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此处的海洋权益主要包括

黑暗体操2023-04-26  39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此处的“海洋权益”主要包括一切属于我国的岛屿和群岛的主权不受侵犯。

海洋权益属于国家的主权范畴,它是国家领土向海洋延伸形成的权利。海洋权益这个词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咐搜滑20世纪90年漏李代,我国颁布两部海洋法规,将海洋权益概念引进国家的法律中。此后,海洋权益作为一个崭新的法律概念,开始为人们所关注。

洋权益属于国家的主权范畴,它是国家领土向海洋延伸形成的权利。或者说,国家在海洋上获得的属于领土主权性质的权利,以及由此延伸或衍生的部分权利。国家在领海区域享有完全排他性的主权权利,这和陆地领土主权性质是完全相同的。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八四条规定:

1、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可邀请他方按照附件五第一节规定的程序或另一种调解程序,将争端提交调解。

2、如争端他方接受邀请,而且争端各方已就适用的调解程序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将争端提交该程序。

3、如争端他方未接受邀请,或争端各方未就程序达成协议,调解应视为终止。

4、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争端提交调解后,调解仅可按照协议的调解程序终止衡腊。

主要基本特点包括以下:

一是确立了领海宽度的最大范围。

二是根据海域的不同地位细化了海域范围。

三是修改了大陆架制度的标准或范围,并创设了大陆架外部界限制度。、

四是建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

五是创设了国际海底制度,并设置了专职机构。

六是创设了争端解决制度,并设立了国际海洋法法庭。

当然《公约》不仅包括以上特点,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针对专属经济区内的剩余权力归属不明,岛屿制度过于模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花姐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等,还有修改和完善的必要。

海洋国土是一个沿海国家的内水、领海和管辖海域的形象统称,一般包括以上三点,其中管辖海域包括领海以外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历史性海域或传统海疆等。中国拥有960万平方公里陆地面积,300万平方公里海洋国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里有个规定如下:

1、12海里内是领海

基线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innocent passage〕之权。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

2、24海里内是临接海域

在领海之外的12海里,也就是在领海基线以外24海里到领海之间,称为临接海域〔contiguous zone〕。在本区中,沿岸国可以执行管辖领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

3、200海里内是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基线起算,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这一概念原先发源于渔权争端,1945年之后随着海底石油开采逐渐盛行,引入专属经济区观念更显迫切。技术上,早在1970年代,人类已可钻探4,000米深的海床。

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它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

4、20海里

20海里的概念没有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出现。中国也没关于20海里的相关规定。

扩展资料:

由于群岛国与大陆型国家的地理形势差异甚大,公约在其第四章对群岛国〔Archipelagic States,如日本、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的领海画法和海上权利做了单独规定。

群岛国的领海基线应从其领土各处最远程岛屿之远点相连。但此等端点不宜距离过远。在此等端点联机区域内之水域,称为群岛水域,可视为该群岛国之领海。从此基线起算200海里得为该国之专属经济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领海

根据《海洋法公约》,海域的划分以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为起点。基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是沿海国内水一部分,基线向海一面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八个海域。

内水

内水是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其中包括沿海国沿岸的港口、海湾和海峡。这一海域是沿海国主权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内水的法律地位:

1.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许可不得在其内水航行

2.外国商船如获许进入一国内水,可遵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遇难的船舶可以进入,但必须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

3.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的手续,才得进入一国的内水。

4.沿海国对于进入其内水的外国船舶得行使属地管辖权,但通常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才强制执行其法律,对于纯属船舶内部的事务,一般由船旗国管辖。

领海

领海是沿海国领海基线向海一面一定宽度的海域,沿海国有权自行决定这一海域的宽度,有权决定采用直线基线还是正常基线。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但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沿海国有权对无害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但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并应将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情况妥为公布。《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应超过12海里。

毗连区

毗连区是沿海国在领海范围以外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行政管辖权力的海域。《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规定毗连区的范围不应超过从基线算起12海里。《海洋法公约》规定不超过24海里。

