场管理机构举报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隐患和危害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置,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七条 民航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制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图,确定保护区的范围、限高等技术参数,报规划、城市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机场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及其限高要求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确保其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建设项目可能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应当书面征求民航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一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外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超过限制高度或者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影响飞行安全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民航技术标准设置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第十二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设置22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民航管理机构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并向民航管理机构、民航空管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未纳入规划审批范围的通信铁塔、塔吊、广告牌、房屋和树木等,其高度应当满足净空安全要求。第十四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三)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四)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孔明灯等其他升空物体;

(五)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影响飞行安全的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外从事上述活动的,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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