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上可把合同的基本条款为三部分: (1)效力部分 ①合同的开头部分。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的全称、住址、订约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订约的词句,合同的名称、编号等。 ②合同的结尾部分。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本,正本份数,双方当事人的签字。 开头和结尾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和有效条件的主要问题,全称为效力部分。如在合同中开头部分注明的订立合同中的时间和地点,它在法律上就表明:第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对合同生效的时间另有规定,否则应以该日期为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二,如果合同中对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发生法律冲突时,按国际私法的法律冲突原则,关于该合同的有效性的问题,一般应由合同成立地法律来确定。 (2)权利与义务部分 此部分是合同内容的主要成份: ①标的物条款(也称商品条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称、规格、质量、性能、质量、包装等。对有些商品还要商品的生产国别、制造厂商加以规定。 ②价格条款。合同中规定的标的物单位和总价的各条文,属于价格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总是以"贸易术语"为基础和一个特定数额的货币单位来表示商品单位的。如"铝锭FOB安特卫普港每吨640英镑"单价乘以交易商品的数量,即为总价。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交货地点的贸易术语。 ③保留所有权条款。卖方在收到用现金支付的货款以前,保留货物的合法所有权;如果买方对卖方的货物作出处分,则买方仍是作为卖代理人或受信托人持有此项收益,卖方有权获得此项收益。 ④装运和保险条款。主要规定装运时间、装运港与目的港以及装运通知事项。这一条款主要是规定由谁负责投保和支付保险费用、投保险别、保险金额等。此条款规定与所采用的贸易术语有着直接的联系。 ⑤支付条款。是指合同中有关买方支付货款的各个条款。包括:支付工具、货币的种类、支付时间、支付的方式,以及卖方为取得货款应提供的单证等各项规定。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一般采用跟单信用证的付款方式,但也有些情况下采用托收方法。 ⑥商检条款。是指合同中有关商品检验的条文,通常规定:检验权、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时间、地点、检验的方法、检验标准等内容。 ⑦负责条款。主要包括: a规定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哪些条件属不可抗力); b说明因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c规定发生不可抗力的事项时,当事人应如何处置(力争减少损失)。 ⑧法律适用条款。以上条款,是双方当事人为一笔买卖交易而明确记载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条款,但这些约定不可能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各个方面,通常在合同中规定该合同适用的法律,如"本合同适用于××国法律"。 (3)索赔与争议的解决部分 此部分是关于程序问题的规定。主要包括: ①索赔的手续; ②提出索赔的期限; ③提出索赔所需单证; ④索赔的方式。 如索赔遭到拒绝,在当事人之间就会发生争议。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选择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因此,合同条款应明确约定是到××仲裁机构仲裁还是到××法院诉讼。二者选择其一。当事人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法律分析: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由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法。正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各项交易条件及有关条款,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与总值、运货期限、运货地点、支付、保险、商品检验、仲裁、不可抗力等法。商此外,根据情况需要可加列:保值条款、价格调整条款、溢短装条款、合同的法律使用条款等法。
约尾是合同的结束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双方的签字等法。
约首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序言等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外贸合同基本条款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地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双方买卖一定货物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各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那么,下面是由我为大家分享外贸合同基本条款,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品质条款(Quality Clause)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或透明度等。
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是所交易商品的品名、等级、标准、规格、商标或牌号等。
表示品质的方法
(一)以实物表示品质 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
1看现货成交
当买卖双方采用看现货成交时,则买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按对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2凭样品成交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
(2)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
(3)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又称“确认样品”。
(二)凭说明表示品质
所谓凭说明表示品质,即指用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的品质。在这类表示品质方法中,可细分为下列几种: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5凭商标(Trade Mark)或品牌(Brand Mark)买卖
6凭产地名称(Name of Origin)买卖。
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 Latitude)是指经交易双方商定,允许卖方交货的品质与合同要求的品质略有不同,只要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
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是指国际性工商组织所规定的或各国同行业所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
品质的增减价条款依附于品质条款,是卖方交付货物的品质与合同中品质条款的要求出现差异时,对货物价格所做相应调整方面的规定。
二、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
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交货的数量和使用的计量单位。如果是按重量计算的货物,还要规定计算重量的方法,如毛重、净重、以毛作净、公量等。
商品数量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1按品种确定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的不同商品,需要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通常使用的 有下列几种:
(1)按重量:克、公斤、公吨、长吨、短吨、磅、克拉
(2)按个数:件、双、套、打、罗、令、卷
(3)按长度:米、英尺、码
(4)按面积: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码
(5)按体积: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码
(6)按容积:公升、加仑、夸特
2因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而导致计量单位上的差异
由于世界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以致造成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不一。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The Metric System )、英制(The Britain System)、美制(The U S System)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of Unit)。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目前,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一般不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我国出口商品,除照顾对方国家贸易习惯约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外,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我国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等应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般不许进口。如确有特殊需要,也必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批准。
上述不同的度量衡制度导致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有差异。例如,就表示重量的吨而言,实行公制的国家一般采用公吨,每公吨为1000公斤;实行英制的国家一般采用长吨,每长吨为I016公斤;实行美制的国家一般采用短吨,每短吨为907公斤。此外,有些国家对某些商品还规定有自己习惯使用的或法定的计量单位。
计算重量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很多。根据一般商业习惯,通常计算重量的方法有下列几种:
