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如果军人采用协议离婚的,就和普通人离婚需要的资料基本一样,比如,户口簿、当事人的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照片等资料。
如果是起诉离婚,就还要准备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通常情况下,军婚离婚办理手续如下:
1、先对想要离婚的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要求的,由相关机关出具证明后,则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提出离婚诉讼。
2、必须先进行军内调解,在拿到相关证明后才能和普通程序一样,去法院协议离婚或者去法院诉讼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军人只有军官证,但无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在办理登记时,还要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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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婚是不能离婚的吗?
军婚是可以离婚的。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其中重大过错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虐待家庭成员等。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可以协议离婚,双方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法律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由于军人的特殊性,我国《婚姻法》对于军人的婚姻采取了特殊的保护措施,现役军人的配偶在要求离婚时,必须得到军人的同意。
但这样特殊保护仍旧是在婚姻自由大原则之下的倾向性保护,所以不是军人一方不同,军人的婚姻关系就一定不会解除,这样对非军人的一方不公平,要求太过苛刻。因此《婚姻法》在修改时增加了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军人一方不同意,仍然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规定。这一规定适用于现役军人的配偶,现役军人是拥有军籍的人,包括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而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则不适用。同时,如果是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主动提出离婚的,表示军人一方已经同意了离婚,所以这个规定也不适用,按照一般离婚纠纷处理即可。
另外,“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针对“须得军人同意”而言的。也就是说,需要得到军人同意的这一要求不是绝对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因为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的配偶一方亦可以提出离婚。实践中,往往将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形作为重大过错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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