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三司使与明朝的三司是否相同

手机k歌2023-04-25  27

宋朝的三司使与明朝的三司不相同。

三司是北宋前期最高财政机构,号称“计省”。三司的职权是总管全国各地之贡赋和国家的财政。长官是三司使,其权位之重,与执政无殊,号称“计相”。

明朝的“三司“是: 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督指挥使司主要是加强皇权。都指挥使司为明代地区军事总机构明朝时,承宣布政使司为国家一级行政区,是承宣布政使的辖区,简称布政使司、布政司、藩司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简称“按察使”,为正三品。“按察使”一名始见于唐朝。原为监察性质的官职,近于御史,后逐渐偏向司法官。

三司——布政使司、都指挥司、提刑按察使司。

布政使司相当于现在的省级管理系统,主管民政。

都指挥使司相当于古代的太守或镇守,主管军事行动,也可以解释为国防部XX省分部。

提刑按察使司相当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主管司法。

古代三司会审的起源于

我们都说现在的法律是越来越严格了。现在都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时代了,不管犯了什么罪,在法律面前都是一律平等的。那么,在古代的时候是不是也是这样呢?我们都说古代的明朝是一个等级制度很严格的朝代,那么,我们今天就一起来看看明朝,说到明朝大家都是知道的,明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人民建立的朝代,而明朝的开国皇帝是朱元璋,当时的朱元璋其实疑心是很重的,说到原因也是因为朱元璋小时候的成长背景决定的,我们都知道当时的朱元璋生活在农村,从小便经历了很多的辛酸和贫穷。而在当时甚至要活不下去的时候朱元璋去当了和尚,后来参见红巾军,最后顺利的推翻了元朝成立了明朝。上位后的朱元璋也是做出了很多的改革来维护自己的地位和皇权。

三司会审指的是什么

那么,当时的明朝对于犯人惩治还是很严格的,在明朝也是有相应的法律对一些犯罪进行了约束,我们今天就一起来看看古时候的三司会审是指哪三司?建立三司的目的是什么?说到三司会审其实最早的时候是出现在明朝。当时的朱元璋为了加强自己的权利和地位,巩固自己的皇权,同时,为了让法律更加的有威严,更加的能够得到人心,是下令由三大司法机构共同的来处理一些案件,这样就可以大大的减少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那么,三司主要就是包括首先是刑部了,是中央的一级审判机构。第二是大理寺,是专门审核刑部的案件的。而最后一个就是都察院了,都察院主要负责监管和弹劾的权利。

三司会审的目的

三司会审主要也就是体现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特点,那么,我们再来看看为什么要设置三司会审呢?首先最重要的就是为了减少一些冤假错案。在古代并不像现在这样,有权威的法官加上律师的辩护,不过在古代还是有很多的冤案出现的,孟姜女哭长城的故事相比大家都知道,虽然说这是一个传说,但是从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了当时人们心中的不满。和对当时社会的腐败而又无能为力的一种呼唤。

总而言之,当时的三司会审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也从另一方面加强了当时皇帝的权利的。不过,三司会审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于皇帝,所以还是很难做到全面的。

