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怎样进行

死刑复核程序怎样进行,第1张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死刑复核程序流程:第一,上报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复核审理。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由三名审判员组成死刑复核合议庭。第三,复核后处理结果分别是:予以核准;不予核准;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一、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规定

1、死刑由最高人法院核准:

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经过两次复核程序]:应当由高级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1)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

提示高级法院可以作出两种复核决定:

①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②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直接改判/发回重新审判。

(2)被告人提出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2、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

A、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B、没有高级法院复核程序。

3、依法应当由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法院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关闭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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