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彭宇案(彭宇承认与当事人发生碰撞)

南京彭宇案(彭宇承认与当事人发生碰撞),第1张

南京彭宇案(彭宇承认与当事人发生碰撞) 最近,网上流传这样一个视频:河南驻马店一女子在人行道上横过马路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在地,在长达两分钟的时间里,尽管路上人来人往,车来车往,却没人停下来帮助她,直到一辆越野车将她二次碾压。视频传播后,留言区里,很多人把众人的冷漠归过于10年前法院对彭宇案的错判。可想而知,那些对案件事实进行歪曲报道的行为没有实行处罚所带来的后果是严重而深远的。今后,人们还将继续冷漠,同样的悲剧还会继续上演。

是谁把‘能不能帮’的心理引入歧途的?

仔细分析彭宇案的责任,彭宇当然是可恶的。他明明撞了人却装作受了委屈,歪曲事实制造舆论。结果是直接破坏了社会秩序,这是不用说的。

但一审法官和二审法院,以及这种备受推崇的稀里糊涂的调解制度,也间接破坏了社会秩序。

首先,一审法官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只有在没有法律规定谁应当举证或者双方提供的证据对等的情况下,才能运用经验法则自由评价证据。没有自由评价,就狂妄地用所谓的经验来认证案件事实,以牺牲程序正义来实现结果正义,以牺牲社会利益来成全个人利益,使助人为乐的社会行为失去了安全感。需要注意的是,程序正义、证明和认证的规则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不被无辜冤枉而设立的。在这种情况下,违反了规则,虽然可能维护了一方的权益,但可能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对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害。

瞭望周刊:彭宇的口供承认和当事人有碰撞。

在彭宇案中,即使法官能确定彭宇当时打人,即使老太太没有证据证明,也应该按照既定规则驳回她的诉讼请求。即使这样的判决在二审中被新的证据推翻,也应当维持证明、认证规则,这是司法活动的内在要求。如果这个判断结果是错误的,需要纠正的是具体的案例,可以针对具体的人和事。一旦社会意识被引入歧途,对人们日常生活的负面影响就无法轻易挽回。

其次,二审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不全面。明明查出了彭宇打人的事实,却让当事人对已经成为公共事件的案件事实保密,让公众继续与被歪曲的事实作斗争,让不敢帮、帮不了人的魔鬼得到彻底释放,让人们找到冠冕堂皇的借口和理由逃避互助义务。本来单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保密的,但是彭宇案通过舆论的传播变成了公共事件,对社会上人们是否应该互助产生了影响。已经不仅仅是彭宇和老太太的隐私问题了,应该以对公众负责的方式和方法来处理,哪怕老太太的诉讼请求以不能举证为由被驳回。而是不应该让彭宇和老太太达成会花彭宇钱的保密调解协议。

第三,浑浑噩噩的调解制度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息个体之间的纠纷,但这种效果是以牺牲法律的示范和引导作用为代价的。一般来说,法律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是指法律的实施能够使公众了解和理解法律规则,从而引导人们的行为规范。如果牺牲了法律的示范和指导作用,司法活动的作用只能解决当前的纠纷,而不能起到教育一个案件的作用,不能消除和减少纠纷。

彭宇老太太因冤而死。

彭宇歪曲、传播事实,没有任何处罚。这不仅是法院没有履行职责。目前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机构,以不限制舆论自由为由,放纵新闻舆论,这也给社会增加了很多虚假信息和新闻,进而给社会增加了很多不稳定因素和烦躁情绪。最后发展成通过歪曲事实制造舆论,进而在来信来访中谋取法外利益,在诉讼中绑架司法机关,被人效仿。

其实这不是要不要限制舆论自由的问题。对新闻媒体报道的监督可以通过事后监督的方式实现。在报道事实之初,无法判断真假,所以可以限制自由。但是,那些报道的事实一旦事后被发现被歪曲或夸大,就应该受到惩罚。否则,如果每个人都可以不负责任地向公众报道和传播虚假信息和新闻,就不会平白制造混乱。社会管理的成本不是被无限夸大了吗,人与人之间如何相互信任,社会风气如何健康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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