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经说一切圣贤皆以无为法而有差别是什么意思

佛经说一切圣贤皆以无为法而有差别是什么意思,第1张

一切圣贤皆以无为法而有差别:一切贤者与圣人只是因为证悟“无为法”的深浅而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差别。

开悟的本质都是悟到同一个东西,但悟入的深浅却每个人都不尽相同,并不是说所悟的自性有大小深浅,而是修行人悟道时的执着消减了多少、与自性契合的深浅不同,进而在处世为人、自他受用的表现上而有所差别。

譬如。有人多生累世修持今生机缘下一念顿悟,这些人属于初步证悟自性,与那些生生世世无数次证悟自性乘愿而来的大菩萨功德差别甚为巨大。  ——世间相显现上有所差别,而所证悟的佛性(无为法)实无差别。

扩展资料:

金刚经讲的道理:《金刚经》的核心道理是要人破除执著。《金刚经》所说的破执著,指的是破除我们的贪欲,而不是要我们什么都不做。

我们活着,是要有愿望的。欲望和愿望有很大的不同,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去做的,就叫欲望;能给别人带来利益的发心,才叫愿望。每个佛在成佛之前,都要发大愿望,不发愿,成不了佛的。

比如,阿弥陀佛在成佛前,曾发了四十八大愿。欲望和愿望的区别,在于起心动念,不在事情的表面。欲望来源于贪婪,是没有满足的时候的,官当多大、钱赚多少,根本没底。陷于欲望之中,就是陷于痛苦之中,只有破除对欲望的贪着,才能打掉痛苦的根源,出离苦海,获得快乐。

1、虚空无为: 此喻显胜义谛理,清净寂然,体常显露,无有障碍,犹如虚空;又如现观实证无为时,远离名言,能所俱遣,心境俱空,喻若虚空。

2、择灭无为: 择谓“简择”,灭谓“断灭”;由无漏智简择诸法性相,断灭烦恼业障,及永断一切世间生死等相,令不复起,故名择灭无为,即指有余依、无余依二涅盘。

3、非择灭无为: 不由智慧简择断灭烦恼业障,而一真法界从本以来不生不灭,湛然常住,本性空寂,名非择灭,亦即所谓自性涅盘。

4、不动无为: 此有三义:①修第四禅定生色界第四禅天,远离三灾、八难,名舍念清净地,无喜乐等动摇身心,故名“不动”;②法性真如安立、安住,恒恒常常,无有变异,不以在凡而无,不以在圣而有,如如不动,故亦名不动;③谓无分别智实证真如法性时,由安住上舍之中,远离言思,绝诸戏论,如如相契,毫不动摇,故名不动。

5、想受灭无为: 灭尽定中想受不行,前六识和第七识一分心及心所俱灭;或生无所有处天想受不行,名想受灭。此喻无为真如清净本寂,远离受想缘虑,故名想受灭无为。

6、真如无为: “真”谓真实不虚,“如”谓如常不变;此是一切法平等所显二无我性,也就是二空真理。此二空真理,绝对真实,恒常不变,遍一切位,常如其性,故名真如。无为法总以真如为体故,此中前五皆依真如部分义立。

浅述《金刚经》之“无为法”

文/王誉程

《金刚经》无得无说分第七如下:

“须菩提,于意云何?如来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耶?如来有所说法耶?”

须菩提言:“如我解佛所说意,无有定法,名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亦无有定法,如来可说。何以故?如来所说法,皆不可取,不可说,非法,非非法。所以者何?一切圣贤,皆以无为法而有差别。”

《金刚经》5100余字,总结下来,无非是佛陀通过与须菩提的问答对话,提供我们如何看待物质世界,了解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以及我们对普遍规律认知态度的方法论。须菩提在佛陀座下十大弟子中,以“解空”为第一,意思就是说,在理解和诠释“空”的含义中,须菩提是最为殊胜的,因此,《金刚经》中,选用须菩提为男二号主角,通过他与佛陀的对话,是再也恰当不过了。全文通过层层推进,用对话的方式,简明扼要地用六个字高度概括佛教哲学所提倡的“中道”,即——色空,法空,空空。

色空的概念,作者已有专文阐述。而“法空”的概念,即来自本文所介绍的《金刚经》第七品,无得无说分,本品大意如下:

佛陀问:“须菩提,在你看来,如来已经证得无上正等正觉了吗?如来有什么法可说吗?”

须菩提答:“以我所了解的佛陀所开示的义理,没有一个固定的成品,叫做无上正等正觉,如来也没有一定的法可说。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如来所说的,都是不可执着为“有”,也不可执着为“无”的,看待物质世界与认知普遍规律的方法论。从来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叫做“法”的东西。这种缘起缘灭,因缘聚合,不执着也不幻灭的无为法,才是佛陀开示的义理,而一切有成就的修行者,只是体现在对这种“无为法”的证悟程度不同,才有了境界上的差别。”

“一切圣贤,皆以无为法而有差别”, 是《金刚经》中诸多名言之一,“无为法”的理解,也是佛教哲学中,比较重量级的功课。“无为法”核心的概念。要深入地理解,方便法门之一,是先理解与之相对的另一个概念——有为法。

《金刚经》的结尾,是一个广为人知的偈语: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将“有为法”作为一个破除执着的对象,展现在我们面前。“有为”,是有造作之意,“法”,即是对普遍规律的认知。那么“有为法”就是——我们从自我的观念上总结出来的,对认识世界,改变世界,创造世界的普遍规律。

如:

