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如下:
提刑官,是中国宋代特有的一种官职名称。相当于现在的法医这一概
唐朝、金、元时的推官相当于现在地方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明和清初还兼有审计局长的职能。宋时比较麻烦,隶属三司下六部的推官没法比较,大概只相当于办公室主任,就是那种高级的秘书人员;属开封、临安二府的推官也是相当于法院院长;属地方的推官有点幕僚的意思,多少有些挂职而没有多少实权的意味了。
具体解释:
“提点”就是负责、主管的意思。宋代在“路”(与明清时期的“省”相近)这一级先后分设了转 运司、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等机构,从中央派文臣担任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 即“提刑官” 、提举常平公事。这三个机构合称为“监司”,其长官被称为监司官,都负有监察州县地方官的职能。
同时,这些监司官又有一定的分工,其中,“提刑官”负责地方刑狱、诉讼。 北宋太宗朝开始设立“提点刑狱公事”,到真宗朝逐渐制度化,设置了提刑司的衙门。提刑司多设在占据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则每年定期到所辖的州县巡查。
“提刑官”的职能,除了监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审核所辖州县官府审理、上报的案件,并负责审问州县官府的囚犯,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进行弹劾。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县可判决;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决,而“提刑官”主要负监督之责;州县的死刑犯一般要经过“提刑官”的核准,提刑司成为地方诉讼案件的最高审理机构。
“提刑官”还负责审理疑难案件,平反冤狱,以及接受民众的上诉。 北宋太宗朝开始设立“提点刑狱公事”。朝廷选派文臣到地方,审理疑难案件,清理积压的旧案;到真宗朝逐渐制度化,设置了提刑司的衙门。后来“提刑官”虽有暂时的撤废,但两宋大部分时间都是存在的。 提刑司多设在占据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则每年定期到所辖的州县巡查。
史载宋代“提刑官”的职能,除了监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审核所辖州县官府审理、上报的案件,并负责审问州县官府的囚犯,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进行弹劾(《宋史·职官志七》)。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县可判决;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决,而“提刑官”主要负监督之责;州县的死刑犯一般要经过“提刑官”的核准,提刑司成为地方诉讼案件的最高审理机构。
“提刑官”在巡查州县的监狱时,除了查看囚犯的人数、囚禁时间外,还审理疑难案件,平反冤狱,以及接受民众的上诉。 据史书记载,宋慈在广东担任“提刑官”时,属吏多不奉法,有嫌疑犯被囚禁数年不能得到审理,他限期加以审理,八个月裁决了二百多死刑犯,在巡查所辖的州县时,“雪冤禁暴”。他断案重视获取物证和案情的推理,案情“疑信未决,必反覆深思”,以“检验”(获取物证)乃“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栝”。
(《洗冤集录序》)他所写的《洗冤集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除了覆核、审理州县的案件外,维持地方社会的治安也是宋代“提刑官”的重要职责。这包括剿除、捕获盗贼以及镇压农民起义。
例如,辛弃疾在做湖南“提刑官”时,就平定了茶商的叛乱。所以“提刑官”的副手多为武臣,在出现规模较大的农民起义或社会动乱时,甚至用“武臣”做“提刑”官。在刑狱、治安之外,宋代的“提刑官”有时还监督某些赋税的征收,或监督地方仓储的管理。
可以看出来,宋代的“提刑官”具有今天的省检察长、公安厅长、省高级法院院长、省军分区司令等多重的身份和职能,而且他们直接对中央负责,在地方上没有直接的隶属对象,不像今天的检察长、公安厅长或法院院长等,与省委、省政府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
“提刑官”的设置有助于加强中央集权,同时也能有效地监督刑狱、诉讼,平反冤案,打击不法官吏,又起到了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正如电视剧《大宋提刑官》所展现的,由于州县官的渎职,胥吏的敲诈勒索,导致案情“虚幻变化,茫不可诘”,“提刑官”是判决的一个重要关卡,他们能否尽职,关乎百姓能否得到公正的判决,冤狱能否得到昭雪。
因此宋王朝很重视“提刑官”的人选,多由曾长期任职于地方的、熟悉地方事务的官员担任。宋慈在出任“提刑官”之前,就曾在福建、四川等地做了十几年的地方官。 当然,熟悉地方事务并不代表就能够尽职,关键还是“提刑官”自身的态度和对他们的监督,宋王朝是通过中央的监察官以及同级的其它监司官,对“提刑官”加以监督。 与南宋对峙的金朝,在“路”一级置有提刑按察司,类似宋代的提刑司,设按察使。
元代沿袭金代提刑按察司,在“道”一级置肃政廉访司,设廉访使。到了明代,在省级设置提刑按察使司,清代改为按察使司,主要负责一省的刑狱诉讼事务,同时对地方官有监察之责,但按察使之上增设了巡抚一职,独揽一省大权。可以看到,元明清三朝的按察使是沿袭金朝的提刑按察使,后者可能受到了宋代的提刑官的影响 试推官就是通过推理而进行破案的!
宋代的推官和判官都是地方政府中负责审理和司法的官员。但是推官是州县的司法官员,判官是宋代军和府还有节度判官司法行政官员。
宋朝的推官和判官都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官名,判官一职始创于隋朝。在唐朝时期的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下都有设有判官一职。特派担任临时职务的大臣可自选中级官员奏请充任判官,来辅助管理。之后判官的权利逐渐增重。
宋朝时期也是沿用唐朝时期的制度,在各州府均有设置。还会选派京官充任称签书判官厅公事,省称“签判”。判官是府之副职。相当于副省长(或省辖市副市长)。判官是地方长官的下属,主要职责是辅理政事。
推官是在唐朝时期开创的,在节度使、观察使、团练使、防御使、采访处下面都设有推官一职。但是地位是不如判官的,仅次于判官。掌书记,掌推勾狱讼之事。五代时期还沿袭唐朝制度。
宋朝时期依然是沿用唐制,在三司下各部每部设一员,主要管理的是案子公事、审判案件什么的。官位倒是不高,只有六、七品。我们就看影视剧《大宋提刑官》中的宋慈宋提刑官。都比推官和判官大多了。
提刑官是宋代一路的最高司法长官,提点刑狱使。官位也才五品,被大理寺的寺丞压得死死的。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宋慈即使做到京城的提点刑狱,官位也不大。而推官和判官的是在提刑官之后的,皆受提刑官的管辖。
提刑官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可以进行弹劾。在宋朝时期杖刑以下的犯罪,知县可可判决。徒刑以上的犯罪,知县就不行了,需要由知州最后进行判决。
各州县的死刑犯基本是要经过“提刑官”的核准才可以执行的。也就是说这“提刑官”有复审权,可以把自己属地的法院审理过的案子拿出来重审。
在职权和公事上,推官和判官的职责都是相差不多的,但判官比推官的权利要大,虽然都是帮助地方官员审理案件,推官更像是判官的副手,来协助判官的。
宋时属开封、临安二府的推官相当于法院院长,其它地区的推官有点幕僚,下属的意思,大致上就是挂职而没有实权。无论是推官还是判官最后都是受到提刑官的监督和审核,罪行严重的最后会提交到大理寺来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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