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进行管理和监督”。
2.基本发票联包括存根联、发票联和记账联。存根由收款人或者出票人留存备查;发票由付款人或付款人共同签章作为原始付款凭证;由收款方或开票方记账,作为原始记账凭证。
3.发票的购买、开具、使用和取得:
(1)卖方按规定填写发票,在收方、扣缴义务人进行个人付款等特殊情况下,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纳税人开展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
(3)买方应按规定索要发票,不得要求更改货物名称和金额。
(4)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应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先收税,再开具发票。
(5)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4.发票检查:税务机关有权在发票管理中进行以下检查:
(1)检查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作废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和资料。
(3)调出发票查验。
(4)向当事人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调查发票案件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录音、录像、照相、复制。
5.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推广应用;
(一)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出票人和受票人如需纸质发票,可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格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税务机关制作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自2020年12月21日起,11个地区新增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电子发票;自2021年1月21日起,新增25个地区,付款人范围为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