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当期发生的应由当期收入补偿的各项费用,不论当期实际支付或未支付的货币资金,都应作为当期费用处理;凡是本期发生的归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本期实际收到或未收到货币资金,都应当作为本期收入处理。"
权责发生制,即根据现金收入和未来现金收入确认收入——债权的发生;根据现金支出和未来现金支出-债务的发生确认费用。而不是通过现金收付来确认收入费用。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发生或承担的所有已实现的收入和费用,无论款项是否已经收到或支付,都应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该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因此,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它解决的是收入和费用何时确认和确认多少的问题。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
也叫权责发生制,是指以收取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的发生为标志确认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债权和债务。即按照现金收入和未来现金收入-债权确认收入。根据现金支出和未来现金支出-债务的发生确认费用。而不是通过现金收付来确认收入费用。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发生或应付的所有已实现的收入和费用,无论款项是否已经收到或支付,都应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该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因此,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它解决的是收入和费用何时确认和确认多少的问题。
权责发生制的实践基础是在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中,经济业务的发生与货币的收入和支出并不完全一致,即现金流量与经济活动存在分离。因此,诊断和记录会计要素有两个标准。一个标准是以是否以货币收付作为确认和记录收入和费用的基础,称为收付实现制。另一个标准是权责发生制,它基于收取付款的权利和支付的责任来记录收入或费用。
权责发生制是对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归属进行正确分类。根据持续经营和会计期间两个基本前提,分不同的会计期间。并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提和递延等一些项目来记录由此产生的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企业经营不是一次而是多次,其盈亏的记录要分阶段进行。各期损益的计算应反映当期的全部真实经营成果,而收付实现制显然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因此,权责发生制能够更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权责发生制在反映企业经营业绩时有其合理性,几乎完全取代收付实现制;但它在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时有其局限性:一个在利润表上看似管理良好、效率很高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没有相应的现金,就可能陷入财务困境。这是因为权责发生制在利润表上反映的是应计收入和费用,而在资产负债表上,一部分反映为现金收付,一部分反映为债权债务。为了提示这种情况,应编制基于收付实现制的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弥补权责发生制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