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跟着法律走》是由手游和广东广粤杨杰律师团队联合推出的游戏相关法律知识栏目。本专栏将列举当前游戏市场最受关注的法律纠纷,杨杰律师团队资深律师将从法律层面进行解读。而《有法可依》第十一期的主题是上周关于网易和YY的三年官司,游戏直播及其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
2017年11月1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网易公司诉华多公司(YY直播平台运营商)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获赔最高2000万元。这场耗时三年的官司,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诸多质疑。比如本案,法院认定梦幻西游的游戏画面为“类电影作品”,那么是否所有游戏都可以归为类电影作品?不同的玩家参与游戏产生不同的游戏形象,那么版权是否只属于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再比如,判赔金额高达2000万。是如何计算的?游戏直播会侵权吗?下面我们将对以上问题逐一分析。
一、所有的游戏都属于类电影作品吗?网易在诉讼中主张多项著作权,即涉案游戏为计算机软件作品,游戏中的人物、场景为美术作品,游戏的情节设计和解说为文字作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中认为,由于游戏画面与电影具有相同的表现形式,创作过程与电影制作方法相似,属于“以类似电影制作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类电影作品”)。
将游戏画面认定为类似电影的作品在司法判例中并不多见。著名的先例是“奇迹穆案”,上海浦东新区法院首次将游戏图片认定为类电影作品。在过去的司法判例中,权利人经常删减美术、音乐、人物等。逐一融入游戏,并主张美术、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版权。通过这样一个可见的侧面。类电影作品的认定将游戏视为复合体,符合游戏的表达方式,有利于游戏版权的整体保护。
但是,是不是所有的游戏都可以归为类电影作品?在网易诉YY直播侵权案中,游戏画面之所以能被认定为类似电影的作品,在于其表现形式包含了连贯的故事情节和鲜活的人物形象,并且在其创作过程中结合了剧本、美工等手段,类似于“拍电影”的方法。但是上述特征适用于所有游戏吗?一些益智游戏,如“小乐”和“连连看”,在测试玩家的观察、反应和快速思维等方面具有娱乐性。游戏画面本身并没有丰富的故事线和鲜明的人物形象,其创作过程也没有包含剧本、服装设计等电影制作的必要元素,因此似乎也不能完全归类为“类电影作品”——可见是否所有游戏都属于类电影作品。
二、玩家参与游戏是一种“创作”吗?在网易诉YY直播侵权案中,法院认为,游戏画面作为类似电影作品的权利属于游戏软件的所有者,即网易公司。对于玩家在参与游戏过程中所扮演的具体角色,法院认为,涉案电子游戏具有互动性和双向性,但不同的动态画面只是不同用户在预设系统中产生的不同操作/选择的呈现结果,用户在动态画面形成过程中不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劳动。
所以玩家参与游戏的过程与“创造”完全绝缘?我们倾向于认为它应该与游戏的范畴区分开来。
(1)在一些玩家玩空相对受限的游戏中,比如传统RPG游戏,玩家可以选择扮演一个具有一定技能的角色,以及这个角色在虚拟世界中的“生命轨迹”,比如需要进入的场景、需要完成的任务、可以获得的道具和宠物、将要遇到的NPC等。,早在游戏制作之初就已经“注定”了。直播侵权案涉及的游戏《梦幻西游》就是这样一款游戏。在这种情况下,认为玩家参与游戏不足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是合理的。
(2)但在其他给予玩家极大自由的游戏中,玩家的参与是否完全没有独创性,则有待商榷。比如在“你画你猜”游戏中,某一个玩家根据系统提供的主题自由联想并绘画,而其他玩家则“解密”绘画的内容,游戏过程中呈现的不同画面由于玩家的主观性很强而无法穷尽。比如一些沙盒游戏,没有RPG游戏中既定的故事情节,让玩家在广阔的游戏世界中自由奔跑,自由创造。比如在游戏《《我的世界》》中,玩家利用游戏中提供的原木、巨石、砖块、泥土等小方块的基本元素进行破坏或建造,从而可以建造建筑、交通路线、创造城市。游戏画面中的基本元素就像是一个绘图文件中的“像素”,整个游戏过程就像是利用像素进行“搭积木”立体画的过程。那么,如果这种游戏画面是直播平台直播的,玩家是否有权向直播平台主张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倾向于认为玩家在游戏过程中的原创性很难被完全否定。
三、直播游戏画面一定涉诉吗?涉诉时赔偿金额如何计算?结合以上对游戏画面版权的分析,我们倾向于认为直播平台在没有游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播放游戏画面。虽然有一些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涉及诉讼不构成作品的先例,但至少可能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部分诉讼会导致玩家对游戏的抵触等原因,侵权风险并不一定会导致诉讼。网易公布今年第三季度财报时,丁磊回应直播案称,提起诉讼是因为对方在网易梦幻西游直播中间插入大量广告,通过广告将观看梦幻西游直播的用户分流到某网页游戏。可以发现,导致诉讼的关键原因很可能不是普遍存在的侵权风险,而是直播平台的游戏画面的使用对游戏的价值或市场产生了当前或潜在的负面影响。
那么直播案中高达2000万的赔偿金额是如何计算的呢?我们对判决内容进行梳理,总结出以下估算赔偿金额的参考因素:
(一)根据年度财务报告预计的公司直播业务利润额;(2)华多公司官方信息和新闻报道关于梦幻西游火爆程度的内容;(3)直播平台与主播工作人员的分成比例等信息;(4)主播人员佣金收入;(5)网易合理的维权支出等因素。可以看出,本案中的赔偿金额是综合考虑直播平台利润和游戏人气的结果。
四、结论基于以上讨论,我们试图得出以下结论:
(1)网易诉YY网络直播侵权案是我们可以从公开渠道查询到的广东“网络游戏直播第一案”。以类似电影的作品形式保护游戏形象是一种进步,但判决书中表达的意见能否代表全国各地法院的观点,还需要以后其他法院来评判。我们将持续关注类似案例,在此也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网络游戏著作权纠纷相关问题给予更加精准的指导。
(2)从游戏类别来看,是否所有游戏画面都属于电影作品,玩家参与游戏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还有讨论的空间。
(3)游戏直播仍然存在侵权和涉诉风险。我们建议直播平台在游戏直播前,争取游戏公司的授权。已经开展游戏直播的平台在收到游戏公司主张权利的告知函后,也应积极与权利人联系协商解决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