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管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综合税费支持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1.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并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为3%。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在2022年3月31日前。增值税发票已按3%或1%的税率开具,销售折扣、暂停或退款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并应按相应的费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则按照相应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5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金额不超过45万元,下同)的,在《增值税及附加税额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起征点以下销售额》相关栏目中填写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月销售总额超过15万元的,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额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其他不含税销售额”栏号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相应栏号中填写免征增值税等项目的销售总额。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二手车经销等部分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部分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的有关规定,将已重新登记的纳税人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及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2022年可单独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折旧和摊销不再调整;不能分的部分可以在2022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5.已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专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开具发票。
不及物动词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政策解读
2022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报告中明确提出“分阶段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告》(2022年第15号)。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本公告,对相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时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纳税人取得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才能适用免税政策。纳税义务发生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应当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取得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应税销售额的,适用免税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取得应税销售收入并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除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如果是,应按照什么比例开具专用发票?
答:根据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3%税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就部分或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已于2022年3月底前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打折、暂停、退货、开错发票怎么办?
答:本公告第二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已于2022年3月底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因销售折扣、暂停、退货或开票错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原收款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如果之前是按照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红字发票就应该按照3%的税率开具;如果以前按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因错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色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色发票。
动词 (verb的缩写)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这一免税政策。他们在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如何填写相关的免税栏?
答:本公告第三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且月销售额合计不超过15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下同)的,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相关栏目中填写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起征点以下销售额等项目,如无其他项目。月销售总额超过15万元的,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额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其他不含税销售额”栏号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相应栏号中填写免征增值税等项目的销售总额。
上述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5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第二条确定。
6.对2018年至2020年已办理重新登记的纳税人,重新登记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和重新登记日当期留抵税额,按规定计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这部分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应如何处理?
答:从2018年到2020年,已经连续三年出台重新登记政策。重新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重新登记日当期期末留存税额,需要按规定计入“应纳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追溯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折扣、退税等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目前重新登记政策已经到期,那么该账户的相关税额如何处理?本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的截至2022年3月31日因重新登记产生的余额,可分别计入2022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不能分的部分可以在2022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