太祖首先改革地方的行政机构。原先地方设行中书省,它始创于元朝,统管地方的行政、财政和军事,职权极重。洪武九年(1376年),明太祖下令废除行中书省,分设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分管行政(包括财政)、军事和司法。三司长官地位平等,共商一省政务,最后均归皇帝领导,彼此不相统辖。稍晚又进行中央机构的改革。原先中央的大部分权力掌握在丞相手中,他既是皇帝的助手,又起着限制君权的作用。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罢除丞相,取消了中书省。由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理中央政务,直接对皇帝负责。秦汉以来的丞相制度从此废止,皇帝的权力更大了。经过改革,全国的军政大权都集中到皇帝一人手里,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空前地加强了。六部分理朝政明太祖废中书省罢丞相后,由六部分理中央政务,分工如下:吏部尚书掌天下官吏选授、考课之政令;户部尚书“掌天下户口、田赋之政令”;礼部尚书“掌天下礼议、祭祀、宴飨、贡举之政令”;兵部尚书“掌天下武卫军官选授、简(选)练之政令”;刑部尚书“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工部尚书“掌天下百官、山泽之政令”(《明史·职官志》)。内阁制度的形成明太祖废丞相后,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君权空前加强,全国政务最后都丛集到他身上,弄得他十分繁忙,遇到重大问题又无处商量。于是便在洪武十三年(1380年)置四辅官以协赞政务。不久,四辅官因年老致仕或病死,未再设置。洪武十五年(1382年),明太祖又仿效宋朝制度,置殿阁大学士以备顾问,秩皆五品。不过,当时重大政务仍由明太祖“自操威柄”,大学士“鲜所参决”(《明史·职官志》序)。明成祖即位后,选拔一批亲信的大臣“并直文渊阁,预机务”(《明史·解缙传》),阁臣的设置从此成为常制,内阁制度基本形成。但阁臣的官阶远不及六部尚书,且不置官属,不得专制各部、院,实权仍很有限。明仁宗、宣宗以后,阁臣官阶骤升至从一品或正二品,兼任六部尚书,并有代皇帝草拟批答臣僚章奏的“票拟”权,逐渐形成阁权重于部权的局面。阁臣往往利用票拟和皇帝召见的机会,干预朝政,近似丞相。明世宗嘉靖年间,阁权进一步膨胀,直接控制了部、院。阁臣之中,又分出首辅、次辅和群辅,首辅更是权压六卿,已是“赫然真相”了。锦衣卫据《明史·兵志》记载,朱元璋即吴王位,设“拱卫司”;洪武二年(1369年),改名“亲军都尉府”;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名“锦衣卫”。锦衣卫是专司皇帝仪仗的亲军,“是时方用重刑,有罪者往往下锦衣卫鞠实(审讯)”。明太祖虽曾一度把他亲自过问的案件交给身边的锦衣卫来审讯,但洪武二十年(1387年)就废除了,一切案件仍归司法部门处理。明成祖时候,把锦衣卫作为他的心腹,又在锦衣卫内增设了一个专门审讯皇帝下交案件的“北镇抚司”。明代的科举考试明代的科举考试,分乡试、会试和殿试三级进行。童生(即未入学的士子)先参加州县级的考试,及格的称做“秀才”或生员,进入府州县学读书。学习成绩优秀的一二等学生,被定为“科举生员”,才能参加省级的考试。乡试每三年一次,考中的称做“举人”,取得参加中央一级的会试的资格。会试在乡试的第二年举行。会试及格者,再经过一次复试,地点在皇帝的殿廷,叫做廷试,亦称殿试。考中的分为三甲(等),一甲只取3名,分别叫“状元”“榜眼”“探花”,统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当时,民间又称乡试第一名为“解元”,会试第一名为“会元”,二、三甲第一名为“传胪”。乡试由布政使司主持,会试由礼部主持。凡考中进士的,统统被任命为官员。一般来说,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编修,二三甲考选为庶吉士,也都是翰林院官,其他或授给事、御史、主事,或授府推官、知州、知县等。未考中的举人,只授小京官或外地教职。八股文八股文的产生经过漫长的历史过程。历代学者多数认为,它滥觞于北宋的经义。经义是宋代科举考试的一种文体,以经书中的文句命题,应试者作文阐明其中义理。宋代的经义虽无固定的格式,但在代圣人立言这点上,已奠定了八股文的雏型。经义后来吸收了南宋以后的散文和元曲的一些成份,到明初被确定为一种独立的八股文体,成化以后逐渐形成比较严格的程式,遂演变成一种僵死的官僚式文体。此后一直沿用,直到近代戊戌变法,才随着科举制度的改革而废除。这种文体,每篇文章均由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八部分组成。“破题”用两个句子说破题目要义。“承题”是承接破题的意义而阐明之。“起讲”为议论的开始。“入手”为起讲后入手之处。以下自“起股”至“束股”才是正式议论,以“中股”为全篇的重心。在这四股中,都有两股排比对偶的文字,共计八股,所以叫做八股文。这种八股文专讲形式,文章的每个段落死守在固定的格式里,连字数都有一定的限制,人们只能按照题目的字义敷衍成文,写出来的文章自然空洞无物,没有什么内容。顾炎武抨击八股文说:“八股之害等于焚书……”这段文字出自顾炎武所著《日知录·拟题》,原句全文为:“故愚以为八股之害等于焚书,而败坏人材有甚于咸阳之郊,所坑者但四百六十余人也。”顾炎武(1613—1682),号亭林,江苏昆山人,明末清初的著名思想家。年轻时参加“复社”反宦官斗争。清军南下,参加当地的抗清斗争。抗清失败后,遍游华北,载书自随。所至垦田度地,访问风俗,搜集材料,尤致力于边防和西北地理的研究。顾炎武学问广博,对经史子集、音韵训诂、典章制度、兵农经济、郡邑掌故,都有深入的研究。晚年拒绝清政府的征辟,专志经学的研究。著有《日知录》《天下郡国利病书》《肇域志》等数十种著作。明太祖分封众多的子孙做藩王</b>明太祖为了明王朝的长治久安,在废除丞相和中书省,削弱地方官吏的权力,扩大君权的同时,又实行分封制,将他的24个儿子和1个从孙分封到全国的各军事要地,想要他们来“夹辅王室”。这些藩王,都拥有很高的政治地位和军事指挥大权,他们的“冕服、车旗、邸第,下天子一等。公侯大臣伏而拜谒,无敢钧礼”,“护卫甲士少者三千人,多者至万九千人”(《明史·诸王传》序),不仅有自己的护卫兵,而且可以指挥驻扎当地的镇守兵。其中,以镇守大宁(在今内蒙古宁城)的宁王、镇守太原的晋王及镇守北平的燕王势力最为雄厚。明太祖还亲定《祖训》,规定藩王有起兵“清君侧”的权力:“如朝无正臣,内有奸恶,则亲王训兵侍命,天子密诏,诸王统领众兵讨平之”(《皇明祖训·法律篇》)。

