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今年第33号公告),该公告以公告方式设立,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最重要的重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今年第33号公告), 其中确认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年第87号公告)要求的日常生活性服务业经营者,应按照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税务局现行15%加计扣除政策(或前往办税厅)进行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宣传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今年第33号公告。
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7号)要求的日常生活性服务业经营者,在本年度第一次确定可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加计扣除15%的,根据电子税务局(或前往
二。所得税一般纳税人从中国海关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需要办理抵税或进出口退税的,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一般所得税纳税人取得仅有一个付款人信息的海关缴款书时,应登录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别判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选别判定服务平台”),搜索选择用于申请扣税或进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内容。在选择查询平台上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内容与具体情况不一致或者没有找到匹配的信息内容的,应当提交海关缴款书信息内容。系统软件验证一致后,操作员登录选择查询平台,选择用于申请抵税或进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内容。
(二)所得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时,应提交海关缴款书的信息内容。系统软件核对信息内容一致后,操作员登录选择确认查询平台,选择用于申请扣税或进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内容。
三。不符合、缺环、重号、滞留的海关异常付款单按以下方式解决:
(1)对于经核查发现不一致或缺失的海关缴款书,经营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信息修改或与原海关缴款书进行核对。如果操作员收集的数据不正确,更改后将再次检查数据信息;如数据采集有误,经营者可向主管税务局申请数据信息核查,主管税务局会同中国海关进行复核。经审核,海关缴款单上的信息内容与经营者具体进口货物的业务流程一致的,经营者登录选择确认查询平台,选择用于申请扣税或进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单的信息内容。
(二)对于以核查结果为主号码的海关缴款书,经营者可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审核。经审核,海关缴款单上的信息内容与经营者具体进口货物的业务流程一致的,经营者登录选择确认查询平台,选择用于申请扣税或进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单的信息内容。
(3)对于核查结果为待验的海关缴款书,操作员可再次参与核查,操作员无需申请数据信息核查。
四。所得税一般纳税人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自开具生效之日起360日内,根据选择确认服务平台选择确认或申请核销。
五、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本人除外)因个人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同意适用增值税发票智能管理系统自主开具。选择独立开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用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局已停止为其开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用票。
小规模所得税纳税人应根据开具的所得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总额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负责人所在的税务局申请缴纳。填写所得税申报表时,应按照3%和5%的增值税税率,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的“本期数”中填写当期开具的所得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总额。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今年10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今年2月10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1号)第二条、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今年第8号公告)第一条自今年2月10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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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增加15%来抵消当前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今年10月30日
解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说明[S2/]
一、公告的发布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范税收纪律,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特发布本公告。
2。根据《公告》要求,现行政策操作人员可抵扣15%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近日,我区联社、财政部公布了《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今年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日常生活服务业经营者,可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加计扣除15%。按照经营者自主判别、自主申报、自主享受的标准,本次公告确立,符合87号公告要求的日常生活服务业经营者,应在今年首次可享受现行政策时,向税务局提交15%加计扣除政策适用情况的说明。其他仍可加10%抵消现行政策的运营商,可按现行标准要求再次使用现行政策。
必须说明的是,根据87号公告的要求,经营者今年能否再次使用15%加减现行政策,必须根据上一年的销售总额来确定。已提交15%加计扣除政策申请声明并享受现行15%加计扣除政策的经营者,可根据其本年度和本年度的总销售额,分别在本年度和2021年度再次使用。符合条件的,需在现行政策首次可用时提交再次适用15%加扣政策的声明。
三。如果根据选择确定在查询平台上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内容与具体情况不符或者没有找到匹配的信息内容,税务局显示操作人员提交海关缴款书信息内容的方法是什么?
经营者在查询平台上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内容与具体情况不一致或者没有找到匹配的信息内容的,可以根据选择在服务平台上提交海关缴款书信息内容,或者按照向主管税务局申报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的方式申请核查。
四。海关异常付款单申请数据信息变更或核查是否也有时间限制?
本公告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1号),公告称“对经核查发现不符或缺失的海关缴款书, 经营者应在核销结果产生后180天内,持原海关缴款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信息变更或核销,逾期贷款进项税未抵扣”本公告实施前,因申请数据信息变更或核销超过180天限额而无法抵扣税款的经营者,可再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信息变更或核销,并按要求步骤进行事后结算。
【/s2/】五、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1)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除外)均可选择应用智能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主开具所得税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2)同意选择独立开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局已停止为其开具发票。必须非常明确,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同意标准自行选择开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用票;不独立开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的规定: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变更发布的2019年第31号)选择,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
(三)同意选择独立开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用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市场销售其取得的财产,需要开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用票的,税务局不再为其开具发票。
设计方案:北京海淀税务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