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发布!具体什么时候施行?附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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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发布!具体什么时候施行?附政策全文!

为切实保障残疾退伍军人的医疗待遇,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六部门近日印发了关于印发《残疾退伍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然后残疾退伍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发布!什么时候实施?附上政策全文!

1。《残疾退伍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何时下发实施?

《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民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12月21日发布的《残疾军人(一级至六级)医疗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残疾退伍军人医疗保障措施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残疾退伍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伍军人保障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文章

本办法适用于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残疾,退役后被重新评定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的残疾退伍军人。

文章

坚持待遇与贡献相匹配、优惠与优待相叠加的原则。残疾军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第四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残疾退伍军人加入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

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残疾军人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确保残疾军人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第六条

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单位无力参保且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伍军人由统筹地区退伍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单位缴费部分,经自治区医疗保障、退伍军人事务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伍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拨付。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又无工作单位的,经自治区医疗保障、退伍军人事务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伍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

政府移交的退役军官、士官中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地方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督促残疾退伍军人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单位有困难的,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失业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军人,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人员,以及已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残疾退伍军人,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

第八条

残疾退伍军人按规定享受户籍所在地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残疾退伍军人实际医疗费用和现役期间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医疗补助资金。医疗补助资金单独核算。

第九条

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又无工作单位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因公致残的残疾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组进行确认,医疗卫生专家组出具旧伤复发的医学鉴定意见。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十条

残疾军人到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残疾军人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惠医疗、检查、住院服务,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残疾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在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等全过程享有同等优先权,以及治疗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免收门诊、急诊挂号费。

文章XI

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对残疾军人的优惠和优待医疗服务;并完善诊疗标准和管理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医疗服务等项目,优先使用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目录内的药品。

第十二条

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由退伍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军队后勤保障等部门管理和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十三条

退伍军人事务部应严格审核残疾退伍军人并提供相关资料,负责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对于无法参保且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组织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组织对因战因公致残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鉴定,及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供伤残退伍军人伤情等信息,配合工伤鉴定调查;对年老体弱多病的残疾退伍军人就医给予帮助;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落实资金保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减轻基层压力。按规定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战时因公致残退伍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的支付工作。

第十六条

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残疾退伍军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落实优惠措施。

第十七条

医疗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体系覆盖范围;做好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落实相应的残疾军人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资料,积极配合对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情况的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各地要积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工伤保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努力实现资源统筹、信息共享、结算同步,减轻残疾军人医疗费用支付压力。

第二十条

各地退伍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切实保障残疾退伍军人医疗待遇落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1日民政部、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残疾军人(一级至六级)医疗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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