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遭拆政府判赔万房主将上诉,拆迁补偿价格低

房子遭拆政府判赔万房主将上诉,拆迁补偿价格低,第1张

房主称赔偿远低市场价将上诉(房子遭强拆区政府被判赔2319万)

我家中心470多平米的房子,凌晨被拆迁部门强行拆除。按照市场价,我们向洛阳老城镇政府索赔16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区政府赔偿我们223万元,二审法院判决区政府赔偿我们319万元。由于再审判决的赔偿价格仍远低于市场价,我们将继续上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10月11日下午,河南省洛阳市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10月10日,她拿到了洛阳中院的再审判决书。“与一审判决相比,再审判决有了很大进步,但仍存在明显问题。我们很难同意再审判决结果,将继续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熊女士说,房子拆的时候,她连一根针线都没拿出来。

71岁的熊女士是河南洛阳老城区人。

“我们家一直住在洛阳老城。父母去世后,我们兄妹三人继承了祖屋。”熊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2001年的房产证显示,她的房子面积为139.08平方米,两个弟弟的房子分别为90.39平方米和30.66平方米。

熊女士回忆,2003年4月,按照洛阳市老城区政府的统一要求,她和弟弟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对临街房屋进行了改扩建。2004年4月,扩建后的临街房屋通过洛阳市相关部门验收。“共三层,一层为商铺,总面积479.4平方米(由于客观原因,没有新办许可证)”。

2013年9月,洛阳老城区政府决定对老城区进行保护性改造,拟征用当地数百户居民的房屋。因对征收条件不满,熊女士等253户居民将区政府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洛阳市老城区政府“作出违法征收决定”。

2015年6月25日凌晨1时许,熊女士家已经断电断水断电的房子被不明人士强拆。从此,熊女士和家人走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2018年4月,洛阳老城区政府相关部门承认熊女士的房子是“误拆”。

2019年10月,洛阳中院确认洛阳老城镇政府对熊女士一家的拆迁行为违法。一审宣判后,洛阳老城政府提出上诉。2020年5月,河南省高院驳回洛阳老城政府上诉,维持原判。

“省市法院确认洛阳老城政府拆迁违法后,我们向洛阳老城政府申请补偿。根据2013年、2014年的补偿标准和2003年改造前的住房面积,区政府决定补偿我们兄妹158万余元。我们不同意。”

2015年6月25日凌晨,熊家房子被拆。

2020年9月,熊女士和弟弟将洛阳老城政府起诉至洛阳中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600余万元。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洛阳市老城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明显不当,不予生效。考虑到违法拆迁给熊女士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近年来洛阳房价的不断上涨,以及对违法拆迁的处罚力度,洛阳中院决定按照房产证上的面积(2013年、2014年的补偿标准),将老城区政府对熊女士等人的补偿标准提高40%;同时赔偿熊女士等人室内物品损失6万元;补偿熊女士等人住房补贴、装修、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等。,共计赔偿223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我们和洛阳老城区政府均不服,双方均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熊女士称,一审判决只是按照2003年改造前的面积对房屋进行补偿,没有区分住宅和商品房,缺乏事实依据。但洛阳老城政府认为,一审确定的房屋补偿单价过高,没有确定室内物品损失的依据。安置补助费和物业管理费不应补偿...

2021年3月31日,河南省高院裁定撤销洛阳中院一审判决,发回洛阳中院重审。

“2021年5月25日,洛阳中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我们提出洛阳老城区政府按同类商品房市场价补偿我们,其中二、三层319.6平方米按市场价15600元/平方米补偿;一楼的商铺要按照市场价46800元/平方米补偿。”熊女士说,此外,他们还要求洛阳老城区政府赔偿他们的财产损失、装修费、搬家费、过渡费等。根据法律。

法庭上,洛阳老城区政府辩称,熊女士等人主张按房屋面积479.4平方米进行补偿与实际情况不符,依法不能计算认定。此外,熊女士等人主张其房屋一楼为商铺,以46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的要求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依据不足,不能予以认可和支持。最后,熊女士等人提出的补偿过渡费没有依据,装修费、搬迁费计算不合理。希望法院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洛阳中院审理查明,2003年,熊女士房屋的重建图纸显示,熊女士房屋共有三层,一楼部分标注为商铺,二楼窗户上缘至三楼屋顶为2.1米,每层面积为157.24平方米。2013年8、9月份,洛阳老城区发布的相关公告显示,当时征收的房屋评估价为4100多元。

洛阳中院还查明,2021年8月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判决与本案被征收房屋处于同一征收项目,最终补偿标准比原评估价4121元/平方米高出30%,再考虑购房补贴高出30%。

洛阳中院经审理认为,熊女士房屋的一层可参照商业用房,可按同地段、同类型住宅房屋的市场价值增加40%进行补偿;根据图纸,熊女士房屋的三层高度最高只有2.1m,按1/2计算补偿面积是公平合理的;至于被征收房屋中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于房屋已经拆迁,无法客观评估。可以参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涉案同类房屋的赔偿、洛阳市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2021年10月8日,洛阳中院判决洛阳市老城区政府赔偿熊女士姐弟房屋损失305万元、财产损失6万元、装修损失7.8万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319万元;洛阳老城区政府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按照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393.1平方米、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补偿熊女士姐弟过渡费。具体期限自2015年6月26日房屋被拆迁之日起计算,至本案补偿费实际支付之日止;驳回熊女士等人的其他请求。

熊女士表示,他们对再审结果不满意,将继续上诉。

“我在10月10日得到了判决。虽然再审判决相比之前的判决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这个赔偿金额是不可能买同地段同面积的房子的。我们不能接受再审判决,将继续上诉。”

10月11日下午,熊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再审后,洛阳中院已多次组织原、被告对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协调。“最后一次协调是在9月24日上午。在当天的协调会上,我问被告我们家三楼高度低于2.2m的依据是什么,对方说是从房屋图纸上了解到的。我也问过对方我们拆房子的时候有没有进行实地测量,对方说时间太长,不清楚。我郑重告诉对方,图纸上明确注明‘实际高度以测量为准’。其实我们家三楼的实际高度超过2.8米。”

熊女士说,在协调会上,他们告诉法官,他们被拆的房子周边面积还是空,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现在已经到了一万多元。“如果问我拆了多少房子,就按实际拆迁标准补偿。”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没有任何过错。凌晨我们在洛阳老城区的房子被强拆,已经被两个法院裁定违法。洛阳中院判决对方按照每平方米6000多元赔偿我们。这个标准现在不可能在同地段买房,我们无法接受。”熊女士表示,她和哥哥无法接受再审判决,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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