1毛重(Gross Weight)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这种计重办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2净重(Net Weight)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办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它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的办法计重。
在采用净重计重时,对于如何计算包装重量,国际上有下列几种做法:
(1)按实际皮重(Actual Tare or Real Tare)计算;
(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计算;
(3)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计算;
(4)按约定皮重(Computed Weight)计算。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其计算方法是以商品的干净重(即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
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或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一般即可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实物净重(Net Weight)
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从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数量条款机动幅度的有关规定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About,Circa, Apporoximate)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交货数量可以增加或减少,但增减的幅度以不超过规定的百分比为限。
三、包装条款(Packing Clause)
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继续,凡需要包装的商品,只有通过包装,才算完成生产过程,商品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才能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这是因为,包装是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质量完好和数量完整的重要措施,有些商品甚至根本离不开包装,它与包装成为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经过适当包装的商品,不仅便于运输、装卸、搬运、储存、保管、清点、陈列和携带,而且不易丢失或被盗,为各方面提供了便利。
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许多国家都把改进包装作为加强对外竞销的重要手段之一。因为,良好的包装,不仅可以保护商品,而且还能宣传美化商品,提高商品身价,吸引顾客,扩大销路,增加售价,并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口国家的科技、文化艺术水平。
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即外包装)和销售包装(即内包装)两种类型。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和防止出现货损货差,后者除起保护商品的作用外,还具有促销的功能。
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 )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前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品牌;后者,是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
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这种做法叫定牌生产。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大百货公司和专业商店,对其经营出售的商品,都要在商品上或包装上标有本商店使用的商标或品牌,以扩大本店知名度和显示该商品的身价。许多国家的出口厂商,为了利用买主的经营能力及其商业信誉和品牌声誉,以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路,也愿意接受定牌生产。
包装条款(Packing Clause)主要包括商品包装的方式、材料、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内容。
运输包装上的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三种:
1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作用在于使货物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容易被有关人员识别,以防错发错运。
其主要内容包括—(1)收货人代号;(2)发货人代号;(3)目的港(地)名称;(4)件数、批号。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运输标志的内容繁简不一,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
2指示性标志 指示性标志是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故有人称其为注意标志。
3警告性标志 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凡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便于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四、价格条款(Price Clause)
价格条款是由单价(Unit Price)和总值(Amount)组成。其中单价包括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价格术语四项内容。
例如: 每公吨 100 美元 CIF纽约
价格术语是关于价格条件的一种专门用语,即用一个简短的英文词语或缩写的英文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各自应办理的手续,承担的费用与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
我们在这里只介绍最常用的两种价格术语。
(一) FOB(Free On Board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承担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FOB下卖方责任
(a)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港口习惯的方式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并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b)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c)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d)提供有关装运单据,或相等的电子数据资料。
FOB下买方责任
(a)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货地点和所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b)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c)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d)自行负担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二)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
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根据合同规定将货物由约定的装运港运至目的港并办理保险手续及负担保险费和运费。卖方承担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CIF下卖方责任
(a)负责租船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租船订舱,办理运输合同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通知买方。
(b)负担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c)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d)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
(e)提供有关装运单据。
CIF下买方责任
(a)负担货物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b)接受由卖方提供的有关货运、保险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c)办理在目的港的接货和进口手续。
五、支付条款(Terms of Payment)
汇付方式下的支付条款
使用汇付方式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汇付的时间、具体的汇付方式和汇付的金额等。
托收方式下的支付条款
使用托收方式时,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交单条件、方式和买方的付款或承兑责任以及付款期限等。
信用证方式下的支付条款
使用信用证方式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受益人、开证行、开证时间、信用证的种类、金额、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等方面的内容。
六、违约条款(Breach Clause)
异议与索赔条款
该条款的主要内容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提出索赔。这是索赔的基本前提。此外还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等。索赔依据主要规定索赔必备的证据及出证机构。若提供的证据不充足、不齐全、不清楚,或出证机构未经对方同意,均可能遭到对方拒赔。
罚金条款
该条款主要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罚金,以弥补对方的损失。罚金就其性质而言就是违约金。
七、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
