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海洋休渔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保护行动计划》、《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1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
一、休渔的类型、时间和区域
(一)除渔具以外的各类作业,以及为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2)北纬26度30分以北海域我省伏季休渔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其中,桁架杆拖虾、网箱、刺网、灯光围(铺)网渔船的捕捞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小网渔船的捕捞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三)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我省海域,禁渔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四)兼营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休渔期为5月1日12时至作业类型最长的休渔期。
(五)渔辅船捕捞时间:北纬26度30分以北我省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我省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最长休渔期结束前,确需为部分对资源破坏较小的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实施。
二。辞职要求
(1)禁止异地捕鱼。所有渔船应严格执行船籍港所在海域的休渔令,返回渔船船籍港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变更停泊地点。严禁跨省休渔。确需在省内跨县、区修船的,必须经船籍港、锚地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执法机构确认同意,并报设区市、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锚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异地避风的渔船,台风应急响应解除后,应及时返回船籍港停止捕捞。
(二)严格管理渔具。主动休渔的渔具船应当提前主动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严格执行休渔的,可以申请夏季休渔补贴。渔具不参加自愿休渔的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3)加强活鱼载体管理。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核实本辖区活鱼载体情况,并报设区市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鱼运输船舶应当严格执行进出申报制度,严禁携带渔获物。
(四)严禁交易冰鲜鱼。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禁止收购、出售、运输非法捕捞的冰鲜杂鱼。发现涉黑涉恶线索,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置。
(5)严格申请捕捞许可证。暑假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经营类型和方式。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活动确需租用渔船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批准。
(6)明确渔船移交过程中的监管责任。渔业船舶所有权发生转让,但未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仍由转让方船籍港所在地履行对渔业船舶的监管;已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由受让方船籍港所在地负责。
各地要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制度。对违反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按有关规定扣减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21年夏季实行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闽海渔〔2021〕1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