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第1张

律师解析: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的目的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方式有同等效力,应当视为招标投标合同的履约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8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

款。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最多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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