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体系规划几平台几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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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发改委进一步加强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

湘潭市发改委 xtfgw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2-10-24 15:20

为健全粮食购销领域管理体制机制,实行穿透式监管,建立全程实时在线粮储管控体系,推进粮储管理的现代化,湘潭市发改委强化责任与担当,进一步加强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

一是高位推进,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分管领导牵头、粮食产业发展科统筹协调、粮食调控储备科等其他部门配合、承储企业负责承建,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在9月份的信息化建设攻坚工作中实行“一日一调度”,多次到企业现场督导,了解并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有效推进了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是行动迅速,全面完成监控安装。各企业第一时间优选设备供应和安装,安排专人与施工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加班加点进行监控摄像头施工。4家收储企业需新增的31个视频监控在9月25日前全部安装调试到位,如质如量提前完成了省局要求的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三是克服困难,积极筹措建设资金。近几年由于多种原因,湘潭粮食企业普遍存在资金紧张、经营困难、效益不理想等情况。各企业站位高、落点实,不折不扣,都能克服困难,积极筹措资金,为完成监控设备安装打下坚实基础。

四是真实准确,完成信息填报工作。及时完成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信息采集工作,完善智能粮库系统中管理、业务、安全等相关基本信息数据。

与美国相比,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规模更大,在一些技术领域比如支付处置能力等也更领先。这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市场空白大、技术发展快和监管适度。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普惠性也十分突出。但行业发展不平衡,比如第三方支付相对发达,网络 贷款 比较混乱、股权众筹基本没有做起来。未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可能会呈现多样化,既有大而惠,也有小而美;既有专注tech,也有直接做fin。

美国的监管框架,一方面消除了金融科技领域的一些潜在风险,另一方面也极大地限制了这个行业发展的空间。显然,在风险控制方面,我们应该向美国学习。但我们也应该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客观地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实在在地满足了实体经济的一些需求,在助力普惠金融发展方面的作用尤其明显。同样,如果对数据管制过严,大数据分析就无从谈起,但如果听任商业机构任意侵犯个人隐私,也会酿成严重后果。

因此,监管政策的核心是要平衡创新与稳定之间的关系,既保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又不造成重大的金融、社会风险,起到真正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

积极支持稳健的金融创新

美国的监管在控制金融科技的风险方面做得比较好,但在支持创新方面显著不足。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做得更大,一个根本的动力还是创新,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在部分领域的政策制度也及时跟进(如第三方支付领域),其实是一个变相的市场化的过程,在技术层面则利用移动终端和大数据,帮助解决金融交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无论在美国还是中国,绝大部分金融资产都还在传统金融部门手中,即便中国发展最快的第三方支付,2016年也只占银行电子支付交易金额的44%。所以无论从普惠金融还是支持实体经济的角度,互联网金融都还有巨大的成长空间,其发展又会推动行业向技术驱动模式的整体转型。中国的先发优势来之不易,应当继续发展。

未来的监管要严密防范风险,同时也要积极支持金融创新。我们构建新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应该考虑尽量在两者之间求得平衡。首先是监管方式要创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传导广、快,靠传统金融监管的做法比如定期送表表、现场检查等,效果就会打折扣。因此,需要考虑将数字技术运用到金融监管上来(RegTech)。比如考虑将监管信息系统和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数据库直接对接,监管部门可以实时监测运行状况,分析金融风险。

另外是支持金融创新。过去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一个大的背景是监管缺位,这个历史不可能再重复。创新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比如“监管沙盒”的做法,监管部门给互联网金融公司发放有限的牌照,允许创新,如果成功,可以发放完全牌照并推广到全行业。如果不成功,就取消牌照。还有其它一些做法比如“创新中心”和“创新加速器”等,原理也都差不多。

近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ConductAuthority,以下简称FCA)针对运行一年多的“监管沙盒”机制给出评估报告,其结论显示“监管沙盒”通过促进市场有益的竞争竞争,为消费者和其他金融服务用户带来更好的价值。一些指标表明,“监管沙盒”开始对现有金融服务的价格和质量方面产生积极影响。例如,不少企业将 区块链 技术运用于跨境支付,为消费者带来缩短到账时间和降低汇率等显著好处。还有一些机构测试让消费者使用生物识别技术支付、登录和验证身份,或是将面部识别技术应用于投资顾问领域的风险评估服务。FCA希望并鼓励在“监管沙盒”的有益创新能走向市场,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福利。

无论是哪种方式,都要求监管部门和从业机构密切合作,因为对双方来说,这都是一个新的实践。

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必须设置准入门槛

虽然美国的FinTech行业没有做得特别大,但基本的监管框架也保证不会出现大的风险。金融安全是经济安全、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判断风险隐患和保障金融安全十分重要。因此,金融业是经济体系中受到严格监管的部门。这一点,对间接融资如银行业和保险业是如此,对直接融资如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同样是如此。从这个角度看,虽然我国的监管政策对P2P网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但备案制是否足够?这一点是值得商榷的。进一步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在实行备案制的前提下,还需要制定一些什么样的监管措施,防范潜在的风险?

