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s(可变利益实体)是一种协议模式,在国内也称为“协议控制结构”或“Sina结构”。VIE是指境外注册上市主体与境内经营主体分离,境外上市主体通过协议控制境内经营主体,从而达到将境内经营主体的会计报表并入境外上市主体的目的,境内经营主体就是境外上市主体的VIE(可变利益主体)。
一般来说,VIE结构的本质是国内主体为实现海外上市而采取的一种方式——待上市公司先在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一个平行的离岸公司,并将这个离岸公司作为未来的上市或融资主体。其股权结构反映了拟上市公司的真实股权结构,而国内拟上市公司本身并不一定反映这种股权结构。
之后,经过一系列的投资活动,这家离岸公司最终以外商投资企业(WFOE)的身份登陆中国。WFOE与拟上市公司签署了一系列协议,拟上市公司将其大部分利润转移至WFOE。这样,最顶层的离岸公司就成了待上市公司的影子公司,因此可以登陆国外资本市场。
VIE框架现在主要用于中国企业实现海外上市融资,外国投资者规避国内监管对外资产业准入的限制。
自2000年4月Since在纳斯达克上市,成为互联网公司采用VIE结构海外上市的首例以来,搜狐、百度、阿里巴巴、盛大游戏等互联网公司也通过VIE结构实现了海外上市。同时,这种模式还延伸到了教育培训领域(以新东方教育集团为代表)和广告等新媒体领域(以分众传媒、华视传媒为代表)。
VIE多层架构方案
海外架构的搭法一般是以国内个人或公司为主体在开曼或者BVI成立离岸公司,再以离岸公司为主体在香港设立香港公司,最后再以香港公司为主体返回国内投资设立外资公司,这样的搭建就是一般的VIE架构。
一般VIE架构的目的156主要是为了减轻税收6991负担,同时可以3780对股东的信息进行保密,另外还可以在海外经营国内或他国限制的行业,所以很多国内企业都在海外搭建了这样的架构,也可以提高企业的影响力,在海外转一圈回来之后等于镀了一层金,有助于扩展国内市场。
VIE第一层架构搭建——设立BVI公司
BVI注册离岸公司,程序简单,费用低,无实地经营不需要交税,具有很高保密性。正因为BVI公司的种种优点,在BVI设立第一层架构方便大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公司,同时让开一些禁售期的限制,因为极高的保密性,还可以隐藏一些问题股东,对公司而言,无实地经营无税收,只需每年缴纳很少的管理费。
VIE第二层架构搭建——设立开曼公司
对于运用中国香港红筹上市的企业而言,通常在BVI公司下面会设立一个开曼公司,在开曼设立公司程序也比较简单,对于BVI而言,其监管更加严格,但对于其他非避税港的正常国家相比,其政策又要宽松很多。
VIE第三层架构搭建——设立中国香港公司
中国企业通过海外间接上市,通常会把最后一层设置在中国香港公司,主要是因为中国香港与内地有税收优惠的政策。中国香港公司直接投资内地更容易进行税务减免。
最后一层可以在国内,通过香港公司控股注册国内公司,在国内实际运营,架构搭=搭建结构主要是看是什么目的,简单的架构两层也是可以的。
1、国内创始人股东设立离岸公司(例如BVI公司)。一般来说,每个股东都需要设立一个单独的离岸公司(注册简单,高度保密),这样做将来取得的收益能更好的做税务安排、进行股权转让时也更加灵活。
2、在开曼设立离岸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开曼公司免税,且具有英美法系优势,英美澳新(新西兰)港都属英美法系)。
3、开曼公司设立香港公司,香港公司能为税务筹划和未来资本重组提供便利。
4、香港公司在境内设立境内外资公司,即WFOE公司,实施对内地经营公司控制的协议主体。
如果新的《外国投资法》真的付诸实践,那么将对4类VIE架构的企业产生巨大影响。
1、外国投资者创立的VIE架构企业,将面临无法取得合法经营牌照的局面,典型如优酷,这将一定程度上限制创业者的移民倾向;
2、外资公司控制的VIE架构,大部分是原来中国人创立的企业,后来卖给了外国风险投资机构,按照新的法规,也将无法再运营相关牌照;
3、对于中国人创立,在国外上市,但是经营权被外国人经营控制的企业,有可能被认定为外国投资者,丧失相关运营资质;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
4、对于国内个人控制的VIE架构创业公司,虽然可以直接被认定为中国投资企业,破除原有的VIE架构对经营许可影响,但是从长远来看,也会失去获取外国风险投资机构注资的机会。
总的来说,这部法律如果付诸实施,实际上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意志,即:国家鼓励并希望原打算海外上市的创新型企业,能够向境内人民币基金而非美元基金融资,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而非纳斯达克上市。
一方面,方便国家对这些企业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创新型企业的红利让国内投资者参与和分享,这与近一段时间,国内资本市场在力推的注册制改革和“VIE架构企业回归A股”的论调是高度一致的。
每个公司都有一个结构,这个结构一方面平衡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平衡了股东的利益,所以公司的结构决定了它的后续发展。这一点在港股尤其明显,尤其是红筹结构和vie结构。
红筹架构和vie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红筹结构和vie结构的区别在于控制方式的不同。红筹结构是境内自然人(实际控制人)通过境外公司(SPV)间接控制境内实际运营公司,以SPV为境外上市融资主体。vie结构是实际的境内经营主体,由境外上市主体通过协议控制,也就是说,vie结构是由境内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50%以上股权。
对此,我们基本上是相当清楚的。vie结构与传统红筹结构的主要区别在于,红筹模式下的在华外商独资企业是一个空壳公司,vie由持股50%以上的国内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直接拥有,因此后者的控制力要比前者大得多。
在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中,很多公司老板都在试图拆除红筹结构,用vie结构驱动控股权。因此,我们未来可能看到的红筹结构已经成为历史。
如果新的《外国投资法》真的付诸实践,那么将对4类VIE架构的企业产生巨大影响。
1、外国投资者创立的VIE架构企业,将面临无法取得合法经营牌照的局面,典型如优酷,这将一定程度上限制创业者的移民倾向;
2、外资公司控制的VIE架构,大部分是原来中国人创立的企业,后来卖给了外国风险投资机构,按照新的法规,也将无法再运营相关牌照;
3、对于中国人创立,在国外上市,但是经营权被外国人经营控制的企业,有可能被认定为外国投资者,丧失相关运营资质;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
4、对于国内个人控制的VIE架构创业公司,虽然可以直接被认定为中国投资企业,破除原有的VIE架构对经营许可影响,但是从长远来看,也会失去获取外国风险投资机构注资的机会。
总的来说,这部法律如果付诸实施,实际上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意志,即:国家鼓励并希望原打算海外上市的创新型企业,能够向境内人民币基金而非美元基金融资,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而非纳斯达克上市。
一方面,方便国家对这些企业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创新型企业的红利让国内投资者参与和分享,这与近一段时间,国内资本市场在力推的注册制改革和“VIE架构企业回归A股”的论调是高度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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