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治安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扰乱治安属于什么违法行为,第1张

因扰乱治安而被拘留的,一般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不会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的,一般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者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扰乱治安秩序处罚标准是什么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的;

(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6)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7)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扰乱治安秩序的程度越严重的话,受到的处罚就会更加的严重,当事人有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发生之前必须要能够清楚相关的处罚标准。

我国《 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者,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由以上条款可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 立案 标准如下: 1、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两点: 其一,要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干扰和破坏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 其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即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扰乱。至于扰乱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实践中一般可从扰乱时间的长短、聚众人数多少、扰乱的对象的性质和侵害后果是否严重等予以认定。 如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

扰乱社会治安的,会被拘留在拘留所。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如果拘留期满的,则及时解除拘留,发给被拘留人解除拘留的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第九条

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一条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扩展资料:

案例:罗源法院宣判一严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昨日,罗源县法院对郑顺福等16名被告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作公开宣判,分别判处郑顺福等11名被告人1年2个月至1年9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判处林江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因该案涉案人员多、社会影响面大,这是该院近年来审理规模较大的扰乱公共秩序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以来,罗源县碧里乡鲍鱼养殖出现大面积死亡,部分碧里乡村民认为鲍鱼死亡是因福建华东船厂、福州港罗源湾码头等沿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弃物造成海水污染所致。

为了索取鲍鱼死亡赔偿款,郑顺福、黄为乐等部分村民于2014年9月至11月间,到华东造船厂及三万吨码头实施打砸、阻止生产施工;对县政府、起步高速口进行围堵,抗拒执法人员执法。

其行为招致大量围观群众聚集,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影响社会安定稳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顺福、黄为乐等16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被告人张强、江华善、等9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吴忠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均应依法惩处。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罗源法院宣判一严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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