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简称“三讲一大”)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由县委班子按照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集体作出决定。
(2)坚持依法决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确保所有决策合法合规。
(3)坚持科学决策。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着力加强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决策风险。
(4)坚持标准化决策。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的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五)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组织和廉政建设;发展战略、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固定资产和资源的出租和出售)等重大决策。)、对外投资、利益分配、机构调整等重大决策。
(六)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处级干部任免;后备干部的推荐和确定;公开选拔、招聘(聘用)工作人员。
(七)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和担保项目;购买大宗材料和设备;重大工程和民生工程;重大活动安排和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八)大额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大宗材料采购或2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结算、工程款分配、单位职工奖金集中发放、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2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资金、重大捐赠、赞助等大额资金的使用等。
三、决策的基本程序(九)“三大事项”提交常委会会议集体决策前,由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重要人事任免,应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十)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出席会议的常委会全体同志,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果有必要,可以提前听取反馈。
(十一)所有“三重”事项都要按规定程序决定。在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后应及时向证监会报告,证监会按程序予以确认。临时决策人应对决策负责。此外,经委班子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开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决策。
(12)常委会会议与会人员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分别发表意见,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最后作出结论性意见。决定若干事项时,会议应逐项研究决定。如果存在严重分歧,应推迟做出决定。
(十三)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和结论等。应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四)“三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委员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实施部门和责任人。决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计划,确保决策实施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拖延。参与决策的团队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更改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应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四。决策监督与问责
(十五)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十六)委员会严格审查“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格,责任追究是否有效,督促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有效落实已批准事项。
(十七)纪检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八)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
(19)“三大事项、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多种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xx)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问责意见,组织处理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二十一)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此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