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代理记账:“四流不一致”如何抵扣如何签约有何风险

雷锋的英雄事迹2023-04-27  23

随着社会物流业务的发展,许多企业在采购业务流程中,往往出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问题。针对此种“四流不一致”的采购现象,能否抵扣增值税?有没有税收风险?如果有税收风险,应如何规避?具体分析如下。

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涉税政策分析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第一条的内涵是,物流(劳务流);第二条的内涵是,资金流;第三条的内涵是,票流。综合起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的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该文件特别强调“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其含义是:至于谁支付款项并不重要,没有特别强调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一定是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只要收款方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是同一个单位,则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就可以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否则就不可以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基于此分析,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合同中记载的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合同流、发货单或提货单上记载的发货人——物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记载开票单位——票流、与实际收款单位——资金流,等四流统一,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法理和涉税风险分析

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四流合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规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法律要件。其中如果出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情况,说明只有合同流、资金流、票流的统一,虽然有资金流和票流的票款一致,但是由于缺乏物流的支持和佐证作用,表面上的合同流很容易涉嫌是假合同或阴阳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规定,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实,在现代物流业发展迅速的今天,出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情况是很普遍的现象。也就是说,当出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情况不一定是没有真实交易的行为,不一定是虚开发票的行为。作为税收征管的税务主管部门,不能只看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现象,就认定为纳税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应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是否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因此,在采购实践中,如果出现了“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情况,将面临一定的税务风险:很可能被判断为没有真实交易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不仅在法律上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且在税法上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抵扣增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及案例

为了规避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从而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务风险。曼德企服认为应该通过以下合同签订技巧来解决和规避税收风险。

第一,在采购合同中必须有发货人条款。该条款要特别注明发往采购方(销售方的客户)货物的发货人是销售方(卖方)的长期合作的货源供应商。

第二,在采购合同中必须特别强调发货方不是采购合同中货物销售方的主要依据,例如采购合同中货物销售方与真正的发货方之间的长期采购合作框架协议书。

案例分析

某企业采购业务中的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抵扣增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分析

(1)案情介绍

甲企业是生产建筑材料生产厂家,乙企业是专门从事经销建筑材料的贸易公司,丙企业是建筑总承包企业。丙企业向乙企业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建筑材料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并公对公转账支付11700万元(含增值税)给乙企业,乙企业给丙企业开具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额为1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长期采购框架协议,协议约定:乙企业采购甲企业的货物存放在甲企业的仓库里,今后,乙企业销售给客户(潜在的采购方)的货物直接由甲企业根据乙企业的发货指令,直接发往乙企业的客户。同时协议还约定:甲企业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企业,乙企业直接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丙企业。请分析丙企业收到乙企业开具的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额为1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0万元,应如何签订采购合同才没有税收风险。

(2)涉税风险分析及规避税收风险的合同签订技巧

根据前面的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法理和税收风险分析,丙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有合同流、资金流和票流,但是没有物流,真正发货方是甲企业而不是乙企业,出现了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现象。具体如下图所示:

根据以上图所示,丙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是,丙企业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实现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丙企业与乙企业必须正确签订以下采购合同:

第一,在采购合同中必须有发货人条款。该条款要特别注明发往采购方(丙企业)货物的发货人是销售方(卖方)乙企业的长期合作的货源供应商甲企业。

第二,在采购合同中必须特别强调甲企业(发货方)发货给丙企业的主要依据:乙企业(货物销售方)与甲企业(发货方)之间的长期采购合作框架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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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合一就是指票据流、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相互要统一对应。票据流指的是发票,合同流是指双方签订的合同,资金流是指付款方和收款方的买卖资金,货物流是指货物的提供方和收取方。四流合一就是我们在发生一项业务后,合同、发票、资金、货物要一致,即合同中规定的买卖双方要跟发票上的购买方以及销售方、银行账户里的收款方和付款方、货物的提供方和收取方一致。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台打印机,花费金额2万元,甲乙签订了购销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100台打印机,并开具2万元的发票,甲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公司的银行账户支付2万元。那在这个例子里。合同流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货物流是乙公司把打印机运到甲公司进行了交付,发票流是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的发票,资金流是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的货款,这就可以看到,这四流中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完全一致的。

“四流合一”就是指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统一相对应。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务及纳税核算管理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否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可能受到处罚。

四流合一注意:

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例,企业增值税:1%,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05-21%(小规模最高21%),而针对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通过我们的上海园区进行核定征收,核定税率在05%--31%左右。小规模总体税负最高不会超过318%,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税负。

财务流、资金流、合同流、发票流要相互对应、一致。

四流合一: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增值税要求的“四流合一”,对建筑企业资金流出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实行“四流合一、信息联动”,全面掌握企业增值税涉税信息才能够适应此次税制改革,提升企业运营能力,降低风险,从而保证企业平稳过渡。

扩展资料:

建筑业的生产特点

建筑业生产是由劳动者利用机械设备与工具,按设计要求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制作,从而生产出一定的产品,这使它具有工业生产的特征。但是,它又有许多不同于一般工业生产的技术经济特点,因而是一个独立的物质生产部门。

其主要特点是:

①固着地上,不能移动;

②复杂多样,彼此各异;

③形体庞大,整体难分;

④经久耐用,使用期长。

建筑业产品的这些特点,又造成了建筑业生产上的一系列特点,主要是:

①生产的流动性。

②生产的单件性。

③生产周期长。

④露天和高空作业多,受自然气候条件的影响大,质量和安全问题突出。

参考资料:

人民网-七建集团中心组学习培训建筑业“营改增”知识

指的是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统一相对应。

1、简介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务及纳税核算管理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否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可能受到处罚。而挂靠经营模式由于资质共享,导致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服务)流不一致,增值税抵扣环节没有形成闭环,进项无法抵扣。如果挂靠方通过虚开发票方式逃避纳税,违法行为责任归属于被挂靠方。

2、营改增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四流一致指的是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统一相对应的意思。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务及纳税核算管理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相对而言,而挂靠经营模式由于资质共享,导致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服务)流不一致,增值税抵扣环节没有形成闭环,进项无法抵扣。

现在有四流合一的概念,就是整合商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数据。

这是信息化时代的产物,物流数据包括运输、库存、装卸、包装等活动。资金流指供应链资金的流动。信息流是供应链的信息的流动。商流是指商品流通中发生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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