归根到底,不管互联网金融做了什么样的创新,其所从事的业务在本质上就是金融,而金融就需要严格的监管。更重要的是,互联网金融还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业务跨区域、跨行业,风险传导既快又广,二是互联网金融业的一些参与者识别与承受风险的能力比较低。因此,对互联网金融公司实行牌照管理就变得尤为必要。现在再看过去几年发生的一些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案例,如果有基本的资质审查和日常的监管程序,这些风险有可能是可以得到避免的,至少风险不会变的这么大。

对于互联网金融要实行牌照监管的建议,无论在业界还是在监管部门都有些不同的声音。业界的担忧是如果按照传统的方式来管理互联网金融行业,创新也就无从谈起。监管部门则担心根本没有足够的资源来监管每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这两个担忧都是有道理的,政府可能需要大幅度增加监管部门的编制和经费,而监管部门也应该有条件地支持金融创新。

既然要实行牌照管理,就要发牌照。监管部门严控投资公司牌照,造成了很多做智能投顾的公司无证上岗的现象。这是非常不利于行业发展的,既然要管理,就应该明确门槛,给符合资质的公司发放牌照。而对于无牌照执业的公司应该坚决取缔,否则有法不依,后患无穷。对于一些已经发出去的牌照,却又没有很好展开业务的公司,应该及时收缴牌照,这个问题在第三方支付领域比较普遍,牌照变成了一些公司寻租的工具。

对于一些尚未建立明确的监管政策框架的业务(比如股权众筹、资产管理)也应加快制定规则,为实践中已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划清合规边界,避免业务跑偏异化。

提高“透明度”并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监管

牌照管理只是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加强事中与事后的监管。除了银行和保险,互联网金融的大多数业务都具有明显的直接融资的特征,即参与者自主决策、自主承担后果。而对直接融资的监管有两个基本要求,第一是增加透明度。金融交易最大的困难是信息不对称,个体市场参与者很难充分了解一个金融交易和一个金融产品的方方面面,监管政策需要帮助解决这个问题。监管政策对传统金融业的财务报表和其它信息披露要求,都是为了提高透明度。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采取类似的措施,除了类似的报表和披露,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流程往往更加复杂、隐秘,应该考虑实施穿透式监管,清楚地展示资产管理、第三方支付和保险等业务的资金流向,保证合规、透明。

第二是的“投资者适当性”,这主要是因为并非每一个金融产品都适合于每一个市场参与者。比如,如果一个金融机构将大量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卖给风险承受力非常低的退休人员,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近期受到很多诟病的“校园贷”的一个问题就是变相地放“高利贷”给没有稳定收入的学生,这跟2007年以前美国盛行的“次贷”没有根本差别,后来造成了严重的次债危机。像这样很容易造成严重金融甚至社会问题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理应受到监管部门的“惩处”,虽然我们也承认,并不是所有的“高利贷”都是不合理的。前一段时间沸沸扬扬的数字货币(ICO)业务是另一个的例子。而判断一笔金融交易合理不合理,从监管的角度考虑,除了看是不是合规,另外就是看“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要统一、协调

互联网金融基本上都是混业监管,这跟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的政策框架并不匹配。而在一些领域比如P2P网络贷款平台,实行银监会和地方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双头监管的体制,这样的格局,既是中央、地方各司其职的要求,也是中央监管部门在资源约束下的选择。但事实上,互联网金融公司跟传统的小贷公司并不一样,一旦业务平台建立起来,其业务不会局限在获取牌照的地区。

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应该考虑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框架内设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这样起码可以保证“一行三会”和地方金融监管局一致行动,互相配合。二是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和政策。无论监管政策实施主体是“一行三会”还是地方金融监管局,标准应该是全国统一的。否则的话,容易造成监管政策的洼地,鼓励监管套利,而任何金融风险的后果依然会是全国性的。三是不应重复美国各州独立发放牌照的做法。各省市单独发牌照,对传统金融机构尚且可行,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就非常不合理。因此一旦发放牌照,应该就是全国性的,除非设置一些特殊的区域性限制。

