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应对疫情措施

上海市应对疫情措施,第1张

上海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面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严格落实上海市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根据上海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管理的通告。通知全文如下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管理的通知

为严格落实本市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1。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市各项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规定,按照不同区域的差异化防疫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控制措施。

二。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但因疫情防控、生活保障、城市运行、紧急救治、紧急医疗等需要的除外。交通管制措施根据疫情动态调整。

三。严禁下列行为:

(一)封闭管理期间,封闭控制区内的人员擅自离开房屋的;

(2)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封控区域内人员擅自离开居民区/自然村(单位、场所),或者从事聚集活动的;

(三)防范区域内人员擅自进入封闭控制区域,或者防范区域内人员数量未得到合理控制的;

(四)违反隔离控制规定,故意破坏门磁、封条,擅自进入;

(五)拒绝接受本市防疫部门和医疗机构组织的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的;

(六)新冠肺炎感染阳性人员拒绝按照规定接受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和其他人员拒绝按照规定在指定场所实施医学观察或者健康监测的;

(七)接受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人员符合出院或者医学观察标准,拒绝出院或者医学观察的;

(八)在医院、收容所、隔离点等接受治疗和隔离的场所,或者住宅小区、单位等场所,辱骂、殴打医务人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防疫人员,或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九)编造并故意传播与传染病有关的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书、道路通行凭证等证明文件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市防疫措施的行为。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全力保卫“上海”,同心协力抗击疫情,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为疫情防控早日取得胜利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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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6447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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