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 谈话函询 纪检监察报 四必谈

醒目饮料2023-04-26  58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 和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根据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坚持从严监督和关心爱护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党政群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中层以上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其进行提醒: (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二)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三)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四)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醒领导干部注意的。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可以采取约谈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第七条 采取约谈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负责约谈,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领导负责约谈。 约谈时,要向提醒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第八条 采取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干部监督机构要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并附提醒函回执单。 提醒函要写明提醒的事由、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被提醒对象收到提醒函后,必须按要求填写提醒函回执单,对有关提醒事由、指出的问题等需要说明或者解释的,可以另纸写明,并在3-5个工作日内交给发出提醒函的机关。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其进行函询: (一)有信访举报,但反映的问题线索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 (二)举报反映的问题虽然比较具体,但属于一般性的问题,需要本人书面进一步说明情况的; (三)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函询的。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要写明函询的问题以及回复的时间和纪律要求,并注明联系人。 函询对象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了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函询对象的回复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回复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不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本单位存在明显问题的; (四)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六)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八)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群众有反映的; (九)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诫勉的。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的,由干部工作机构和干部监督机构提出诫勉建议,经部办公会研究,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了解。 第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一般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通知书。诫勉通知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2、进行诫勉的事由和诫勉期; 3、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 4、制作诫勉通知书的日期。 (二)对诫勉对象实施诫勉谈话。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领导作为谈话人。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谈话诫勉要做好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2、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3、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 4、进行诫勉的事由; 5、谈话具体内容。 诫勉对象要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进行诫勉的机关提交书面检查。 第十七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自诫勉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八条 诫勉期一般为6个月,延长诫勉期一般不超过半年。诫勉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考核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延长诫勉期、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后,组织人事部门将诫勉通知书及诫勉对象的书面检查材料(均为复制件),抄送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或者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严禁追查和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员。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有关文件以及领导干部的函询回复、书面检查等有关材料由干部监督机构整理归档,其中,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的有关材料要归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同时,要严格遵守有关组织人事和保密纪律。对不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黄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必到四必访”作为党员活动日的一项重要内容,即:群众有不满情绪必到、有突发事件必到、有矛盾纠纷必到、有喜事丧事必到;村里的困难家庭必访、危重病人家庭必访、空巢老人及留守儿童家庭必访、信访户必访。

真正把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难题,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为增强访谈“实效性”,采取集中访谈和个别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既有“一对一”、“面对面”访谈。

也充分利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形式访谈;既可与访谈对象约定时间谈话,也可根据工作中的实际情况,随时与访谈对象进行谈话,交流思想和工作。

同时,访谈者要做好访谈前的充分准备,掌握访谈对象的相关情况,访谈时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在对访谈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后,要求访谈对象填写个人整改情况记录单,书面承诺整改期限和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扩展资料:

县政法委领导带队开展“四必到”入户普查

2017年5月21县日县委政法委副书记惠大新带队,除尤德争外,其他同志全部到李庄村进行“四必到”入户普查,力争按时间节点完善各项档卡资料和入户普查。

大冯营镇李庄村有贫困户165户,共计498人。其中五保户20户20人、低保61户168人、一般户84户310户。

目前脱贫100户332人。未脱贫65户166人。其中未脱贫户包含低保户33户103人,五保户20户20人,一般贫困户12户43人。

参考资料来源:大冯营镇人民政府——县政法委领导带队开展“四必到”入户普查

参考资料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潘河乡:“四必到四必访”架起干群连心桥

“六必谈”制度。即:党员取得成绩时必谈、思想困惑时必谈、工作困难时必谈、生活困境时必谈、发生矛盾时必谈、出现失误时必谈,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员领导干部每月至少与所在党组织的一名党员谈心一次,党支部书记每年与本支部每一名党员至少谈心一次。

扩展资料:

党员义务内容: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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