尽快建立丰富完整、市场化的 征信 体系

如前文所述,在美国,三大征信局和FICO等征信系统在FinTech发展中起到了大规模获客、全面数据获得、评价标尺等作用。征信系统是公共基础设施,应该向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开放(当然在个人授权的前提下)。考察团认为,跟美国相比,征信系统在中国还有另外两个方面的作用。

其一,决定获客途径。当我们批评美国缓慢昂贵的直邮系统推高了获客成本的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快递业的发展使得传统依赖邮政编码的投递系统基本失效,而数字时代获客的主要手段手机号码,则并不是完全的公共品,大公司依靠自己庞大的其他服务与其所建立之场景可以轻易获得,而初创公司则很难通过正规渠道大批量获得手机号码,遑论基本信用信息。不加选择的群发与购买数据黑产的成本,不见得比FICO加直邮来的低。

其二,产品标准化的支撑。美国FinTech发展值得中国羡慕借鉴的一点就是其产品的高度标准化,比之中国几百个平台上千种信贷产品,标准化的产品在吸引机构投资、保护出借人利益与便利监管上有强大的优势。传统金融的发展不足使得短时间内中国很难借鉴美国道路完成产品的标准化,而如果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丰富的征信系统,实现大数据的标准化,则无疑对进一步的资产标准化有强大的支撑作用。

征信体系往往是通过会员机构建立信用信息 共享 平台,打破各机构间“信息孤岛”。美国征信最有特色的地方,是从三大征信局到FICO都是私有上市公司,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构建了世界上最发达的征信体系。

结合中国国情,一方面,应考虑改变现在P2P平台不能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现状,推动符合条件的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另一方面,既可以考虑通过行业协会牵头,也可以考虑效仿美国通过民营企业的方式,结合政府和市场化的优点,促进信用信息有效整合和合法运用。另外,对于商业机构所积累的征信数据,可能需要分开来对待公共品和准公共品。

在保护个人隐私和利用大数据分析之间求得一个平衡

美国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和对贷款公平性的追求,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大数据分析可以发挥的作用。而中国的现实是隐私及个人数据保护体系尚不健全,盗窃、诈骗等现象较为严重,商业机构滥用个人、企业数据的行业乱象高发频发。

在目前行业发展的情况下,需要尽快明确的,是以用户为核心的数据采集和使用原则,完善数据使用及监管机制。美国公司审慎使用社交数据、不使用隐私数据,一方面是严刑峻法监管在前,另一方面则是征信系统提供了可用的基本数据,正规化的收集、管理、授权及使用规则的确立,才是打击数据黑市黑产的最佳方法。

同时,也应避免学习一些过时的法律规章,在数字时代,顺应时代发展的规则才会被真正遵守,强行教条只会徒增发展的阻碍。

应该建立以用户为核心的原则,用技术的手段把这个原则贯穿到数据使用的生命周期中去。一旦个人需要金融服务,可以向金融机构开放个人信息,机构在保护好用户隐私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的方法判断潜在客户的信用。

P2P改善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服务

考察团发现,即便在美国,P2P(marketpalce)网贷平台作为纯粹的信息中介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客观事实是,任何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在网贷平台上投资,肯定是要同时考虑产品与平台的信用的。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投资者不可能对分散、小额的投资逐个做甄别,最后只好主要根据平台信用来做投资决策。我国的信用文化尚不发达,纯粹的中介平台实施起来就会更加困难。

P2P借贷设计思路的小额分散技术上讲只能分散平台内不同借款人间的个体风险,而金融自身的风险,则无法通过在平台内的小额分散消除。所以,监管政策定位网贷平台为信息中介,强调不能做资金池,没有期限错配,要求资金托管,这些安排可以减小挤兑的风险,但从美国P2P的发展教训可以看出,在借贷风险爆发的情况下,由于对平台的担忧可能导致后续资金枯竭,造成平台的萎缩。美国P2P的发展值得我们借鉴,一条路是逐渐向银行模式靠拢,发展稳定的资金来源,另外一条龙是更多的转向MarketplaceLending,即以吸收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为主,或者转向网络小贷公司的模式,通过ABS、债券等产品在市场融资。