专属区

专属经济区是自成一类的海域,其范围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力。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它们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遵守沿海国有关的法律和规章。目前,已宣布建立200海里管辖区域的国家有77个,其中55个建立了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这个海域

是在领海之外而邻接于领海,其范围是不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

沿海国在其的权利义务: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

中国与国际海洋法

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以对在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有主权权利。

2.沿海国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促使有管辖权。

3.义务:防止、减少和控制在经济区内来自倾倒、船只或海底活动的污染,但其规章必须符合普遍接受的国际规章和标准。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义务:

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大陆架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从领海以外向海洋的全部自然延伸,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这权利是专属性的,不以其有没有明文宣告为转移,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是从领海基线量起直到大陆边的外缘,若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可扩展到200海里;若超过200海里,则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100海里。相向或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界限应由有关国家以协议划定,求得公平解决。

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即从领海底土到陆地底土以外的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大陆架的标准:一是如陆地领土向海底延伸部分不足200海里的,可扩展到200海里;二是如延伸部分超过200海里的,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沿海国在大陆架的权利:

1.开发自然资源

2.授权和管理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3.有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这些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

国际海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在实践中是指连接两面公海或两面专属经济区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海洋法公约》规定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可以通过和飞越,沿岸国不应妨碍和不应予以停止,但可为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通过中的外国船舶和飞机必须加以遵守,这制度称为“过境通行制”。但如果这海峡有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连接领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由岛屿构成而在岛屿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及水文特征同样方便的航道,则不适用过境通行制而运用无害通过制。

群岛水域

群岛水域是《海洋法公约》创设的新概念,是指群岛国以连接其最外缘岛屿的直线所包围的水域。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在整个群岛水域内,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群岛国可在这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给外国船舶和飞机通过,这称为“群岛海道通过权”。行使这种权力的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对群岛国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并应遵守有关的海上安全国际规章和航空规则。

公海

公海是海洋上除了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得在公海上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捕鱼、科学研究等自由。在公海上的船舶仅受其船旗国管辖。各国在行使上述自由时不得侵犯或损害其他国家的同样权利,有义务维护海底电缆及管道、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

公海:指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

公海的法律制度:

1.公海自由

2.航行制度:

航行权: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

船舶的国籍:船旗国国籍

军舰在公海上的权力:登临权、紧追权、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制度

海洋污染的六个来源:

1.陆地来源

2.来自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底活动

3.来自区域的活动

4.来自倾倒

5.来自船舶

6.来自大气层

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

国际海洋法法庭研究

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向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占为已有或主张权利。区域内的资源应由国际海底管理局进行管理。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海洋法公约》规定区域的开发采用“平行开发制”。凡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或为缔约国国民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根据公约规定的条件向管理局提出申请进行开发。国际海底区域的管理和开发制度体现了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

基线

领海基线 就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正常基线就是沿岸的低潮线,即海水退潮降到最低点的那条线。

直线基线:连接沿岸各个适当的点而形成的一条基线。

港口

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称为港口。

海湾

沿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称为水曲。海湾是明显的水曲,但只有在该水曲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面积时才能称为海湾

湾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常取决于湾品的宽度,有三种情况

1.湾口的宽度不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

2.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

3.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的“历史性海湾”。

历史性海湾:指海湾的沿岸属一个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的总和,但沿岸国根据历史权利而获得承认为其内水的海湾。包含三个要素

1.主张此历史权利的国家对该水域行使权利。

2.该权利应连续地在一个时间内行使并已成为惯例;

3.该权利之行使为各国所确认。

领海

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并规定:沿海国的主权扩展于伪劣以上的空间及其海床、和底土。

1.领海是陆地和内水以外的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

2.沿海国的主权扩及于领海

3.领海的范围包括水域、海床和上空

现代国际海洋法是发展中国家反对海洋霸权主义的产物;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受到科技进步的重大影响;现代国际海洋法日趋系统化和法典化。这有利于约束发达国家的海洋霸权主义,让海洋------人类共同的财产,可以更好的可持续性发展。

