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特殊需要用火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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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

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需要点烧防火隔离带、生产性用火的,应当经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应当设置防火隔离带,安排扑火人员,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四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并将用火时间通知毗邻地区;(二)需要野外生活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设置防火隔离带或者采取隔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森林防火期就是从每年3月15日到6月15日为春季森林防火期,9月15日到11月15为秋季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网上办理流程有,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四会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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