明朝的地方官制

明代地方区域的划分,除南、北两京外,还有十三个布政司,明之布政使司是由元代行中书省演化而来的,《明史•职官志四》载:

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改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诸行省俱为承宣布政使司,罢行省平章政事、左,右丞等官。改参知政事为布政使……十五年(公元1382年)置云南市政司……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以北平布政司为北京……十一年(公元1413年)置贵州布政司……宣德三年(公元1428年)除两京外,定为十三布政司。

承宣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1人(从二品),左、右参政(从三品),左、右参议,无定员(从四品。参政、参议因事而添设,各省不等)。经历司,经历1人(从六品),都事1人(从七品)。照磨所,照磨1人(从八品)、检校1人(正九品)。理问所,理问1人(从六品)、副理问1人(从七品)、提控案牍1人。司狱司,司狱1人(从九品),库大使1人(从九品),副使1人、仓大使1人(从九品)、副使1人。杂造局、军器局、宝泉局、织染局,各大使1人(从九品)、副使1人。

布政使是一省最高的行政长官,掌一省之政,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下达于有司。凡僚属满秩,负责考察其称职与不称职,上报达吏部、都察院。每三年则率其府、州、县正官,朝觐京师,以听察典。参政、参议分守各道,及派管粮储、屯田、清军、驿传、水利、抚民等事。经历、都事负责文书往来。照磨、检校、典勘理卷宗,理问典刑名。

明初置提刑按察司,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于各道置按察分司。十五年(公元1382年),又在府州县置按察分司。建文时,改为十三道肃政按察司,每司设按察使1人(正三品)、副使(正四品)、佥事无定员(正五品)。经历司,设经历1人(正七品),知事1人(正八品)。照磨所,照磨1人(正九品)、检校1人(从九品)。司狱司,司狱1人(从九品)。

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官邪,■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副使、佥事,分道巡察,《明史•职官志四》载,洪武十五年,以儒士王存中等531人为试佥事,每人按察二县,“凡官吏贤否,军民利病,皆得廉问纠举。”

又有都指挥使司,掌各省之军事。与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合称为“三司”。都、布、按三司鼎立之制,虽能防止地方权力之扩大,但又不免酿成运用不灵之弊。所以明中央又派遣监察御史或部院大臣出任总督、巡抚、巡按各差,以驾凌于三司之上。《明史•职官志二》说:

