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概念(宪法课上讲的,忘了)

"国家"的概念(宪法课上讲的,忘了),第1张

八.法与国家

(一)国家的概念

故论其本始,国家不过以为战争之一手段,无战争固无国家也。

--朱执信:《朱执信集·上集》,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55页。

天尊地卑乾坤定,卑高以成上下位,有君即有臣,有臣即有民。民积民成国,国积国成天下。

--《唐才常集》,中华书局,1980年6月版,第92页。

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工具。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9月版,第110页。

我们认为国家是一种高度发达的政治制度,是具有合法管理权力的特殊政治组织。

--周永坤、范忠信:《法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199页。

一般讲,国家在形式上应具有一定的领土与居民等。从本质上看,国家与阶级、阶级斗争有直接联系,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155页。

在现代,“国家”一词有两种基本的意义:一种含义是指社会上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进行统治的工具;另一种含义是指政治地理意义上的国家,例如俄罗斯、美国、法国、日本等等。对后一种含义应称为“国度”。

--王勇飞、王启富主编:《中国法理纵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75页。

到了现代,“国家”是指政治地理意义上的国家,如美国、中国、日本等。

--阎铁力、沈火林:《政治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130页。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的定义应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组织,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维护其阶级利益对社会实行统治的机关;国家是人口、领土、主观三者的总合体。

--阎铁力、沈火林:《政治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132页。

国家是历史的产物,其实质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

--王仲田主编:《政治学导论》,中共中央学校出版社,1997年6月版,第87页。

国家一词指称国家政权和行使政权的国家机构体系。例如,列宁曾把国家比做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机器,这个机器是由军队、警察、法庭、监狱和官僚集团所组成的一套机构,是来自于社会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公共权力。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419页。

国家是一个有政治组织的社会。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5页。

国家是伦理理念的观点--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这种伦理精神思考自身和知道自身,并完成一切它所知道的,而且只是完成它所知道的。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译本),范杨、张企泰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53页。

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因为它是实体性意志的现实,它在被提升到普遍性的特殊自我意识中具有这种现实性。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译本),范杨、张企泰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53页。

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但具体自由在于,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它们的权利获得明白承认(如在家庭和市民社会的领域中那样),而且一方面通过自身过度到普遍物的利益,他方面他们认识和希求普遍物,甚至承认普遍物作为它们自己实体的精神,并把普遍物作为它们的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译本),范杨、张企泰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60页。

自在自为的国家就是伦理性的整体,是自由的现实化;而自由之成为现实乃是理性的绝对目的。国家是在地上的精神,这种精神在世界上有意识地使自身成为实在,至于在自然界中,精神只是作为它的别物,作为蛰伏精神而获得实现。只有当它现存于意识中而知道自身是实存的对象时,它才是国家。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译本),范杨、张企泰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58页。

国家是统治阶级用来镇压其阶级敌人的反抗的机器。

--[俄]斯大林:《列宁主问题》(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33页。

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

--[俄]列宁:《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页。

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6页。

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带有一种表现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页。

国家一直是从社会中分化出来的一种机构,一直是由一批专门从事管理、几乎专门从事管理和主要从事管理的人组成的。……区分机构,这个管理别人的集团,总是把持着一定的强制机构,实力机构,……并且为了维护政权而把实力机构、暴力机构、适合于每个时代的技术水平的武器把持在自己手中。

--[俄]列宁:《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48页。

这一由全体个人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帮,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译本),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5-26页。

在我看来,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

--[英]洛克:《论宗教宽容》(中译本),吴云贵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页。

我认为国家只不过是同一个社会集团的人们中间的一种自然分化的产物,有时很简单,有时又很复杂,由此才产生出人们所称的公共权力,这种公共权力绝不能因它的起源而被认为合法,而只能因它依照法律规则所作的服务而被认为合法;从而近代国家就逐渐成为在统治者领导和监督下共同工作的一种个人团体,来实现各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的需要;所以公务概念就代替了公共权力的概念;国家变成一个劳动集团,不复是一种发号施令的权力,而握有公共权力的人们只有为了确保共同的合作才能使这种权力合法地运作起来。

--[法]里昂·狄骥:《宪法论》,《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中译本),张学仁等编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607页。

国家一词要就指统治者或政治权力,要就指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所存在的这种分化,从而存在有一种政治权力的社会本身。……国家是由强制权力所构成的。无论在任何地方,如果我们证明某个共同体内存在一种强制的权力,我们就可以说也应当说已经有了一个国家了。

--[法]里昂·狄骥:《宪法论》,《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中译本),张学仁等编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631页。

