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的一般职能由区县级司法局实现,区县级司法局隶属于上级司法行政机构。区县司法局隶属有区县的市司法局垂直管辖,受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各级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普法、律师辩护、公证仲裁等工作。在他们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如下所示: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司法行政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目标和要求;起草全区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区司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拟定全区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乡镇(街道)和行业开展法治宣传。
3.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区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指导和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救助安置工作,指导全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5.指导全区社区矫正工作。
6.监督管理全区司法鉴定工作。
7.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区“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8.指导和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司法行政对外交流与合作,承办涉港澳台司法法律事务。
9.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建设。
10.负责全区司法行政警车的管理;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