其在外加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衔者,有总督、有提督、有巡抚,有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及经历、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员。“巡抚”之名即起于明代,据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记载,“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辛未,太祖令皇太子(即懿文太子)巡抚陕西地方,巡抚之名,始见于此。”永乐十九年(公元1421年)遣尚书蹇义等26人巡行天下,安抚军民。此后,逐渐派一些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去巡抚各处的边境腹地,办完事情就回朝廷复命。这样的官员,当时称为“巡抚”,或名“镇守”。巡抚兼军务的加提督,有总兵地方加赞理或参赞,所辖多而事务重者加总督。以尚书、侍郎任总督军务的,皆兼都御史,以便行事。由于总兵、宦官也可称为“镇守”,容易造成混乱,所以后来凡是文职官员奉命出朝,就一律称为“巡抚”,以与“镇守”相区别。此外,明代还

派监察御史巡视各省,以资监察,称为“巡按”。“巡抚”、“巡按”略有不同,但这些都是明代才设置的差务。由于这些官职是临时性的,所以各处名称都不同。比较经常设置的,有总督漕运兼提督军务巡抚凤阳等处兼管河道1员,总督蓟、辽、保定等处军务兼理粮饷1员,总督陕西三边军务1员,总督两广军务兼理粮饷带管盐法兼巡抚广东地方一员,总理粮储提督军务兼巡抚应天等府1员,巡抚顺天等府地方兼整饬蓟州等处边备1员,巡抚保定等府提督紫荆等关兼管河道1员,巡抚南赣、汀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1员。巡抚偏沅地方赞理军务1员,抚治郧阳等处地方兼提督军务1员。这些官员设置都是以边防或镇压人民为主要任务的。日久之后,便变成定制,到清代才将督抚看作一省的最高长官。总督在明代有称总制的,所以清代一般还称总督为制台。而督抚仍用钦差官的体制,不给印绶而给关防,称部堂、部院,而不单称总督,巡抚。

布政使属下的参政、参议分司诸道的有督粮道,督册道、各处分守道。按察使下之副使、佥事分司诸道则有提督学道、清军道、驿传道、各处分巡道。两直隶无布、按两司,故北直隶各道寄衔于山东、山西;南直隶各道寄衔于山东、浙江、江西、湖广。至清代北直隶成立直隶一省,南直隶成立江苏、安徽二省,均设布、按两司,省制就比较合理而完整了。

明代初年,改诸路为府。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分天下府为三等;粮二十万石以上为上府,知府秩从三品;二十万石以下为中府,知府正四品;十万以下为下府,知府从四品。后来一律定为正四品。全国之府共有159个。每府设知府一人,同知(正五品)、通判无定员(正六品),推官一人(洪武三年始设,正七品)。下属有经历司,设经历一人(正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所,设照磨一人(从九品),检校一人。司狱司,设司狱一人。《明史•职官志四》说:“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每三岁,察属吏之贤否,上下其考,以达于省,上吏部”。同知、通判分掌军纪、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推官理刑名,赞计典。经历、照磨,检校,受发上下有关文书,磨勘六房宗卷。</P明初选任府州县官时都先赐给布疋、银两,称为“养廉”,使其到任时能奉公守法,不致敲榨人民。《明会要•职官十三》引郑晓《今言》载,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明太祖诏中书省:“自今除府州县官,赐银十二两,布六疋”。明太祖、明成祖都很重视地方官吏的选授,据《世法录》记载:

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谕吏部曰:古称:“任官惟贤才”。凡郡得一贤守,县得一贤今,如颖川之黄■、中牟之鲁恭,何忧不治?今北方郡县有民稀事简者,而设官与繁剧同,禄入供给未免疲民,可量减之。

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上谓吏部都察院曰:“为国牧守,莫切于守令。守令贤,则一郡一邑之民有所恃,而不得其所者寡矣,如其不贤,当速去之。然吏部选授之时,出于仓猝,未能尽其才。其令巡按监察御史及按察使,凡府州县到任半岁之上者,察其能否廉贪之实,具奏。

