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责任一样吗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责任一样吗,第1张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有限公司法人承担什么责任)

有限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在英美法中称为封闭公司、私人公司、封闭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经营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责。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在英美法中称为开放公司和公众公司(多为上市公司,也称标准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组成的企业法人。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股东以其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与此基本一致,但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与美国有很大不同。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两种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设立方式不同。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拟发行的部分股份,剩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而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种设立方式。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比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更简单,所需时间更短。

(二)股东人数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强调人性,基于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股东人数不宜过多。因此,法律一般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设置上限。《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人以下的股东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股份公司。法律只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但对股东人数没有上限。《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发起人,且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东数量的不同决定了整合资源的不同,从而影响公司的规模。通常,有限责任公司大多是中小型企业,比股份有限公司规模小。

(C)不同的公司治理组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组织是选择性的,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组织是独特的。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如果股东人数少,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和监事。《公司法》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治理机构简化为不设股东会或董事会或董事、监事会或监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允许有其他选择。《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四)出资是否分为“等额股份”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必划分为相等的股份。股东出资按注册资本确定比例,按比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红利……”第四十二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股份分为等额股份。《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投资期限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为认缴出资,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足额出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方式、金额……”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发起设立,股东出资与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允许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设立前实际将出资全部到位,不得分期缴纳出资。《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未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百分之六十五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和出资人应当足额缴纳出资,并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决定设立公司。也就是说,在创立大会之前,注册资本实际上已经全部到位,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总额为实收股本总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写得很清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依法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依法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依法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六)股权转让的条件和时间不同。【/s2/】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强调人合性,同时也注重公司的人合性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易被破坏,所以《公司法》对股东对内对外转让股权规定了不同的规则。《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受限制,对外转让股权需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强调合伙,股东可以依法转让股份。没有股东同意的程序,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没有时间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对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管有时间和数量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七)法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比股份有限公司规模小,法律规定的董事人数也比股份有限公司少。《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第一百零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八)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对出席人数和表决权的要求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公司的股东过半数(如果公司章程有此规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方为有效。《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其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决议的基础是不同的。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由股东通过”,计票基数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由股东通过”,计票基数是出席会议的股东,而不是全体股东。

此外,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司法》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股东大会普通决议未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法律将这一权利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

(九)不同的信息披露义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知情权负有被动义务。股东不行使知情权,公司不主动提供信息披露服务。上市公司必须依法主动披露信息,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属于两者之间的相对主动义务,要求公司将文件保存在公司供股东查询。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信息保密程序在减少。

(十)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不同。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范围远大于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此外,股权知情权的方式也存在差异。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仅享有查阅权。

(XI)融资时对股东出资的要求不同。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未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允许发起人认缴出资。如果公司对外融资,发起人必须先将认缴的出资全部到位,否则不允许融资。而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很多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始股东并没有缴纳认缴的出资,但仍然可以对外融资。往往创始股东实际出资一百万以下,但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实际控制公司,操作投资人一千万的投资,控制公司一千万的财产。

(十二)有限责任公司视为合营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视为合营公司。所谓“合伙”是指投资人之间的合伙关系。伙伴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愿意互相承担责任的基础上。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视为“人性化”的公司。当一个股东出资瑕疵时,其他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资本-合伙”主要是以聚敛资本从事经营为目的的联盟,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并不重要。基于这一理念,《公司法》在治理组织、股份转让、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深刻地影响了司法判决的理念和规则。

(十三)章程的自治范围和生效时间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治范围大于股份有限公司。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对公司生效;本公司章程自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入公司之日起生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是如此。不同的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始股东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公司章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创立大会通过之日起对认股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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