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如何准确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不仅取决于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还取决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违反规定,就会产生纠纷,可能得不到法院和其他有管辖权的审判员的支持。本文将对金融借款和民间借款这两种常见的借款合同所涉及的利息、罚息和复利进行分析。
一、金融借款和民间借款收取利息、罚息、复利的法律依据
1法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的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意见>:通知意见【法发(2017)22号】规定:“依法严格规范高利贷,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过高且明显偏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减少超过年利率24%的总额的,应予支持。”
3《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
第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的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第十四条规定了贷款利率的计算和收取:“借贷双方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算或者支付利息。当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贷款利息。逾期贷款按规定罚息。”【/br/】《人民币利率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照借款合同签订之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短期借款按季结算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结算日;按月结息的,每月20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于借款期间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算复利。贷款逾期后,将按照罚息利率计算复利。等最后一笔贷款还完了,利润就和本金一起还了。”第二十一条规定“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实行一年固定。该笔贷款(包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分期拨付的全部资金)按借款合同生效之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按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计息。每满一年后(以第一笔贷款的支付日为准),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的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付息,每季度末为结息日。贷款期间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复利。贷款逾期后,按照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复利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发[1999]46号)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0]328号)和《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5]49号)第37条 以及最近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条例》(银发[1999]77号),凡逾期贷款或挪用贷款,一律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逾期利息按复利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无论是金融贷款还是民间借贷,都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利息、罚息和复利。
二。金融贷款与民间借贷约定利率的区别
1民间借贷约定利率的变化
由于民间借贷的约定利率不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因此约定利率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准。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利率采取“二线三区”的规定。“二线”即24%和36%,“三区”即法定债务-自然债务-不当得利。即法院支持的法定利率不得超过24%,利息、罚息、复利加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24%。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贷款人和借款人对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均有约定。贷款人可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或两者兼而有之,但总额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2020年8月20日至归还贷款之日的利息部分,起诉时计算适用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
基于对司法解释的理解,2020年8月20日是民间借贷利率约定和限制的分界点。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款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率,适用旧司法解释关于适用24%、36%的相关规定,但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
2金融贷款约定利率的变更和限制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及其他有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然而,在最高法出台民间借贷利率新规后,一些法院、公证处等机构在认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利率、罚息、复利时,也参照最高法的这一规定,将金融借款的利率、罚息、复利、违约金之和限定为LPR的4倍。
我觉得这是理解和应用上的错误。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金融监管条例,对金融贷款都没有限制,金融贷款的正常利率、罚息、复利的计算也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批复》指出:“经征询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属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其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金融借款合同业务,应予纠正。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4%的限制,导致法院一般会对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总额超过24%的部分进行减免,这一规定应引起金融机构的重视。
三。金融借款合同中利息、罚息、复利的约定和计算
1利息的计算
利息的计算以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为准。《民法》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未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利息支付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如果人们互相借钱,这被视为没有利息。"
利息的计算基数为借款合同的本金,计算期间为贷款发放日至贷款到期日。
2罚息的计算
罚息的计算依据也来源于借款合同。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罚息利率方面,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贷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2.1%改为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每日0.5%的利率改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本息全部清偿。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罚息的计算基数为借款合同的本金,计算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至本金清偿日。
3复利的计算
复利的计算依据也来源于借款合同的约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复利能不能算没有争议,但争议比较大的是计算复利的基数。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复利是对借款人罚息和罚息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其计算基数可以包括罚息和罚息。但另一种观点认为,罚息已经体现了对罚息的惩罚,所以金融机构不能对罚息额外收取复利,复利只能以利息为基础计算。
最高法院以下两个案例的判决意见也表明,最高法院不支持对罚息加复利,即复利只能以利息为基础计算。
案例一
最高人民法院北京鸿轩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人民法院终字第1358号]
鸿轩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要求工行平谷支行通过罚息可以获得高于其实际损失的赔偿。按利息重新计算利息,本质上是复利,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工商银行平谷支行辩称,《房地产借款合同》第二部分第9.3条约定了复利的收取方式。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贷款期间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复利。贷款逾期后,按照罚息利率计算复利。第二十五条规定,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复利。《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自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本息全部清偿;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合同中关于罚息和复利的约定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禁止商业银行向借款人收取复利。工商银行平谷支行与鸿轩公司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订立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法院判决支持复利计算:由于鸿轩公司已向工行平谷支行支付利息至2018年3月20日,因此鸿轩公司向工行平谷支行支付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的利息,即以6.3亿元为基数, 以《房地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档次对应的贷款期限(一至五作为本案贷款于2018年4月25日提前到期,宏轩公司应于2018年4月26日至实际支付日,向中国工商银行平谷支行支付罚息,即按6.3亿元和《房地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的50%按日计算。 同时,由于本案贷款于2018年4月25日提前到期,鸿轩公司应当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向工商银行平谷支行支付复利,即以《房地产借款合同》中未支付的应付利息299.25万元为基数,按《房地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按日上浮50%。
因此,从案例1的判决结论来看,复利的计算基数是利息,计算期间是从利息违约之日起至利息支付之日止。
案件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马支行与中能滨海电燃料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嘉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民重耳字第110号]
一审法院判决中,中能天津公司偿还天马支行人民币5亿元及利息人民币8570988.33元 2013)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判决之日止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中能天津公司不服复利计算上诉。最高法院认为,在复利问题上,本案涉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对复利收取有明确约定,也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要求。因此,天马支行要求债务人支付复利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审判决判令天津中能公司向天马支行支付截至2013年7月25日的利息8570988.33元,由借款本金正常利息2858704元、逾期罚息5611944元、复利100340.33元组成。
复利的计算是以正常利息加逾期罚息,乘以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和逾期天数。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应付的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故原审判决确认的上述复利计算方法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从案例二的终审判决结论可以看出,复利的计算基础是利息,不应包括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