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在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发挥作用。

首先,行业协会连接在监管与从业者之间,有利于二者信息沟通。由于一行三会自身很难打通,行业协会可以有效地互联网金融公司与监管机构间进行信息传递与效果反馈。

其次,行业协会可以使得监管政策的落地更加平缓。行业协会在政策制定与执行中,起到了缓冲层的作用,对于行业的平稳过渡,有着重要作用。

最后,行业协会某种程度上可以成为监管实验的沙盒。监管规则制定对行业的影响无法预估,而行业协会小范围内的实践反思则可以优化相关政策。例如目前银监会发布的P2P信息披露指引,就充分吸收和借鉴之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出台的P2P信息披露方面的自律规则。

近日,广州某房企财务总监咨询我,现在预售资金监管太严啦。你想,土地款已经缴纳完了,在主体未封顶前,还要留存10%的预售资金在监管账户上,不太合理。恰好,广州近期下调了这一比例:项目封顶前,预售资金留存比例降低2个百分点,项目其他阶段也降低了(如下图)。

无独有偶。近期成都也降低了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拿个银行保函承诺,可以下浮监管额度;项目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四分之三、主体结构封顶两个节点,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支取比例上限分别提高5%;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支取比例可达到95%。

表:成都、广州预售资金监管调整情况

近期,全国有40多个城市收紧预售资金监管,防范开发商挪用,为啥广州、成都这样的热点城市却在逆势松绑?我想说的是,要避免大面积的新房延迟交付、货不对板、烂尾风险、小业主维权等,就要严格预售资金监管。问题是,一旦严格起来,开发商资金链紧的不得了。

一个是“维稳风险”,一个是“金融风险”;一个维系着民生和保障,一个维系着安全和增长。维稳是属地责任,“一刀切”,没有任何理由可讲。金融风险是底线,必须要牢牢守住。哪一个都很重要,哪一个也不能松懈。现在的情况是,严格预售资金监管,确保维稳,但可能出现问题。

触发点就是资金链紧张,紧到一定程度,开发商不拿地了,紧接着投资不稳了。这是地方最关心的。所以,就要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创造腾挪空间。这个很难,甚至是相反的操作,背后的问题就是,行业进入新时代以后,我国开发企业独特的融资模式,面临着某种颠覆和破坏。

过去,开发商套取预售资金的情况很普遍。比如,通过开具虚假发票、虚报工程进度等方式,提前支取预售资金;比如,通过部门公关、全市“打包”监管、保函代替等方式盘活。套取预售资金往往能得逞,因为除了住建部门以外,套出资金对银行、施工单位等都是有利的。

开发商为啥要套取预售资金呢?

因为,开发商要“快周转”。也就是,“拿地-开工-预售-拿地”的顺循环。新房预售后的回款资金,很多不是用作结算工程款,加快施工直至竣工交付。相反的是,很多被拿去买地,然后进入下一个循环,这样才能把规模做大。那么,为什么要“快周转”呢?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开发商买地时,投入的自有资金少,很大一部分是高成本的“前融”。再加上地价很高,必须要快速周转,才能提高自有资金的回报率;

二是,开发商都知道,建立在加杠杆上的狂飙突进,很难持续下去,这样的盛宴,搞一天算一天,在冲顶之前要把这种模式的红利吃尽;

所以,挪用预售资金,本质上就是开发商融资的一种渠道。拖欠供应商货款、商票融资、推迟总包结算、发行财富产品等,这些都是融资渠道。也就是说,除了银行、信托和私募之外,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购房人、老业主、管理层、员工等等,都在给开发商融资。

为什么,这么多人愿意给开发商融资呢?当然,首先就是信任。品牌开发商搞“高周转”,这是2016年以来的事情。记得,2017年回老家给父母卖房,当地百姓对现在的TOP序列的开发商开发的房子非常青睐。因为,他们开发的项目,户型设计、园林景观、大社区等,这是当地人从很少见过的。而且,相比本地小房企,品牌房企运作更规范、营销也做得很好。

TOP序列的开发商,大面积进驻二三四线城市,也不过5年的历史。现在,只要是个三四线城市,TOP序列的开发商就扎堆儿了。试想,如果没有了高周转,怎么可能一下子就冒出来那么多的千亿、5000亿、万亿的开发商呢?没有高周转,商品房销售额怎么能10年翻三倍。