明成祖还特谕吏部,府州县官必须相对稳定,不能随意更换、抽调或额外增加杂务,使他们能够专心理民。

州有二种,即属州和直隶州。属州的待遇与县同等,直隶州的待遇与府同等,但品秩相同。据《大政记》载,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八月,“诏州民户不满三千者皆改为县,凡三十七州。”此外,全国尚有234个州。每州设知州一人(从五品),掌一州之政令,同知(从六品),判官无定员(从七品),视其州事之繁简以供其职。凡面积不到30平方里的州,又无属县,不设同知、判官。有属县的,不设同知而置判官。州之属吏还有吏目一人(从九品)。

吴元年定天下县为三等: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知县从六品;六万石以下为中县,知县正七品;三万石以下为下县,知县从七品。后来全部改为正七品。明代分全国县共1,171个。每县设知县一人,掌一县之政,《明史•职官志四》说:

凡赋役,岁会实征,十年造黄册,以丁产为差。赋有金谷、布帛及诸货物之赋。役有力役、雇役、借倩不时之役,皆视天时休咎,地利丰耗,人力贫富,调剂而均节之。岁歉则请于府,若省蠲减之。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表善良、恤穷乏、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皆躬亲厥职而勤慎焉。若山海泽薮之产,足以资国用者,则按籍而致贡。</P知县之下有县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分掌娘马、巡捕之事。其属吏还有典史一人,管文书收发。若无县丞,或无主簿,则分领丞簿之职(凡编户不及二十里者,并裁丞簿)。

阴中期以前,州县首官多从监生中选任。监生坐监后到吏部听选,前后经二十多年,方得出身,至除授之时,年已五十以上,神志昏倦。又自认为在任不久便将黜退,升任的可能性很少,故受命之后,惟图私利,没有治民之心。从《明臣奏议》所见,当时有不少大臣上疏,建议改从进士、举人中选拔年富力强、资质英俊者任地方官,但皆未能实行。据《梦余录》所载,隆庆五年(公元1571年),穆宗才同意大学士高拱建议,从举人中选任,就选者必稽其年貌。凡五十以上者,授以杂官,不得为州县之长。

府县的杂职尚有医学,阴阳学,僧网司,道纪司。这些都是有官而无禄,是明代创制而为清代相沿不革。

三司:通常是指代明朝地方设置的都司(都指挥司)、布政司(承宣布政使司)、按察司(提刑按察使司),分主军事、民政、司法,合称三司。

1指三公,即太尉(大司马)、司徒、司空。

《后汉书·顺帝纪》:“今刺史、二千石之选,归任三司。” 李贤注:“三司,三公也,即太尉、司空、司徒也。”

晋 陶潜《晋故征西大将军长史孟府君传》:“ 渊明从父太常夔(陶夔)尝问耽:‘君若在,当已作公不?’答云:‘此本三司人。’”

唐 张说《和丽妃神道碑铭》:“故坐而论教,则位比三司;动而具赡,则仪型六列者矣。”。

2 唐代以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为三司,主理刑狱。自永禅以后,武则天当政,以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杂按,谓之‘三司’。

《新唐书·百官志三》:“凡冤而无告者,三司诘之。三司,谓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也。”

《新唐书·刑法志》:“自永禅以后,武氏已得志,而刑滥矣。当时大狱,以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杂按,谓之‘三司’。”

3 唐、宋以盐铁、度支、户部为三司,主理财赋。

《资治通鉴·唐昭宣帝天佑三年》:“[三月]戊寅,以朱全忠为盐铁、度支、户部三司都制置使。三司之名始于此。”

《续通志·职官四》:“三司起于唐末,五代特重其职,至宋而专掌财赋,皆以重臣领之。”

4 宋代于广州 、明州 、杭州置市舶司,主对外贸易,合称三司。

《宋史·食货志下八》:“[熙宁]九年, 集贤殿修撰程师孟请罢杭、明州市舶,诸舶皆隶广州一司。令师孟与三司详议之。”

范文澜、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二章第二节:“九七一年, 太宗灭南汉 ,即在广州设置市舶司。以后又在杭州 、 明州置市舶司,与广州合称‘三司’,是北宋主要的对外贸易港。”

5 金代以户部之劝农、盐铁、度支为三司,贞佑时废。

6 明代各省设都司(都指挥司)、布政司(承宣布政使司)、按察司(提刑按察使司),分主军事、民政、司法,合称三司。

《明史·职官志一》:“外设都、布、按三司,分隶兵刑钱谷,其考核则听于府部。”