国家只是政治体特别与维持法律、促进共同福利和公共秩序以及管理公共事务有关的那一部分。国家是专从事于整体利益的一个部分。它并不是一个或一批人,它是联合成一个最上层的机构的一套制度。

……国家不过是一个有资格使用权力和强制力,并由公共秩序和福利方面的专家或专门人才所组成的机构,它不过是为人服务的工具。

--[法]雅克·利旦:《人和国家》,载《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中译本),张学仁等翻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676页。

国家是指生活在地球表面的确定部分、在法律上组织起来并具有自己政府的人的联合。

--[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译本),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851页。

人们称之为国家的东西是依附和依恋的织物和网状物,是一个复合物、一个结合物。在那里共同的附属物互相适应,简言之,彼此互相依赖;国家是这一依附性的秩序。……如果无秩序胜利了,那么国家就消灭了。

--[德]麦克斯·施蒂纳:《唯一者及其所有物》,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241页。

国家是由国内的(不同于国际的)法律秩序创造的共同体。国家作为法人是这一共同体或构成这一共同体的国内法律秩序的人格化。

--[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译本),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3页。

国家是我们称之为法律秩序的个人行为秩序,是某种人的活动所适应的秩序,是人们自己的行为与之适合的那个观念。……国家是--集权化的--法律秩序。

--[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译本),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1-212页。

国家被认为是居住在地球表面上某一限定部分并从属于某种权力的人的集合,整体意义上的人民(people)。

--[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译本),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3页。

国家,作为通过其机关而行为的主体、作为归属的主体或者作为法人,都是法律秩序的人格化。……国家--仅仅是规定义务和权利的那个法律秩序的人格化--如何能使自己,作为一个法人,而具有义务和权利。

--[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译本),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1-222页。

近代国家表现为一种矫揉造作地设计出来的复杂的制度,……它具有一个经过深思熟虑建立的框架。……特定国家的发展无论如何突出,无论它们在各地的发展在速度、结果和具体步骤上有何不同,从整体上看,伴随着它包含的自觉的作用和有意识设计好的安排,它充分显示了我们现在对国家建筑的设想。

--[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近代国家的发展》(中译本),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4页。

国家是作为一个正式的组织构成和运行的;在它内部每个机构及其决定都是和官职的能和权能的表现和实现。

--[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近代国家的发展》(中译本),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1页。

国家的概念值得加以界说,因为它充分发展,异常现代化,也符合它的现代的类型--然而又必须从我们正是现在所经历的、可变的内容的目的加以抽象化。当今国家在形式上的特点是:一种通过章程可以修改的行政管理班子的团体行为的运行以这种制度为取向,它不仅要求适用于--基本上由于出生而加入到团体里的--团体成员,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适用于在被统治的地区发生的一切行为(也就是说,区域强制性机构性质的)。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中译本)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4页。

国家恰如历史上在它之前的政治团体一样是一种依仗合法的人。也就是说:被视为合法的暴力手段的人对人的统治关系。因此,为了使国家存在,被统治的人就必须服从进行统治的人所要求的权威。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中译本)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32页。

因此,对于我们的观察来说,纯粹概念上必须指出:现代国家是一个强制机构的统治团体,它在一个区域里曾经卓有成效地争取垄断合法的、有形的暴力作为统治的手段,为此目的把实物的运作手段都聚拢在它的***的手中,剥夺了从前自己有权拥有这些手段的所有有独立权利的、等级干部的财产,并使它自己的最高领导取他们而代之。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中译本)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32页。

国家乃是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共和国论法律》(中译本),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从抽象的角度, 国家 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国家政权是国家的具体化身,也是通常意义上对国家的理解。它是一种拥有治理一个社会的权力的机构,在一定的领土内拥有外部和内部的主权。依据马克斯·韦伯的定义,国家拥有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权。因此国家包括了一些机构如武装部队、公务人员或是国家官僚、法院、和警察等政府机构。在国际关系的理论上,只要一个国家的独立地位被其他国家所承认,这个国家便能踏入国际的领域,而这也是证明其自身主权的重要关键。 虽然国家一词通常广泛用以称呼所有政府机构或统治行为—古代或现代皆然,但现代国家制度的许多特色要直到15世纪的西欧才开始出现。 在20世纪后期,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人民和资本的流动性、以及许多国际机构的崛起使得国家的治理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不过,绝大多数国家依然拥有着基础的主权职能。也因此,国家依然是政治学研究里最主要的领域之一,而国家的定义也经常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 在政治社会学里,卡尔·马克思和马克斯·韦伯的理论通常倾向于放宽国家的定义,以增加对于拥有强迫力量的机构的重视。

