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李女士和刘先生登记结婚。2015年,他们生了一个儿子,刘晓某。李女士再婚,刘先生初婚。
婚前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登记结婚,基础薄弱。婚后由于婆媳不和、性格不合、三观分歧大等原因,经常发生矛盾。结婚后,李女士发现刘先生不喜欢和她有肢体接触,导致双方夫妻生活很少。
自从李女士生下刘晓某后,刘先生开始对李女士充耳不闻。除了有矛盾的时候和李女士吵架,平时都是通过,短信,邮件“沟通”。刘先生在与李女士发生争执时,还对李女士进行了殴打和辱骂。
同一个妻子第二次起诉到法院,仍然没有决定离开,帮助女方成功离婚,摆脱不幸|经典案例
另外,刘先生的母亲性格比较强势,经常与李女士发生争执,挑拨夫妻关系。在李女士坐月子期间,刘先生和她母亲对待李女士的饮食非常敷衍,从未全心全意照顾过李女士,态度非常恶劣。
最终,李女士忍无可忍。她于2018年5月离家,与刘先生分居。长期与刘先生不和,让李女士身心疲惫,对生活绝望。
2019年1月底,李女士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广州某法院于2019年5月作出不离婚的决定。
2020年6月,李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刘晓某由李女士抚养,刘先生每月抚养费1000元,直至刘晓某年满18周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时,刘先生仍不同意离婚,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从一审判决到二审起诉,双方关系有所缓和。
案件处理过程
律师指定鲁静负责此案。由于李女士在陕西某地,律师鲁静只能通过微信视频与李女士沟通案情,沟通时间约一小时。
大多数时候,鲁静的律师一直在倾听李女士的抱怨。从相爱到分离,李女士一直在隐忍,挣扎,妥协,为了维系这个家,为了孩子能和父母一起成长。然而,无论她如何让步,都无法打动冷漠的丈夫。
孩子出生后,依靠女人的第六感和丈夫的体征,李女士判断刘先生是同性恋,她和李女士结婚的真正目的是为了生孩子。从李女士的诉状中,律师可以感受到这场婚姻对她的毁灭性打击。这场无性无爱的婚姻把李女士折磨到了骨子里。李女士没想到离婚这么难,希望家庭律师能帮她尽快离婚,获得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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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鲁静在详细了解了李女士的意愿和情况后,认为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符合当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应判决离婚,并责成李女士提交大量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开庭前,刘先生给李女士及其家人发了几条短信,均表示同意离婚,并让李女士与其沟通抚养权归属和财产分割问题。但在开庭时,刘先生突然表示不同意离婚。根据李女士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双方已分居两年,在第一次离婚案和第二次离婚案之间,双方感情没有任何缓和。刘先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两人感情的缓和。他只是口头上表示不同意离婚,庭审中一直指责和责怪李女士。他根本看不出对李女士有任何感情。
但万万没想到的是,法院再次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收到判决书后,李女士怎么也想不通。显然,双方的关系已经破裂。为什么法院还是没有判决离婚?此时,李女士的情绪已经接近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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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鲁静耐心安抚李女士的情绪,并向她提出上诉。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合本案李女士提交的证据,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应当判决离婚,如果上诉,二审大概率发回重审。
此外,据鲁静分析,如果二审上诉期生效,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已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李女士和刘先生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规定,二审法院应当支持李女士的诉求。结果,正如鲁静律师所料,二审法官在开庭后明确表示,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调解,案件将发回重审。
在这种情况下,刘先生同意离婚,李女士也表示,只要能立即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开处理。最终,二审法院出具了调解书,李女士如愿以偿,成功摆脱了这段不幸的婚姻。
案例结果
与李女士的婚姻关系自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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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理论
在全球化时代的今天,中国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社会上很多同性恋相关的问题层出不穷,比如同性恋群体对婚姻权利的诉求,同妻问题,艾滋病问题等等。
而我国现行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只是一男一女之间的关系。法律规范不完善也是造成这些社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同志是指男同性恋者的妻子,尤其是那些婚前被丈夫刻意隐瞒性取向的人。他们是一个相对弱势的群体,人数比我们想象的要多。
同妻群体不仅得不到性满足,还遭受着被忽视、冷落、家暴、艾滋病的威胁。本案中,李女士之所以成为同妻,最根本的原因是她与刘先生闪婚。
结婚前,李女士对刘先生并没有充分的了解。她与前夫离婚不到一年就嫁给了刘先生。她刚离婚时处于极度自我怀疑的状态。这时刘先生偷偷溜进来,极力催促李女士娶她,于是李女士急忙与她登记结婚。当时,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又一次跌入了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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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经常发生,但是闪婚不代表真爱,也有可能被骗。闪婚的不良后果也很严重。如果你给自己找了个老婆,那么我们建议你不要犹豫,尽快解除婚姻,但是不要急着起诉。起诉前应在律师指导下咨询或委托律师收集相关证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确属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李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未成功的原因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她与刘先生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在法庭上,空呲牙咧嘴地向法庭陈述分居事实,往往显得苍白无力。夫妻双方各执一词,法官很难相信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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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有: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或分居协议中记载的分居事实、微信聊天记录或电子邮件等。,可以证明双方不和。
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证明双方分居是因为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就医、住房困难、照顾老人等原因造成的两地分居。
说一个案外案
随着社会的发展,虽然中国人对同性婚姻的看法有了很大改变,但歧视依然存在。很多同性恋者为了躲避别人的目光,选择隐藏自己的性取向和异性结婚,这无疑是对婚姻另一半的极大不负责任和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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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无论是根据以前的《婚姻法》还是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同性与异性之间的婚姻都不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如果你在婚后发现你的伴侣是同性恋,但不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允许离婚的法定条件,家事律师建议你尽量收集另一方是同性恋的证据。如果证据充分,即使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也可能会考虑这种情况,判决离婚。
文/来源:伊伊律师说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