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的目的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方式有同等效力,应当视为招标投标合同的履约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8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
款。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最多18字)
以上就是关于民法典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全部的内容,包括:民法典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