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与遗忘物处理方法是什么

遗失物与遗忘物处理方法是什么,第1张

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应当查找遗失物丢失人,请其认领。或者存放遗失物品招领处,待人认领。自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公安机关可以拍卖、变卖遗失物,所得价金缴国库。

拾得遗忘物应当归还失主,如果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关于 刑法 上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别是什么 刑法上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别是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遗忘物的持有人一般都能回忆起财物的确切遗失地点。 二、遗忘物的概念 《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 关于遗忘物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对于遗失物而言,如果他不归还,可能产生民事法律上的关系,或者是道德上的谴责。 遗忘物作为 侵占罪 的法定犯罪对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遗失物,这仍然是我国刑法学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 三、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别 (1)持有人因疏忽而完全丧失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力,且持有人通常难以回忆起财物的确切失落地点。相比较而言,遗忘物的持有人一般都能回忆起财物的确切遗失地点。因而二者的失主在丧失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力的程度上是有区别的。 (2)因持有人将财物丢失于公共活动空间,任何第三人发现后都有权拾得。根据我国《刑法》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物的,应当归还失主,拾得者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应由失主偿还。 对于拒不返还他人遗失物的行为,应当按照 不当得利 行为,追究其侵权的 民事责任 。而对于拒不交出他人遗忘物的,则应当以侵占罪论处。之所以不能将刑法上的遗忘物扩大为包括遗失物在内,是因为无论从侵占罪立法过程还是从法律用语的规范性角度而言,遗忘物与遗失物都有其约定俗成的含义。 由于人们一时的大意,往往会遗失或者是掉下一些物品。对于一些贵重的物品,一般人会选择自己收入囊中,但是也会有人提交公安,让公安部门的同志,寻找失主,挽回失主的损失。但是需要我们明白的是遗失物与遗忘物其具体的区别概念,防止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侵占罪中的遗忘物是指由于财产的所有人、占有人的疏忽,或者遗忘而失去占有、控制的物品。遗忘物是由暂放物转化而来的,原本是基于物主的意思而暂时放于某一特定的场所。只要不属于暂放物或者不是放置于特定场所的丢失物,皆可归于遗失物。

将他人的遗忘物拿走有可能会构成侵占罪,但行为人应达到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才会构成犯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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