该条款实际上也是一项免责条款。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无法避免和无法预防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可以延期履行合同,另一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它是在订立合同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发生的,并且是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
2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行为所造成的,即不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原因所造成的。
3它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这种事件的发生是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预防的。
因此,凡人们能够预见而未预见,经过努力能够预防或控制的,均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包括:
1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通常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于自然力量所引起的,如地震、海啸、台风、暴风雪、火灾、旱灾、水灾等;另一类是由于社会力量所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解除合同、免除部分责任、延迟履行合同。
3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及时通知的义务、提供证明的义务。
;贸易条款是指在贸易中规定的条件和约定,包括货物的贸易类别、货物的价值、货物的装运方式、货物的保险、货物的售后服务等。这些条件和约定通常包含在贸易合同中,用于确定贸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出货到越南的情况下,贸易条款还可能包括关于进出口许可、收货人的信用状况、运输时间和路线、发票要求、付款方式等内容。
国际贸易条款有哪些(2022年国际贸易运输条款一览)
卖方工厂只负责出厂前的所有运杂费,风险时限以工厂为限,责任划分以出厂为限。实际业务中,工厂有义务提供完整出口报关单证。但不负责出口清关手续办理及费用。
2 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FCA条款
在出口国指定地点,卖方工厂货交承运人,卖方工厂负责运输到指定地点的运费,风险时限、责任划分划分以该指定地点为限。成功交货后,划归到买方。工厂负责提供完整出口报关单证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3 离岸价——FOB条款
起运港的运杂费由卖方工厂承担,货越过船舷货到甲板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FOB条款也俗称FREE ON BOARD。
4 到岸价——C&F或 CFR,和CIF条款
C&F 和CFR, 都是指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CFR有指定目的港。负责运输到买方目的港前的所有费用、风险、责任。CIF,即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成本+运保费,卖方负责购买运输的保险到进口国目的港。但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也不负责目的港Local 杂费。
5 到门价——DDU(DAP),DDP条款。
两者都是到门的交货价格,DDU由卖方将货物直接运至进口国国内指定地点, 而且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官方费用)。DDP则在DDU的基础上,付清关税。TAX& DUTY PAID,即是DDP。
一)工厂交货( EXW) 本术语英文为“EX Works( 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它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或办理货物结关。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x0d\\x0d\(二)货交承运人(FCA) \x0d\本术语英文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即“货物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它指卖方应负责将其移交的货物,办理出关后,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入照管。根据商业惯例,当卖方被要求与承运人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协作时,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照此办理。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x0d\\x0d\(三)船边交货(FAS) \x0d\本术语英文为“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另外买方须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x0d\\x0d\(四)船上交货(FOB) \x0d\本术语英文为“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送过船舷后交付,货过船舷后买方须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风险、灭失或损坏,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x0d\\x0d\(五)成本加运费(CFR或 c&F) 本术语英文为“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指卖方必须支付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开支和运费,但从货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货物的风险、灭失或损坏以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额外开支,在货物越过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卖方转向买方负担.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x0d\\x0d\(六)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 \x0d\本术语英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指卖方除负有与“成本加运费”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x0d\\x0d\(七)运费付至(CPT) \x0d\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Paid to):t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本术语系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另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的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x0d\\x0d\(八)运费及保险费付至(CIP) \x0d\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及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指卖方除负有与“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x0d\\x0d\(九)边境交货(DAF) \x0d\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即“边境交货(指定地点)”。它指卖方承担如下义务,将备妥的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在毗邻国家海关关境前交货,本术语主要适用于通过铁路或公路运输的货物,也可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x0d\\x0d\(十)目的港船上交货(DES) \x0d\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它系指卖方履行如下义务,把备妥的货物,在指定目的港的船甲板上不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的情况下,交给买方,故卖方须承担包括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费用与风险。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x0d\\x0d\(十一)目的港码头交货(DEQ) \x0d\本术语的英文为 :“Delivered Ex Quay (Duty Pai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指定目的港)”。本术语指卖方履行如下义务,将其备好的货物,在指定目的港的码头,办理进口结关后,交付给买方,而且卖方须承担所有风险和费用,包括关锐、捐税和其他交货中出现的费用。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x0d\\x0d\(十二)未完税交货(DDU) \x0d\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它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的地点交付,而且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官方费用),另外须承担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须承担因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结关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x0d\\x0d\(十三)完税后交货(DDP) \x0d\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地点交付,而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办理进口结关。本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terms of Trade
:
贸易条款术语主要有EXW(工厂交货),FOB(船上交货),FAS(船边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FR(成本加运费到目的港),CIF(运费,保险费,指定目的港)
以上就是关于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哪些全部的内容,包括: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哪些、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涵盖哪些主要条款、外贸合同基本条款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