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三证整合前的工商营业执照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是去税务局办业务时提供的税号。三证整合后,纳税人识别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同一个号码。
纳税人识别号是社会信用代码和纳税人识别号,通常简称“税号”。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登记证上的编号,每个企业的识别号是唯一的。
扩展信息:
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登记证上的编号,通常简称“税号”。每个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是唯一的。这个属于每个人,终身不变的数字代码,很可能成为我们的第二张“身份证”。
2015年1月12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本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每个公民都可能拥有一个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的、终身的数字代码标志,以确认其身份。
纳税人识别号原则上是一个无意义的代码。已取得9个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6个行政区划代码加9个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
引用6位行政区划代码的目的是为了方便首次赋码,防止出现重码,保证纳税人获得全国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具有任何语义。任何新开发的软件都不能单独引用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的区划代码。如果税务总局开发的现有软件使用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的区划代码,税务总局将提出统一的解决方案。
纳税人识别号是内外交换和共享纳税人数据信息的基础,应当保持不变。对于已有的纳税人识别号,不需要随着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的调整而调整。对于同一税务机关,如果本地区不同时期的行政区划代码不同,其所辖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可以有不同的区划代码。新的行政区划代码可用于新开办的企业。
另外,有些企业因为是国、地税局共管,可能会有两个识别号。针对这种情况,文件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共管房屋有两个纳税人识别号的,其纳税人识别号的前六位代码可以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
对于今后数据信息采集的数据排序方式,文件也给出了明确规定:今后将使用主管税务机关的识别号作为数据排序的识别代码,因此文件要求税务机关指导纳税人正确填写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纳税人也要注意正确填写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一是嵌入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主体标识码。确保社会信用代码不会因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而重复。换句话说,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完美地“继承”到了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二是在组织机构代码前增加行政区划代码。这个组合不难找到,是税务登记证号码代码。这样提高了统一社会代码的兼容性,税务机关在过渡期内可以利用这种嵌套规则更方便地升级到新的信用代码系统。
第三,前两位为登记机关和组织类别预留,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更清晰,应用更高效。第一位便于登记机关管理,可以作为检索项,第二位可以准确地对机构进行分类,便于细化管理。
第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主识别码本来就大。通过数字和字母的组合,以及指数级的增长,可以保证长期不用提升就可以容纳大量的组织。
第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位数为18位,与身份证位数相同。这一别出心裁的设计,可以在未来“两人两码”的应用中实现登记、检索、填表的统一。
第六,嵌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主体识别码有一个校验位,其第18位也是一个校验位。与身份证号相比,是双重核对的,保证了号码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