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树木后用公益劳动清偿损失

盗伐树木后用公益劳动清偿损失,第1张

盗伐树木后用公益劳动清偿损失

盗伐树木后,用公益劳动清偿损失。2022年7月12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发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要求被告人宋某某参加公益劳动共计32个工作日,并以劳动报酬的方式清偿因盗伐林木造成的林业资源相关损失。

2021年1月18日,宋某某、唐某某在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于雪镇新福山水库附近,携带非法砍伐的树木段时,被公安机关发现并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电动三轮车、大衣、手套、电锯等物。宋某某、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年满60周岁的宋某某、唐某某多次使用电锯等工具砍伐防护林带共计60处,总体积8.9779立方米,价值4040元。宋某非法获利6000余元,唐某非法获利1000余元。经评估,宋某某、唐某某应承担补植榉树、朴树苗木180株,或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13330元。

2021年12月7日,该案移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金坛区检察院依据 食物和环境资源 团队一体化办案的优势,一方面通过提前介入等方式推进诉前协商,积极掌握司法主动权。考虑到被告人宋某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无赔偿能力,积极与相关部门和当地村委会沟通,设计了一套可执行的履约方案。唐某某支付7000元,剩余生态修复费6330元由宋某某以劳动报酬形式支付。他初步与两被告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在认罪认罚过程中,他进行了陈述。

2021年12月7日,该案移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金坛区检察院立足“食药环保之都”办案团队一体化办案优势。一方面通过提前介入等方式推进诉前协商,积极采取司法行动。考虑到被告人宋某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无赔偿能力,积极与相关部门及当地村委会沟通,设计了可执行的实施方案。唐某某支付7000元,宋某某以劳动补偿方式支付剩余生态修复费6330元,并与两被告初步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另一方面,本案非法砍伐的防护林属于国有财产,办案组通过推动建立“行政部门+公益监督员”的监督模式,制定了“公益损害赔偿+劳动补偿”协议的公益诉讼生态资源损害修复模式,有效解决了生态资源损害修复执行难的问题,最大限度地挽回了损失,而不仅仅停留在过去的纸面判决上。

2022年6月8日,金坛区检察院提起的宋某某、唐某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江阴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开庭前,法院就本案公益诉讼部分达成了调解,并签订了调解协议。经审理,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盗伐林木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判处唐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

2022年6月10日至7月9日公布调解协议后,法院出具了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调解书。宋某某最后的劳动成果将在202。

2002年12月31日前,由当地职能部门会同村委会进行验收。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公益加害人履行生态资源修复责任,尽快实现公益诉讼修复生态资源的初衷,体现了社会治理的“最大公约数”。

通讯员孙林扬子晚报网/新闻记者

校对徐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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