从抽象的角度,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国家政权是国家的具体化身,也是通常意义上对国家的理解。它是一种拥有治理一个社会的权力的机构,在一定的领土内拥有外部和内部的主权。在国际关系的理论上,只要一个国家的独立地位被其他国家所承认,这个国家便能踏入国际的领域,而这也是证明其自身主权的重要关键。虽然国家一词通常广泛用以称呼所有政府机构或统治行为—古代或现代皆然,但现代国家制度的许多特色要直到15世纪的西欧才开始出现。

国家的概念

国家是指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西塞罗那的《共和国》中说道,国家乃人民之事业,而人民是许多 西塞罗

[1]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就是暴力机器,是一个阶级用来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形式的暴力。 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国家是一种制度性的权力运作机构,它在实施其规则时垄断着合法的人身强制。 Duguit:国家是一种人群组织,在这个组织中,人被区分为统治者及被统治者。 Bodin:共和国是对公共事务的主权性管理。 恩格斯: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政治权力机构。 总之,是一个成长于社会之中而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以暴力或合法性为基础的、带有相当抽象性的权力机构。 如果我们将一国之内的诸组成部分依范围大小列一个表,则国家的位置大概是:社会—政治—国家—政府, 是由抽象概念到实质概念的过度中间者。祖国与国家的区别:前者是一个地域、文化、历史、宗教、有时是民族及人种概念,带有丰富的感情色彩;而国家是一个政治权力机构。 国家与政府的区别:在国家与政府的关系上,有时国家与政府的概念不分。在分得十分清晰时,国家大于政府,尤其是国家是主权者的同义词,而 韦伯《经济与社会》

政府只是国家的仆人、权力的执行者、被委托人。 但在国际舞台上,国家的概念比在国内政治中宽泛很多。此时国家是国际法中的主体,是该国范围内的整个社会的代表,是这个国家全体人民的代表,与国内政治中的祖国十分相近。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对国家的定义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论。马克思主义在深入研究国家产生的原因及其发展变革的规律,概括了各种类型国家的特点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为国家提出了一个全面的科学的定义:“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使一切被支配的阶级受一个阶级控制的机器。”这是VI 列宁 对K 马克思 、F恩格斯的国家观点最全面、最准确的概括。它包括3层含义:①国家是有阶级社会的组织。这说明国家是一种历史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它是社会内部矛盾运动发展的结果,是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同样,国家也必然伴随着阶级、阶级矛盾的彻底消灭 马克斯·韦伯

而自行消亡。这是国家的产生、发展、消亡的客观规律。②国家是阶级统治。这指出了国家的本质,即国家是哪个阶级的政权,是哪个阶级的统治。在有阶级的社会中,任何一个阶级的统治都来源于它们的经济统治,而一个阶级的经济统治又必须依靠它的政治统治来维护和巩固,因此国家政权总是属于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政治统治是统治阶级的联合力量,是统治阶级的集体意志和力量的表现,一般都是通过国家意志来实现的。奴隶制国家的本质是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封建制国家的本质是地主阶级的统治,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是资产阶级的统治,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是无产阶级的统治。③国家是机器。它形象地指出国家是由许多部件所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国家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它有强迫被统治阶级服从国家意志的能力,有行使这种权力的官吏(干部),有实现这种权力的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强制机关,还有供养官吏与强制机关的捐税和国债。这3项构成一种组织力量和物质力量,即特殊的社会权力。