7 清末以各省之布政使司(或民政使司)、按察使司(或提法使司)、提学使司合称三司。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在中央废丞相,六部长官直接听命于皇帝。在地方,废除元朝的行省,设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分别掌管民政、财政、刑狱和军事。

六部

六部,特指明清中央行政机构中直接对皇帝负责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及工部。

汉光武帝刘秀在尚书台设三公、吏部曹、民曹、客曹、二千石曹、中都官曹等六曹尚书,为六部前身。

西晋时,有吏部、殿中、五兵、田曹、度支、左民六曹,属尚书省。

南北朝亦有六部,然名称因王朝而异。

隋初六部名为吏部、礼部、兵部、度支、都官及工部。

至唐代改度支为户部,改都官为刑部,遂成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统於尚书省。

宋代因之。元代改统於中书省。

明代废中书省,六部乃直接对皇帝负责,成为主管全国行政事务的最高机构。各部置尚书一人,总管本部政务,下有左右侍郎各一人,为尚书之副。

清代於天聪五年(1631)仿明制设六部。初以贝勒(亲王、郡王)分别总理各部部务;各设满洲、蒙古及汉承政、参政、启心郎、额哲库等官。顺治元年(1644),停贝勒总理部务;并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理事官为郎中,副理事官为员外郎,额哲库为主事;启心郎未改,至顺治十五年裁。雍正元年(1723)以后常以大学士兼管各部,尚书以下各官时有增减。据光绪朝《大清会典》及《历代职官表》记载,清代各部职官设有:尚书(从一品)、左右侍郎(正二品)、郎中(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正六品)以及堂主事、司务、笔帖式、七品小京官等。六部职掌,明清略同,各部下辖诸司及官属,则有出入。

(1)在中央,废丞相制,职权分给六部。明初承袭元制,在朝廷设中书省,置左右丞相。丞相权力很大。明太祖把中央大权分给六部,六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秦汉以来的丞相制度从此废止,皇帝的权力空前提高。

(2)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明太祖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设提刑按察使司管理司法,设都指挥使司管军队。三司各行其职,互不统辖,都直接归中央有关部门管辖。

扩展资料:

此举为明朝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明朝建立后,为处理君臣关系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中央废丞相,权分六部,使秦朝以来的宰相制度走到了尽头;在地方废行省,设三司,地方势力进一步削弱。清朝沿用明制,后增设军机处,大兴文字狱,使我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发展到登峰造极的程度。

其历史作用是:它促进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巩固了国家统一,为封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也有利于民族融合,使中国产生了高于同一时期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但是也加强了对人民的控制,影响了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自由活泼发展。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想必大家都喜爱看古装电视剧,相比于清朝的宫廷剧,明朝的古装电视剧也别具一番特色,就比如三司会审,我们从电视剧中常常听到一旦朝廷涉及到大事,就会三司会审,那么三司会审是怎么由来的?又代表着什么让我们一探究竟。

一、三司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是明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三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主要的中央司法机关,源于战国时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后世也称三法司。三司会审制度是历史上非常著名的一个制度,一般审理的案件非常重要,涉及到国家主权、重大刑事案件等等,这也体现了当时古代朝廷政权的高度集中。

二、三司会审详细内容

三司会审制度从明代时制定,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如果遇到特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各部尚书、通政使进行"圆审";皇帝亲自交办的案件,由三法司会同锦衣卫审理。说起锦衣卫,我们大家一定并不陌生,明朝的锦衣卫时期,分为东厂与西厂,是皇帝的重要探子,有先斩后奏的权利。三法司严格遵照皇帝的旨意来审判案件,皇帝最终有裁判权。

三、三司会审的意义

在“三司会审”中,对一些重大的案件首先由大理寺提请会审或者皇帝直接下旨,会审之前由锦衣卫负责押送案犯,并进行调查取证,如果遇到非常难办的案件,就会报告给皇帝,由皇帝直接下令裁决。皇帝会根据案件事实,第一亲自断定裁决,第二,会审结果重新审判。第三,在三司会审的案件上进行修改。三司会审制度可以说避免了单一部门权利的过度集中,有利于案件的公平,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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