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已纳税的车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被盗、报废或者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被盗、报废或者灭失月份至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追回已退还的被盗车船的,纳税人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