编辑本段国家的定义

国家,country,阶级统治的工具。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的存在就证明了阶级矛盾不可调和,所以统治阶级就需要这样一个表面上居于社会之上的组织将被统治阶级压制在现有的统治条件下,这是直到无产阶级专政为止的国家的实质。战争是政治的继续,战争要为政治服务,所以应当用这个理论来解释国内战争和国际战争,也应当运用这个理论来对待无产阶级革命。一切以为国家是全民的或者以为国家是为了免遭外敌入侵的组织都是错误的观点。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社会的斗争中建立了资产阶级的专政即资产阶级国家。这个国家在本质上就是资产阶级统治无产阶级,是为资产阶级剥削无产阶级服务的。 随着资产阶级统治的确立,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就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经过若干阶段,直到这个阶级斗争转变成公开的革命;无产阶级在这个革命中打碎一切旧的剥削阶级的国家,建立无产阶级的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自己组织成为国家。无产阶级将自己普遍武装起来,消灭资产阶级的常备军和警察;无产阶级选举官吏,这些官吏是受工人委托的负责的代表,工人对他们进行监督,可随时罢免之;无产阶级只支付相当与工人平均工资的薪水给这些官吏;公社应当成为各级劳动人民政权机关的形式,公社应当是兼管立法和行政的机构而不是清谈馆。 无产阶级专政也是国家形式的一种,无产阶级将利用这个机器镇压资产阶级的反抗,夺取资本使之成为全社会的公有财产。以往的国家都是少数人享有民主的,为少数人服务的,对大多数人实行专政的,是为了维护某种特定的私有制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劳动人民自己组织的国家,它的目的不是保持现有的所有制即工人是无产阶级而生产资料归资产阶级所有,而是消灭资本主义所有制和消灭私有制,消灭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直至没有阶级没有私有制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建立,一旦阶级消灭了那么无产阶级也就消灭了自身。从这个意义上说无产阶级专政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 一切社会主义国家都是无产阶级专政,是建立在阶级斗争基础上的,那种以为社会主义国家里阶级矛盾不是主要矛盾的看法是完全错误的。无产阶级国家必须要为消灭阶级本身服务,无产阶级专政不去反对资产阶级那么它就是资产阶级专政,除此以外没有第三条道路。 无产阶级需要国家是为了镇压剥削阶级的反抗,是为了建立自己经济解放所必须的基础即消灭阶级和消灭私有制。 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就没有国家;国家也不是永远存在的,随着阶级和私有制的消灭,随着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建立,社会就不会存在这种阶级统治的工具的国家。所以国家不是被废除的,随着阶级的消亡国家逐渐没有什么要镇压的阶级而逐渐消亡了。

编辑本段国家的分类

“合众国”、“共和国”、“公国”、“联合王国”还有“联合酋长国”、“联邦”、“邦联”这些名称,有的是侧重表达国家的政体(共和国、王国、公国),有的是侧重表达国家的组成形式(合众国、联邦、邦联),有的是兼而有之(联合王国、联合酋长国) “共和国”Republic,民主政体的国家,国家元首为选举出来的总统或者主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使用这个名称来体现其政体特点,个别的也称作“民国” “合众国”United States,特指美国,从字面上并无“共和国” 美国 联邦制国家

之意也没有体现出其民主政体的特点,而是侧重表达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可以理解为是由若干“州”联合组成,这里的主题词States是复数,指的是国家的组成单元 “王国”Kingdom,以世袭君主国王为元首的国家 “联合王国”United Kingdom,特指英国,可以理解为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历史上还包括有爱尔兰、印度等等)数个地区组成的一个王国,这里的主题词Kingdom是单数,指的是整个国家,与合众国的主题词的用法不同 “公国”Dukedom 世袭的君主称作大公(公爵)而不是国王,按照封建时代的体系,公国的级别比王国要低 此外 “联合酋长国”United Emirates,特指阿联酋,可以理解为是由若干个“酋长国”联合组成,这里的主题词Emirates是复数,指的是国家的组成单元,和合众国的表达类似 “联邦”联邦Federation,侧重表达国家的组成形式是联邦制联邦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和国、邦或州联合组成一个统一国家邦联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而结成国家联合,其构成的不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城国”CityState,顾名思义由一个城市组成的国家。

1、国家(States、Countries)是由领土、人民(民族,居民)、文化和政府四个要素组成的,国家也是政治地理学名词。从广义的角度,国家是指拥有共同的语言、文化、种族、血统、领土、政府或者历史的社会群体。从狭义的角度,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

2、国家概念:区域划分,有行政合法性,也就是合法权力。一个国家合法性是指一个政权的理性标准。理性标准是指司法审核标准,法制建立标准,国家可以容纳多民族。

国家的一般定义:

西塞罗《共和国》:国家乃人民之事业,而人民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

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国家是一种制度性的权力运作机构,它在实施其规则时垄断着合法的人身强制。

Duguit:国家是一种人群组织,在这个组织中,人被区分为统治者及被统治者。

Bodin:共和国是对公共事务的主权性管理。

恩格斯: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政治权力机构。

总之,是一个成长于社会之中而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以暴力或合法性为基础的、带有相当抽象性的权力机构。

如果我们将一国之内的诸组成部分依范围大小列一个表,则国家的位置大概是:社会—政治—国家—政府。

祖国与国家的区别:前者是一个地域、文化、历史、宗教、有时是民族及人种概念,而国家是一个政治权力机构。

国家与政府的区别:在国家与政府的关系上,有时国家与祖国的概念不分。在分得十分清晰时,国家大于政府,尤其是国家是主权者的同义词,而政府只是国家的仆人、权力的执行者、被委托人。

但在国际舞台上,国家的概念比在国内政治中宽泛很多。此时国家是国际法中的主体,是该国范围内的整个社会的代表,是这个国家全体人民的代表,与国内政治中的祖国十分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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