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私自占用公共区域,既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为小区公共用地,小区全体业主对其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擅自占用公共资源,是对小区业主共同利益的侵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六条 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前言
近日,有人咨询笔者,说小区邻居私自将防盗门外移,侵占了公共楼道,多次向其反映,不予理会,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笔者觉得这个问题比较有普遍性,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聊聊面对邻居侵占公共空间时的对策。
小案例
李伟仁(化名)与陈立强(化名)系居住在郑州市某小区同一楼层的邻居。李伟仁住701室,陈立强住702室。
陈立强比李伟仁早两年入住,并私自在楼道内安装了防盗门,侵占了部分公共空间。李伟仁入住701室后,渐渐发现7楼的空间明显比其它楼层的空间小很多,经过对比发现原来是因为陈立强安装防盗门时将门框外移,占据了部分楼道空间,已经影响到了自己的日常出行。李伟仁多次找陈立强协商此事,均遭到拒绝。随后,李伟仁将陈立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立强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分析
一、根据《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的,其他业主可以要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二、陈立强未经允许擅自侵占公共楼道,安装防盗门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
三、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参照下列步骤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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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物业公司若要改变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若没有经过业主大会通过就私自改变,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恢复原状。
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有,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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