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经营现金流量=净利润+折旧
税利前利润-税=净利润(EBIT(1-Tc)=净利润)
所以,经营现金流=税利前利润+折旧-税。
2、EBIT全称为earningsbeforeinterestandtax即息税前利润。从字面意思可知是不扣除利息、所得税之前的利润,即未计利息、税项前的利润。所以有利息费用的话,也可以直接用EBIT进行计算。
扩展资料
EBIT=净利润+所得税+利息
或
EBIT=经营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BIT和净利润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剔除了资本结构和所得税政策的影响。如此,同一行业里的不同企业之间,无论所在地的所得税率是有多大差异,都可以够拿出EBIT这类指标来更为准确的比较盈利能力。而同一个企业在分析不同时期盈利能力变化时,使用EBIT也比较净利润更具可比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营现金流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EBIT
财政收入中的税利债费,其中债具体指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得请求作为税收债务人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国家或地方政府是债权人,国民(纳税人)是债务人,国家或地方政府享有的权利是依法请求国民履行纳税义务,国民(纳税人)的义务是应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请求而履行纳税义务。
税收之债的产生,也称为税收之债的成立,是指税收之债关系在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确立。
关于税收之债产生的时间,税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理论上,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课税处分时说,一是构成要件实现时说。
课税处分时说认为税收之债经由课税处分而产生,课税要件的满足并不成立税收之债,只有经过征税机关的课税处分才成立税收之债。
构成要件实现时说认为税收之债在法律所定的构成要件实现时成立,征税机关的课税处分只是具体确定税收债务的数额,仅仅具有宣示作用。
扩展资料
税收债务的效力是指税收债务人应为一定给付行为或不为其他行为的义务,而税收法律责任作为强制实现义务的手段,也属于税收债务效力的范畴。据此,税收债务的效力体现在下面这个方面:
给付义务是税收债务人的主要义务,是税收债务效力的核心内容,是指税收债务人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所产生的税款所有权的移转效果。
给付义务具有双重含义:
其一是指给付行为,即税收债务人缴纳税款的行为,是对税收之债效力动态角度的体现;
其二是指给付效果,即税款所体现的财产利益由税收债务人转移到税收债权人,是对税收之债效力静态角度的体现。
给付义务是税收之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其类型的基本义务。税收债法上的给付义务,在税收程序法上应换称为纳税义务,是纳税人的主要义务。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税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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