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才能转让群主,怎么才能转让群主

聚客2022-05-31  30

如何转让群主(qq群转让群主需要什么条件)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姜曹

今天下午,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刘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并当庭作出裁定: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

至此,广为宣传的“将成员移出群聊群,成为被告”一案一审尘埃落定。

已移出群组,违反了群组规则

原告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侵犯

去年5月31日,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在某地成立小组。平度市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可以通过相互邀请的方式加入这个小组。当天,刘应其他律师的邀请加入了这个小组。去年6月7日,于邀请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加入该群,并将群主经营权转让给。

6月9日,刘的之在群里发布了群公告,并@了大家。主要内容是:请实名入群;群的目的主要是交流诉讼立案相关问题;群里不允许发红包;群体言论要弘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警告一次,踢两脚。

今年1月21日10时03分,刘在群里发布了一段关于某司法鉴定所的视频及相关评论。提醒刘这一点。次日20时50分,刘发布微博截图称其认为公安机关执法不规范,就上述内容再次提醒刘注意。但刘不予理会,与该团伙成员何某发生争执。经提醒,刘继续发表相关言论。当晚21时许,将刘移出该团。

2月21日,刘的之解散了这个小组。

刘胜被除名后,以名誉受到侵害为由,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月22日受理了此案。随后,被告刘的之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平度市人民法院依法报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5月16日,青岛中院裁定指定案件由莱西市人民法院管辖。莱西市人民法院于6月10日立案。

刘诉称,1月22日晚,其在平度市人民法院设立的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提供诉讼服务的“诉讼服务群”内聊天时,群主无故移出群聊,在其他律师将其拉回的情况下拒绝加入该群。

刘认为的行为是将法院的公共资源作为个人小领域,将当事人作为管理对象,剥夺了其作为律师接受公共服务的权利,严重损害了其在公众面前的名誉。于是,刘要求重新邀请自己进入平度市人民法院公共服务组“诉讼服务组”;要求刘的之连续三天在群里公开道歉;刘的之被要求支付1万元精神损失费。诉讼期间,刘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请求第2项是要求刘的之以书面形式或视频形式道歉;变更请求的第三项是要求刘的之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

回复称,刘退出群聊是群主的个人行为,应驳回其诉讼。首先,从这个群的性质和目的来看,它是针对个人而建立的,目的是让不特定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互相交流,讨论与诉讼和立案有关的问题。将发表不当言论的刘移出群聊,是群主管理该群的自主行为,符合群规。其次,刘的权利没有受到侵害,他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将刘移出群聊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不损害事实、过错和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脱离群体的自主行为

不可诉,驳回

莱西市人民法院认为:第一,本案涉案群设立群规,明确规定群内言论应当弘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值得肯定。其次,本案所涉群体成员均为法律职业者,应带头维护清朗的网络环境,让群体拥有一片晴空、清风徐来、风清气正的氛围。利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职能权限,将他认为不宜发言的刘移出群,是“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第三,在这种情况下,群主和群成员之间的加入和离开群的行为应该是一种友谊行为,可以由互联网群内的成员自主决定。并没有负面评价刘的名誉、荣誉等。,并没有侵权。刘提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是基于退出集团,不构成本案提起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裁定。双方当庭表示不上诉。

对于本案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据,莱西市人民法院副院长余占海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解释说,2017年10月8日实施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互联网群组”进行了定义,即“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网络空。,用于团体在线信息交流”。在“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基础上,该规定第九条为群主设定了一项义务,即“互联网群创始人、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建设文明有序的网络群空”。对于群成员,“互联网群成员在参与群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余占海认为,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有监管责任。“你被群聊除名”这种行为本身,很大程度上属于自然人自愿自治的范畴,法律法规不会也不可能做出更多更细化的规定。根据集团赋予的权限发布集团规则,当刘违反集团规则时,根据权限将其移出集团,是按照职能权限管理集团的自主行为。这种行为是不可诉的,所以诉讼应该被驳回。

本案审判长太在庭后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互联网团体自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但互联网团体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群体成员利用互联网群体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本次诉讼涉及的迁出等网络行为引发的纠纷,相关部门应完善行业管理规范,加强网络成员的自治自律,引导互联网群体成员在参与群体信息交流时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构建人人有责、尽职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莱西(山东)7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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