各方愿意给开发商融资,另一个原因就是房价上涨预期,大家都能在这个过程中分一杯。

其实,房价在全国大范围、大面积上涨,这是2015年以来的事情。之前谈到“房价上涨”,主要局限于一二线城市。2015年,大规模棚改和“去库存”,全国房价明显上涨。由此,信赖TOP品牌,加上有房价上涨预期,大家就愿意买期房,也就变相愿意给开发商融资了。

而且,愿意给开发商融资的,不仅有购房者,还有银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因为,这些主体都能受益于开发商业务规模扩大。于是,也推动了新房销售中期房占比从2015年的39%上升到目前的53%。对扩大业务规模的挪用预售资金,也就乐在其中。

对很多施工单位来说,一般在年底才会拿到最大头的结算。2018年,笔者参加开发商年终会,有总包拿到了几亿元的结算,开心的不得了,貌似并没有很在乎拖欠了这么长时间才结算。交流下来,施工单位普遍反映,不拖欠怎么做大业务,这是行业的潜规则,大家都这样。

显然,这样的模式,是建立在房价不断创新高、规模不断上台阶的基础上的。2020年以来,随着融资端建立全链条的长效机制,比如针对开发商融资的“三道红线”、针对开发商拿地的“必须位自有资金”,针对银行放款的“贷款集中度”,针对地方土地出让的“地价-房价”联动。

还有,就是全面控制和封堵开发商表内外融资。一是,表内限制规模,即使“三道红线”全部绿档的开发商,有息负债增速也不能超过15%。二是,表外对信托实施“两压一降”(通道类、融资类业务都要降低),“资管新规”启动资金穿透式监管。这样,作为杠杆的主力被限制住了。

其实,主力资金被限制了,前融等其他跟随资金就开始观望了。于是,前期狂飙突进比较猛的企业,出现债务违约问题。我们过去的传统,讲究“大”,很多行业都要排出“四大”、“八大”、“十大”的序列。而且,凡是大的,认为就是稳的、好的。但偏偏,大的出现了问题。

按照刚才的逻辑,其实也好理解。越是大的企业,可能就是前期狂飙突进最猛的。一旦资金监管环境变了,比如全方位收紧融资,大的企业最先受不了了,特别是近几年规模不断上台阶,短短几年内销售规模就翻几番的,往往就是“加杠杆”最猛地,自然也就受不了。

当下,信息很透明,通过对诸多违约案例抽丝剥茧,大家对大企业的印象可能并不像之前那么信赖了。信心下降,这才是最要命的。同时,“房住不炒”理念慢慢沁入心脾,市场发现房价真的可能会下跌。再说,现在供需平衡了,甚至房子过剩了,购房情绪不像往常那么热了。

于是,外源资金和内源资金(销售回款)双重挤压。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中,销售回款和外源资金分别占比53%和47%。下半年开始,上述两大现金流都开始出现快速下行,并且出现了历史上罕见的双双同时恶化,导致行业资金链风险快速出现多起债务违约/展期事件。

资金链紧张的这种局面传导下去,结果就是开发商不得不大尺度打折促销,挪用预售资金。甚至该到竣工和交付时间点的,也被迫延迟交付、甚至有烂尾的风险。对住建部门来讲,必须要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甚至接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冻结预售资金。

强化预售资金监管,无可厚非,本来就该如此。问题是,这样做,就将过去房地产市场的逻辑彻底变更了。过去的模式下,新开工和竣工增速存在巨大的“剪刀差”,新开工增速年度均值要比竣工高出近10个百分点,特别是2017-2019年,这是开发商快周转、加杠杆的结果。

包括预售资金在内的多渠道融资,就是开发商快周转、加杠杆的依靠。楼市这几年高举高打,卖地、开工、销售规模不断上台阶。狂飙到现在,我们要正视当前面临着的严峻局面:史无前例的竣工高峰期来了,继续原来的“加杠杆”模式,才能泄掉这个洪峰,才能继续高举高打下去。

但行业逻辑彻底变了,要告别地产依赖,金融机构对风险的防范力度史无前例,开发贷和信用债等正规融资渠道被严格管制。没有了这个接盘侠,“前融”自然就熄火了。施工单位、供应商不愿意再垫款了。这些综合起来,就导致预售回款占资金来源比例迅速上升,但销售端不再火爆了。即使销售能维持,也无法像过去随意被抽走,而是要被严格监管,确保交付。

总的来看,原来的循环链条越来越不稳定了。这就是为什么,保交楼和保民生提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

