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住房提取管理办法》合积〔2018〕44号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第十七条规定: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原件、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另,非房屋产权共有人无法按照购房、偿还住款提取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