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包括哪些内容

开办费包括哪些内容,第1张

开办费包括如下:

一、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二、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三、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四、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

五、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六、其他费用。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工资福利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差旅费

2、企业注册登记费:主要包括工商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

(1)选派职工外出参加培训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费用

5、企业资产的折旧、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电话费、招待费;

(2)印花税(可能还会发生车船使用税、房产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如咨询费、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扩展资料 

1)开办费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在开始经营之后一次性扣除,也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3年摊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筹办期间不作为亏损年度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开办费

在对开办费摊销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是以第一次开发票取得收入为摊销时间的。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实施条例对开办费虽然没有专门的具体规定,但开办费应属于长期待摊性质。

严格来讲,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根据所得税法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纳税人在会计处理时应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摊销,但在当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年度的申报时,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扩展资料:

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企业的开办费是指企业在开办期间,即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具体说来,开办费核算的期间就要是指筹建之日起到正式生产经营之日止发生的所有费用(除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等不属于费用类的支出)。新的会计准则上取消了“开办费这个科目”,把它列入了“长期待摊费用”这个科目归依和核算,可以在下面设一个明细科目反映。

现在的会计准则上对开办费的处理要求在企业开始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转入期间费用,一般是“管理费用”,具体的处理方法如下:

企业发生开办费用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XXX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XXX

企业开始经营的当月,转到管理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但是,要注意的是,会计准则上的会计处理以前一直是和税法保持一致的,现在改成这样的处理以后,和税法上面关于开办费确认为损益的规定不相符。

按税法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即第二个月才开始),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摊,分期计入各期应税所得额中。

所以,在会计处理上,作为会计人员,平常处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次性全额摊销企业的开办费(如上面的分录)。但是,在计算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对企业应税所得额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

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时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开办费

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开办费的会计核算是每个新办企业的主管会计都会遇到的麻烦问题,虽然开办费的核算并不复杂,但是由于国家对于开办费的规定比较少,对不少参加工作不久的会计人员来说,开办费的确是他们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一开办费会计核算的文件依据 规范开办费会计核算的文件是比较少的,主要是依据以下两个文件: 1, 1957年商业部颁布的《关于新成立的公司在开办期间开办费用的规定》 2, 1995年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3号) 上述两个文件中,商业部在57年颁布的文件从法律意义上说已经作废,但是该文件的精神和一些做法在我国会计实践工作中一直沿用至今。本文主要以95年财政部颁布的这个文件为依据。 二企业开办期的时间范围 对开办期的起止时间目前存在不少误解,最常见的就是认为“开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止。”其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国家税务总局97年颁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有多种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很明显03年的文件和97年的文件差异很大,97年规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开办期,03年改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这主要是因为企业经济情况差异很大,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判断那天才是“生产经营之日”,为了防止企业骗取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不得不采取使用营业执照这个易于掌握的标准,而且由于这些优惠政策是针对第三产业的企业,相对于工业企业来说,这些第三产业的企业开办期较短,这样规定对其影响基本不大。但是如果是工艺复杂的工业企业或者大型商业企业,以营业执照为标准就不合适了。即使一般的工业企业,盖造厂房也需要半年以上的时间,何况还要安装设备等其他的准备时间,所以以营业执照作为开办期的截止日期是不妥的。同时税务总局的上述文件只是对一个优惠政策的界定,不能随意扩大到开办费的计算上来。因此,05年8月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文件的规定进行了修证,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这个规定基本与05年税务总局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不同企业需要进行具体的职业判断。例如一般的商贸企业和服务性行业可以正式开业纳客的当天作为开办期结束,工业企业可以第一次投料试生产作为开办期的结束。 三、开办费的开支范围 (一)、开办费的具体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工资费用:具体包括筹建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各种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筹建期间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也包括在这个项目里。 (2)差旅费:筹建人员从事筹办业务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和外地差旅费。 (3)董事会费:指筹建期间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开支的费用,包括董事会开会和工作期间董事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以及有关的必要开支。 2,企业登记的费用:主要包括工商登记费、验资费、国地税税务登记费、代码证办理费、财政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调查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这些费用应该资本化,记入资产原值。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主要是指投资者还未最终决定投资,合作的投资者双方未签署投资协议(如是准备投资独资企业的,投资方企业权力机构(一般是董事会)未做出正式投资决定)前发生的研讨是否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商务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四、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应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在企业开始经营后一次性摊销记入当期的管理费用。企业进行开办费核算时应注意在开办费科目下要设置详细的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例如可设置“工资”、“福利费”、“办公费”、“招待费”等等,同时每月应按明细科目编制开办费报表以利于企业进行财务管理。 会计准则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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