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指南(居民医保报销指南)
重庆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指南
重庆居民医保报销分为门诊报销和住院报销。住院报销分为基本医保和大病两部分。医疗费用报销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直接合并结算。
住院报销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标准:
居民一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政策内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三级医疗机构一类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为50%;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
二类参保人员在二类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75%;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5%。
未成年人在上述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标准:2022年1月1日起,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5412元/人·年。
特别说明:
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自付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特殊疾病住院和重大疾病门诊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先由居民医保基金报销,再由被保险人支付。
普通门诊报销标准
1.门诊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40%;三级医疗机构不报销。
2.年度报销限额:300元,首次参保人;500元,第二个被保险人。
3.起付线标准:三级医疗机构不予报销;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无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