目录:

绪 论

第一章 海洋概述

第一节 世界大洋

第二节 大洋和海的区别

第三节 21世纪是开发海洋的新世纪

第二章 国际海洋法的性质及其渊源和发展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性质

第二节 国际海洋法的对象与内容

第三节 国际海洋法的渊源与历史发展

第三章 领海和毗连区

第一节 领海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领海的定义

第三节 领海的宽度

第四节 领海宽度的基线

第五节 内水、河口、海湾

第六节 领海的航行制度

第七节 毗连区

第四章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一节 海峡问题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海峡问题的国际实践

第三节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关于海峡问题的审议

第四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规定

第五章 群岛国

第一节 群岛和群岛国问题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群岛问题的案例和国家实践

第三节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审议群岛问题和关于群岛问题的规定

第四节 群岛国制度的国际实践

第六章 专属经济区

第一节 渔业管辖区概念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200海里海洋区域概念的形成和发展

第三节 海底委员会和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审议专属经济区问题

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 国家立法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或专属渔区

第六节 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之后公海渔业制度的发展

第七章 大陆架

第一节 大陆架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海底委员会和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有关大陆架问题的审议

第三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大陆架问题的规定

第四节 200海里以外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工作

第八章 相邻或相向国家间海洋区域划界

第一节 划界问题的早期历史发展

第二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区域划界的规定及其审议过程

第三节 关于海洋区域划界的国际实践

第九章 公海

第一节 公海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关于公海法律制度的斗争

第三节 公海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章 岛屿制度

第一节 岛屿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关于岛屿制度的争议

第三节 岛屿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

第十一章 闭海或半闭海

第一节 闭海或半闭海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闭海或半闭海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

第三节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审议闭海或半闭海的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一节 内陆国出人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问题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海底委员会和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审议内陆国问题

第十三章 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制度和管理机构

第一节 国际海底资源远景

第二节 国际海底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审议国际海底问题

第四节 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工作进展

第五节 国际海底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十四章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一节 海洋环境污染的来源

第二节 海洋环境管理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海底委员会和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审议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问题的过程

第四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主要规定

第十五章 海洋科学研究

第一节 海洋科学研究的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海底委员会和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关于审议海洋科研问题的斗争

第三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科学研究的基本内容

第十六章 争端的解决

第一节 “争端解决”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海底委员会和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有关解决争端问题的审议

第三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解决争端问题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章 中国与海洋法

第一节 中国在海洋法方面的历史实践

第二节 中国参加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第三节 中国参加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

第四节 中国在《公约》生效前后的活动

第五节 中国与相邻或相向国家间解决划界争端

第六节 中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八七条(程序选择)和二九八条(任择性例外)的声明

海洋是地球表面连成一体的海和洋的统称。地球表面被陆地分隔为彼此相通的广大水域称为海洋,约占地球表面积的71%,平均深度达3800米。海洋对于人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的发展,人类在海洋上从事科学研究和经济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有关海洋方面的国际法规,也日益增多。这方面的法规已发展成为国际法上相当完整和独立的新部门或新分支——海洋法。海洋法就是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学研究等活动,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具体而言,海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及其制度。根据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包括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届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这些不同的海域有着不同的法律地位及制度。

2国家在不同海域中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海洋法还包括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应进行的合作和共同遵守的规则,以及争端的解决办法等。

1993年7月5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所属的“银河”号货轮,从天津港装载700多个集装箱货物,驶往中东地区。8月1日,美国毫无根据地断言货轮运输化学武器前体,公然派出军舰、飞机,对该轮进行骚扰,致使“银河”轮的正常航行受阻,在公海上漂泊20余天,使中远公司蒙受了严重经济损失。美国政府的行为践踏了国际关系准则,违反了“公海自由”的国际海洋法规则。