所以,各地开始强化预售资金监管,防范楼盘烂尾。但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这反过来会恶化开发商资金链。于是,成都、广州开始放宽预售资金监管,这样做无非就是让刀锋上行走稍稳一些,因为开发商资金链的另一头,就是土地出让、商品房销售和房地产投资。

近期,融资端对房企的支撑力度加大,但着力点在按揭端、稳健房企信用债、并购贷等,对民营房企的支撑力度并不乐观。即便新房销售增加,但都转化为严格监管的预售资金,开发贷放开了,也要专款专用,项目封闭流转。不要指望短期房地产救助,这只会强化过去的快周转模式。

近期,很多人在热议“预售转现售”,认为这是解决问题的终极手段。但是,在高地价、融资管制的情况下,前期投入巨大的资金拿地、融资,如果还要求现房销售,我相信没有几家开发商能玩儿的转。我认为,只要把预售的全链条监管好了,真正做到“专款专用”,就足够了。

相比发达国家,从归口管理的住建部到各级地方行业主管机构,我国对于商品房预售有严格的制度规定:

一是,预售获批有“三个条件”,即缴清土地出让金、取得规划许可证、投入资金达到总投资的25%;

二是,预售有“受理-审核-许可-公示”的全套透明化流程;

三是,各地普遍有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即首付款、按揭贷款严格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支付。

四是,我国还有严格的竣工交付验收程序。从监管上看,我国预售门槛比英美日要高。

因此,根源不在预售本身,而在于监管执行上。

现实问题是,上面讲的这个全链条的预售管理体系,并未得到有效的执行。比如,对于项目用款计划,可以按照“地下结构完成、主体结构完成、竣工验收备案、首次登记完成”等几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不到节点不能提取,这样既缓解了资金链,又能确保专款专用。

以现售取代预售,开发商把房子建好了再出售,这样就不会有任何烂尾的可能性。看似解决了问题,可以高枕无忧了,但事实上掩盖了在预售全链条管理上的问题,也不符合前期投入大,资金周转慢的地产开发模式。试想,既要保持高地价、保持卖地规模、保持开发投资规模,还不允许开发商过多融资,保持资金链安全,又要求现房销售,这怎么可能呢?

是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设多个分支机构,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部、保险监督管理部、证券监督管理部、反洗钱局、金融市场司、合规检查与反欺诈处等。这些分支机构负责监管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风险管理、合规规范等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制定政策、发布指导意见等手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1、CTP,从程序化接入CTP同时支持四大交易所,并且性能优越。

2、穿透式监管,所谓穿透式监管是对比之前的非穿透式监管,所有的接口都要采用新的标准,即官方公布的穿透式监管API。

3、登陆网址。

4、软件。

1、期货,它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实际上是可交易货物(商品)。期货主要不是商品,而是基于一些流行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和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标准化交易合约。因此,标的可以是一种商品(如黄金、原油、农产品)或一种金融工具。期货交割日期可以推迟一周、一个月、三个月甚至一年。买卖期货的合同或协议称为期货合同。期货交易的场所叫做期货市场。投资者可以投资或投机期货。

2、期货市场最早出现在欧洲。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就有了中心交易场所、大宗易货交易和具有期货贸易性质的交易活动。最初的期货交易是从现货远期交易发展而来的。第一个现代期货交易所于1848年在美国芝加哥建立,并于1865年建立了标准合约模式。20世纪90年代,中国现代期货交易所应运而生。中国现有四个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期货产品的价格变动对国内外相关行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3、即期远期交易最初是双方在一定时间内交付一定数量货物的口头承诺。后来,随着交易范围的扩大,口头承诺逐渐被买卖合同所取代。这种合同行为变得越来越复杂,需要一个中间人的保证,以监督买卖双方按期交货和付款。因此,1571年在伦敦开设的世界上第一家商品期货交易所——皇家交易所应运而生。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改善运输和仓储条件,为会员提供信息,1848年,82名商人创办了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1851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引入了远期合约;1865年,芝加哥谷物交易所引入了一种名为“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协议,取代了原来的远期合约。这种标准化的合同使得合同可以易手买卖,并逐步完善了保证金制度,形成了专门从事标准化合同买卖的期货市场,期货成为投资者的投资理财工具。1882年,交易所允许通过套期保值免除履约责任,增加了期货交易的流动性。

不设。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作为新组建的金融监管部门,省市县三级没有资格单独设立,只能由中央派出机构承担职责,所以是不设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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