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初中招生政策

自贡市初中招生政策,第1张

自贡市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免费入场

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免试入学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均有公办学位。所有举办公民义务教育的学校严禁以笔试、面试、面试、测评等任何名义和形式选拔学生。严禁学校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组织合作等方式提前选拔或专项培养学生。

(2)坚持走最近的入口

公办学校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以及新建居民区、街道、人口变化等因素,科学制定各学校招生计划,划定服务范围。服务范围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应当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充分参与,并设定合理的过渡期。调整方案应提前向社会公布。学位紧张地区要建立学位预警机制,制定计算机随机抽签录取或多校划片工作方案,确保招生有序进行。

(3)坚持集中管理

自2022年起,全市所有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纳入全省招生平台统一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需全部通过招生系统上线。林在哪个学校以任何形式招生,发公告,招生等。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形式

预交报名费,自主招生或自主招生报名。凡未通过省级平台实施的招生均为无效招生,不予办理学籍转移,并严肃追究违规学校的责任。

(四)坚持统筹协调

认真做好农民工子女、随迁子女、拆迁户子女、川南四中子女、其他流动人口子女(统称“整体特殊群体”)的统筹安置工作;要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确保“全面进步”,不拒绝接收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要将送学上门服务的残疾学生纳入中小学学籍管理;要做好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的入学工作。对于特殊群体的子女,要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做好服务。

二。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1.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或区县招生工作的领导、决策、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教体局主要领导担任,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局机关相关司局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严格的招生意见审查制度。

义务教育招生必须在县(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具体负责。各区招生文件应于4月10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高新区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并报市教体局备案。所有公办和民办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事先上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发布。

3.实行分级组织实施制度。

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三所民办学校(自贡成都外国语学校、自贡嘉祥外国语学校、自贡恒川实验学校)招生工作由市教体局组织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学校纳入审批管理,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新区社会事务局组织实施。

(二)实施程序

1.注册登记

(一)入学条件

小学:自贡市年满六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户籍适龄儿童,符合条件需要在本市就读的市外儿童,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政策的适龄儿童。

初中:自贡市户籍小学毕业生,符合条件的需要在本市就读的市外子女,其他符合政策的小学毕业生。

(二)报名方式

拟就读民办义务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需登录“微信官方账号-公共服务-推广业务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和信息采集;选择就读公办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在规定时间登录“自贡市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报名和信息采集;公立和私立学校也可以报。由当地人经营

义务教育学校的小学毕业生,如果选择直接上初中,需要在省平台报名。详情请关注自贡市教体局官网及微信官方账号信息。

2.资格考试

已选择就读公办学校并完成网上报名的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可根据平台提示信息,在规定时间携带相关信息到指定地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进行资格审查。

发布公告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4月30日前,市教体局将设置“:微信-公共服务-推广业务系统”发布本市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学校名单、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收费标准等信息。同时,学校可以向社会公布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简章。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情况和各类入学资格审查情况,确定招生计划、招生划片范围、学生预分配学位和学校富余学位数量,并通过报名平台、教育官网、官微等向社会公布。

4.学位申请

需要申请公办富余学位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规定时间登录“自贡市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查询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富余学位并申请学位。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高新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所辖五区市(自贡一中、曙光中学、自贡二十八中、解放路中学)选择一所全部有富余学位的公办小学或初中;荣县、抚顺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可选择一所县内所有富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市外适龄儿童申请学历学位不受区域限制。

5.承认

(1)私立学校:

小学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第一台电脑随机录取;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直接录取所有学生。初中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实行计算机随机录取;直接就业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的,录取所有志愿直接就业的小学毕业生,剩余学位在报考该校的其他小学毕业生中通过计算机随机录取。已被民办学校录取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费手续的学生,不再保留学位,剩余学位采用电脑摇号方式录取。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可以参加公办学校的入学。已按程序被民办学校录取,已完成缴费但不想就读的,由户籍地或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安置、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就读公办学校。

(2)公立学校:

根据招生划片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按照“两证一致”(适龄儿童少年与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致、户籍和房产一致且均在划片范围内)、指定特殊群体安置、统筹特殊群体安置的原则依次采取入学。录取后仍有剩余学位的,由申请该学位的适龄儿童少年通过电脑摇号方式录取。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现役军人和烈士子女、公安英烈、因公牺牲伤残民警、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等。(统称“指定特殊群体”)经市教体局审核后按相关政策在学校入学。符合政策的进城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工子女、随迁子女、拆迁户子女、川南四市异地就读义务教育子女和其他流动人口子女(统称为“整体特殊群体”),由流入地或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入学。各类特殊群体子女需按政策提交证明材料。

6.公布结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四川省教育管理服务>:微信官方账号-公共服务-推广业务系统”或自贡市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公布录取结果。学生或监护人可登录报名平台查询录取结果。

7.组织报名。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根据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进度,有序组织新生入学注册。

三。纪律要求

(1)加强辍学控制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完善和落实辍学控制和保障工作机制,将辍学控制和保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依托全国中小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辍学控制和保障动态监控,以初中为重点监控段,以流动、留守、 将残疾人和家庭经济困难人员作为重点监控群体,做到不漏一人,做好信息比对、联控联保。 因身体原因需要延期接受一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监护人提出延期入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允许他们在家学习,代替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施细则、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报名条件、住宿、咨询电话、监督举报方式等重要信息,开展招生告知和查询服务。要组织开展“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事业单位”招生政策等活动,全面、细致、准确解读招生政策和平台申请流程。要通过家长会、现场会、网络讲座等形式,落实幼儿园、小学毕业班家长报名指导工作,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招生政策的社会知晓度和规范化水平。

(3)严禁非法招生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进行商业性招生宣传,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宣传资料须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向社会发布。中小学校现场招生宣传咨询活动应符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向学校和家长宣传招生政策,加强源头管理和过程监管。

(四)加强学籍管理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在招生制度和招生制度中明确设定招生计划数,实行招生计划刚性执行。要严格学籍注册,确保学校招生计划、招生结果和学生注册协调统一。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不得强制未申请转学的学生转学。学校不得以加班方式选拔学生,新建学校招生由审批地严格管理。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允许高年级小学转学。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学籍系统动态监控学生转学情况,重点监督高年级小学批量转学情况,坚决防止学生通过转学提前被抢。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为符合入学、转学条件的学生办理学籍,严禁空登记或伪造学籍。对故意抢着提前注册学籍,无正当理由阻碍学生转学,造成“学生国籍分离”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相关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整改,并可以通过学籍系统直接安排学生转学。严格按照《自贡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均衡编班和师资配置工作。

(5)严格的责任制度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公开举报电话,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招生违规行为记入相关学校校长、教师档案,并与职称、职级评定、评先评优挂钩。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学校,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1-3年内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并对校长给予通报批评、取消1-3年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免职等处理。视情节轻重而定。其中,对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依法给予核减当年或次年招生计划、取消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将招生与中小学挂钩等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暂停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纳入“黑名单”和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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