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对幼儿园教师条违规零容忍广州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定

广州对幼儿园教师条违规零容忍广州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定,第1张

广州对幼儿园教师11条违规零容忍(广州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定)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近日,广州市教育局发布《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通知,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消极怠工、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要求收受学生和家长财物、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等行为“零容忍”原则。规则规定,对教师应当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和处罚。

共有11种行为违反职业道德

规则明确,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是指违反教育部《新时期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标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教育教学、教育活动等场合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通过教育活动、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布、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者敷衍教学教育,玩忽职守、懈怠,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或者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职取酬行为。

(五)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虐待和伤害学生;与学生没有正当关系,或者任何形式的非礼、性骚扰、性侵犯。

(六)在教育教学、教育活动中遇有突发事件,面临危险,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逃避的。

(七)在招生、考试、晋级、保送和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评奖评优、人才计划和项目申报、教学科研、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助或补贴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八)剽窃、盗用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资料和文献,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九)索取、收受学生和家长财物或者参加由学生和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的;或者非法向学生出售图书、报纸、教材。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授课,或者为校外培训机构及他人介绍学生、提供相关信息,或者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学生参加演出、比赛等活动。

(十一)向家长、学生及其他委托人借钱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违规线索应在收到之日起20天内办结

《细则》明确了处理和解散程序,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违规线索之日起20日(工作日,含,下同)内结案。情况复杂,二十日内不能办理的,经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超过上述规定时限的为逾期反馈。此外,学校应当将处分决定和辞退情况记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这同样适用于在教育机构工作的人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是指广州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教师发展中心、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学校和教育机构工作的其他人员可参照本细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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