所谓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就是说,公海是不属于任何国家领水的范围,为世界各国共同拥有的海域。因此,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公海主张权利或据为己有,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无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都享有公海自由的权利。

“公海自由”是19世纪以来获得公认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是公海制度的基础。有关国际文件中有明确规定。英国法学家奥本海说:“‘公海自由’一词表示公海不属于并且也永不能属于任何国家主权这样一个国际法规则。所以,既然公海不是任何国家的领土,任何国家通常就没有在公海的任何部分行使立法、行政、管辖或警察的权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

航行自由是个古老而普遍的公海自由原则,它是国际航海和世界贸易的必要条件,是沿海国和内陆国同样享有的航行自由权。船舶只受船旗国的管辖,外国无权在公海上设立会妨碍航行自由的任何禁区。但在航行过程中,与他船相遇时必须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做到安全避让,并承担《国际救助公约》规定的义务,援救在海上遇险有丧失生命危险的人员。

飞越自由是指所有国家的飞机均享有海上的飞越自由权。这是航行自由权向空中的扩展。但空中飞行必须遵守《国际航空规则》以保障飞行安全。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也是国际法主体的权利之一。随着“海洋世纪”的到来,人类进入信息时代和逐步实现经济全球化,光缆通信和管道运输已成为现代化社会的重要载体,各国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但当电缆和管道要通过受沿海国管辖的大陆架时,其路线须经沿海国同意,并且沿海国有权为防止、减少和控制管道造成的污染采取合理的措施,还要适当顾及已经铺设好的电缆和管道的安全不应受到妨碍。

捕鱼自由是一项悠久的传统自由,由于在高科技下的狂捕滥捞,渔业资源日将罄竭,国际竞争空前激烈,国际社会不得不起来对自己享有的自由给予严格的限制。1996年8月4日,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和高度洄游鱼类的规定的执行协定》,事实上宣告公海自由捕鱼时代的结束,世界捕鱼进入了根据协议依法捕鱼的新时代。

建造国际法所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是公海自由的重要内容。随着海洋科技的发展,对海洋的勘探和研究日益广泛,《公约》新增加了这项自由,各国可以在海上建造和平用途的人工岛屿及设施。但在沿海国大陆架上建造须得到该国的同意,且不要妨碍海上的航行和经济活动。1972年5月生效的《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中,各缔约国承诺:不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任何核武器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以及专门为储存、试验或使用此种武器而设计的建筑物、发射装置和其他设备,体现了和平利用公海的目的。

科学研究的自由是为进一步推动全球性海洋开发和利用,便利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发展,在《公约》中新设立的所有国家拥有的一种自由。但未经沿海国的同意,便不能在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这类科研活动。而且,科学研究必须为和平目的和符合《公约》要求的科学方法及工具进行,还应遵守有关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法律制度及不要干扰其他正当的海洋活动。从上看出:公海是自由的,但自由不是绝对和无限的,只有从公海是人类共同的继承财产出发和保障人类可持续发展需要来开发、利用海洋,才能正确地行使各种自由权,保障海洋事业健康的持久发展。

一、国际法对于海洋领土取得有很多基本原则,一般有以下四要素:

1、最早发现;

2、最早命名;

3、最早开发经营;

4、连续不断地行政管辖。

二、海洋领土划定:

1、邻海基线。

量算领海的宽度要有一条起点线。这条起点线在海洋法中被称为"领海基线"。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

一种是正常基线法;

一种是直线基线法;

还有一种是混合基线法。

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直线基线是指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形成直线基线。

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

2、大陆架。

大陆架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它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大陆架自海岸线(一般取低潮线)起,向海洋方面延伸,直到海底坡度显著增加的大陆坡折处为止。陆架坡折处的水深在20~550米间,平均为130米,也有把200米等深线作为陆架下限的。大陆架平均坡度为0~07,宽度不等,在数公里至1500公里间。

3、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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