将相关的建筑材料通过设计,搭建,施工,整合,可以建造成一座大厦。

有计划地种植作物,通过深加工,来满足我们的衣食所需。

各种学习经验,考试指南,相处之道,菜谱,园艺经,成功学。

人生经验所总结的价值观,世界观,金钱观。

佛陀告诉我们,上面的这些“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如何来“观”,一是要觉察,觉察什么?觉察到我们在世间产生的一切认知,无不是带着“我想”“我认为”的,对自我认知的执着。执着于所有一切属于“我”的东西,都是恒常不变的,无论是名利,金钱,地位和感情。

二是要破除,破除的工具,就是“无为法”,相对于“有为法”,“无为法”提供了佛陀所领悟到世界“观”,即——万事万物,皆是缘起缘灭的,因缘而成~住~坏~空,不生不灭的,非人为造作而可以得永恒不变。唯一不变的,是缘起缘灭生死流转的变化。这,就是“无为法”所展现的“实相”与“法身”。

老子的《道德经》里,有“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之说。以另一种方式,阐述了我们如何为自我的观念所“染着”:刍狗,一种用稻草,麦草捆扎起来的象形猪狗的祭品。在开始祭祀之前,这个“刍狗”尊贵无比,不可以轻易触碰。当祭祀结束,“刍狗”完成了祭祀的使命,便随即被弃置一旁,或被卷了塞入灶膛,一把火烧了了之。天地无所谓“仁”或者“不仁”,全然由我们的观念来晕染,就如同“刍狗”,一念之间,尊卑立现。用“无为法”来看,“刍狗”对人类的尊卑一无所知。它因为数粒种子,偶遇风调雨顺,自然长成稻麦,收割了果实后,因为偶然人的一念之间,贵为祭品,旋即贱成草灰。

万物自有不生不灭,缘起缘灭的轮转变化,不要因为短暂的得到或者失去,迷失在自我的执着。你没有改变世界,只是见证了因缘际会。你没有创造科学,只是洞察了奥秘。就连佛陀,也不是创造了佛法,只是站在长长的时间轴上,发现了本来就存在的自然规律。真正了悟“无为法”的人,也不是高高在上的神祗偶像,不食人间烟火。而是在日常生活里,觉察执着心,跳出自我的窠臼,行当其所行,止当其所止,如此而已。

佛陀开示的“无为法”,即提供了认知世界的方法,又同时打破了方法。即为“法空”——以事物都处于缘起缘灭不断变化的观点(空),来诠释佛法的存在,也不过是暂时为破除执着,而暂时假借的说法。这是佛教对于世界宗教的杰出贡献,佛陀再三说,“法尚应舍,何况非法”,用言教启示众生迷途的时候,又亲手打破言教的执迷。他不是偶像,不是教主,只是一个彻悟“无为法”的有情众生。理解了“无为法”,才能让我们走出“佛像”“香火”“戒律”“僧团”“仪轨”的遮蔽,去领会佛陀伟大的人格,以及真正的佛教精神。

梁启超在《印度佛教概观》一文中说道:“无论若何高邃之宗教,要之皆人类社会之产物也。既为社会之产物,故一方面能影响社会,一方面又恒受社会之影响,此事理之无可逃避者。”佛法出自世间,亦受世间的染着。这本来就是无为之法,断非鉴别黑白的佛门宝器,没有一个现成的“无为法”让我们去求得,因“有为”而悟“无为”,本来就是此生方彼生的因缘。故悟“无为”而断“有为”,亦是此灭即彼灭的生灭。

一切圣贤皆以无为法而有差别。就是说,我们说所谓的圣贤,比如说佛教和道教,他的差别就在于无为法。虽都在修行,你说道教也修行,老子、天尊都在修行,也都在努力,都想了脱生死。但是就因为他所走的路,是为了升天、长寿,所以他不是真正的无为法。佛教是真正的无为法,无人相、无我相、无寿者相、无众生相,因为有了这四个无相,就选出了高低,关键就在这上。头些日子有一个道教的人来出家,当了十八年道士,要来出家。后来谈了几句他又改变主意了,说以后再说。后来他说那么一句“佛道是一家道教是证到天那一步。虽然是能升天,但未必都能升天。想是升天,但是能不能升天那是又一回事,未必升天。佛教不是,只要是按照佛法去做,去努力,我们人人都能成佛。佛法首先肯定了每个人都有自性,自性本身就是现成的佛,只要去掉我们的毛病和习气,我们就能成佛。而且非常真实,它是一个究竟的真理。因为他们修的只是相对的真理。虽然有些神通本领,那只是相对的。所以说他和无为法没法相比。无为法就是没有一法可得。没有一法可得,说哪个法可得?没有一法可得,就因为无法可得,无处不是法。其他的就是都认为有法可得,我这有多少法,我有这个法有那个法,有这个法可以得,有那个法可以得。虽然是可得,你修确实也有感应,但是都建立在你的分别心基础上,不究竟,而且都在生灭上下功夫。就是你修成八万大劫(不坏),最后还得堕落。所以说今天跟大家讲,千万这种(不正确的)理论不能让它混淆到佛教里。有的是信着大仙,他认为这都是无为法,这是严重错误的。前几天谁来,(名字)忘了,讲过,有的甚至把世间的《了凡四训》也当作佛法,这是不对的。虽然《了凡四训》是一种善法,确实教人去掌握命运,确实在世间做个好人,确实不错,但绝不是无为法。当作佛法就混淆了佛法,就会灭掉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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