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明清严苛的诬告反坐律,不但抑制不住诬告反而诬告成风

为何明清严苛的诬告反坐律,不但抑制不住诬告反而诬告成风,第1张

为何明清严苛的诬告反坐律,不但抑制不住诬告反而诬告成风

诬告不仅会使无辜的人陷入诉讼,还会倾家荡产,招致灾难。一旦政府不慎重尝试,不仅会伤及无辜,还会给自己带来无名监狱甚至杀害好人的骂名。因此,诬告早就是各个朝代严加防范的罪名之一,一般以“反诬告”来处罚。

明朝以来,朝廷大大加重了对诬告者的处罚:

如果指控两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实,虽罪轻,仍视为诬告陷害。......

诬告陷害他人犯罪的,应当加上第二级诬告陷害罪;工作人员犯罪行为,加上虚假犯罪第三类。......

如果被诬告的罪人已经服役,被定罪的罪人已经分配,虽然经过改正又放回去了,而且检查日期是以犯人的名义,那么过路费还是要收回来的。......

因此,如果陪伴他的亲属中有一人死亡,他将被勒死,囚犯的一半财产将被没收给诬告者。......

大明法与刑法

首先,扩大了诬告陷害的适用范围。指控涉及多人,如果有一个被告人不实,就是诬告陷害罪。其次,处罚升级,不仅要坐实,还要根据情况加重处罚(诬告越大,追加处罚越多);最后,如果受害人因诬告被判刑甚至被杀,就要赔偿损失(流放路费、赡养费等。)分开。......

清朝在诬告方面基本沿袭了明朝的制度。如此严厉的法律有效抑制了诬告吗?其实在明清时期,别说地方官司,就连直上天庭的北京控御案都是诬告。那么原因是什么呢?

首要原因是法律和朝廷的法律观,对不同的诬告区别对待,不平等。

“尊卑”和“上下”是古代伦理价值观的核心原则,所以法律在处理诬告时明显偏向于“尊卑”。“卑微”诬告“高人一等”基本上是死路一条(坐对面至少加三级),而“高人一等”诬告“卑微”则可以减轻罪行(一般是三级以上)甚至可以免刑。

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诬告自己的后代、孙子、后代的妻子、已经出嫁的小妾,不管是奴隶还是雇工。

大明法与刑法

如果法律更多的是牺牲晚辈和家庭内部的奴隶来维护父母的权威。那么皇朝的法律观带来的不平等影响就会更加广泛。

古代朝代都是以礼教为基础的,所以官员在判案的时候用一些礼教代替法律。比如“青田”海瑞,他自述的破案原则是“与其争表象,不如向地方官低头,不如向肖敏低头保身。”也就是说,为了维护尊卑的伦理传统,牺牲王是合理的。

基于这些原因,“上级”诬告“下级”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因为即使查证属实,大部分也会免于处罚。即使他们的罪只是减轻了,也可以通过“功德赎罪”(用功德或金钱赎罪)来蒙混过关。

明清很多案件明显是诬告,诬告者最后都受到了惩罚。但他们的指控中往往没有诬告,原因就在这个地方。再加上金钱、人脉、亲戚等腐败黑暗因素。,可以说是“上级”诬告“下等”不择手段。

第二个原因是古代落后的刑侦手段和技术使得政府很难认定诬告。

在古代,政府在调查和审理案件时,不会像现代那样推定无罪。而是原被告和被告各自给出自己的证据(重大案件政府也参与寻找证据),然后对比推断谁对谁错。这样会让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一方处于不利地位。

培养诬告的温床就这样形成了,因为诬告可以让你占据优势,让对方陷入被动,甚至决定最终的刑罚。俗话说,会哭的孩子有糖果吃。

比如张三与李四发生争执,李四在双方争执过程中自残,然后到官府诬告张三杀人。如果当时没有其他人围观并愿意作证,张三很难在课堂上证明自己的清白,而李四可以通过受伤证明自己的清白。

由于刑侦技术和手段的限制,政府往往无法还原真相。在这种情况下,官员就算认同张三的清白,也不会诬告李四。他们反而会在处理他们的纠纷时偏袒“受害者”李四,以求和解,所以张三常常被迫向李四妥协。

明朝正统年间,通州一伙地痞无赖就用这种“自残诬告”的方法向商家勒索钱财,几年都没人管。后来因为别的事情得罪了帝国,被做成王室案件,英宗亲自参与,所以被贬流放。

这种情况也导致了一种非常极端的行为——为钱自杀。

这种行为经常发生在债务纠纷中,有些债务人在无力偿还债务时会选择在债权人家门前自杀。很多人并不是真的自杀,而是用自杀来要挟债权人进行债务减免和赔偿。如果债权人没有权力和后盾,他们往往被迫同意。

因为如果债务人真的自杀,债权人会被控“威胁人致死”:

任何人因为某件事胁迫某人致死,都会挨一百棍子。......

如果你把亲戚长辈欺负死了,你会被掐死的。以下,递减一等。......

凡因事被胁迫致死,一家有两条命,或虽非一家但有三条以上命的,都将被发配为边防军充军。如果一个家庭有三条以上的生命,边防军将被永远放逐。......

大明法与刑法

至于债权人,他很难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因为欠债才故意杀死对方的。古代“逝者最大”,舆论和政府自然会偏向逝者,所以债权人一方往往会被撕裂。清朝康熙时期有一个典型案例。

修县人曾向修县人吴借粮。虽然他偿还了,吴认为这是没有解决。在后来的市场上遇到的两个人又为这件事吵了一架。当天晚上,跑到吴家,上吊自杀了。虽然有人据理力争时,吴没有动手,也没有胁迫人,但休宁县令还是判吴“欺民致死”:

但是,我们没有死在前面,死在后面,而是死在抢布的那个晚上...虽然我没有杀博仁,但博仁是被我害死的。也有必要以死相报马林于地。......

吴红,纸上经典

吴红并不糊涂,所以判刑只是因为死者年纪最大,希望讲和。所以在明清时期,很多地痞无赖也以此要挟没什么权势和背景的中产富家。

第三个原因,也是最重要的原因,法院支持的“不可诉”。

首先,客观上,皇朝是没有能力自上而下裁判所有案件的。况且历代帝王都是以德治国,而不是以法治国。为了稳固皇权统治的基础,朝廷强调道德礼仪,希望臣民通过伦理传统和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解决纠纷,而不是通过法律和诉讼。

其次,皇朝对地方官员自上而下的绩效考核,导致官员普遍不愿意接受诉讼。因为诉讼正常处理,往往不被视为政绩,而处理不当(刑罚不公或冤案不公)则会成为污点或过错。换句话说,你处理的越多,出错的可能性就越大。

与此同时,令地方官员尴尬的是,他们处理的诉讼越多,他们的绩效考核可能就越差。因为上官大概认为地方官政绩不佳导致地方乱是因为官司多。相反,如果没有报案,则可以认为是晴天。这就是所谓的“不承认问题就没有问题,承认问题就成问题”。

这些皇朝各级官员普遍认为打官司不是好事,甚至认为打官司会让村民刁难不安。所以他们更倾向于用各种方式来打压和减少民事诉讼的数量。

上面提到的哈里的判断标准,其实就是这种“无讼”思想的体现。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政府对“人命、盗窃、谋反”等大案更加重视,对“家族婚姻、土地征用”等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纠纷基本上给予冷处理。

在明清时期,“家庭婚姻和农田土地”等“小案件”,平民只能在李佳调解失败后才能向政府投诉。直接找政府,不仅不会受理,还有可能吃板子。但的调解往往偏向于当地的宗族和地头蛇,这对真正被欺负的王十分不利。

此外,政府还在程序上限制平民对这些“小案件”提起诉讼。比如每年只能在规定的时间段内上报;必须有投诉(就是要花钱请人写);限制当事人身份(比如女性不能直接起诉,需要家庭男性起诉)等等。

这是明清时期出现大量家庭(成年男性死后只剩下妇女和孩子)的重要原因。这些妇孺被家人欺负,瓜分财产,甚至被卖为奴隶。但是他们没有资格向政府投诉,所以只能自杀或者丢掉性命。

因此,为了引起政府的注意,接受自己的案件,人们往往试图“杀或偷”自己的案件。最常见的方法就是用“跳楼求助”进行诬告。之所以不怕“诬告他人”,是因为对方很难证明自己是否有杀人的想法。

注:跳楼救人是指发生争执后,对方因为争执或怨恨而被指控谋杀自己的生命,自己只是侥幸逃脱了。但是,政府不抓对方,还是生不如死。

因为这些原因,人们在诉讼中越来越倾向于诬告和夸大。而政府也慢慢反射性地认为民事诉讼被夸大了,拒绝重视。这就导致了恶性循环,为了让自己的案子能顺利审理,诬告越来越多。

明清诬告蔚然成风,不能简单地认为人心不古,都希望借此哗众取宠。根本原因是法院希望通过人为控制诉讼数量来达到“无讼”的目的,但这只能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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