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阻断疫情输入和传播链条,保障全区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流动人口自愿履行报告义务。
凡来自省外和洞头市外的流动人口,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在到达洞头辖区后3日内,主动向居住地的社区(村)或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到达洞头地区的目的地时,来自疫情高发地区的人员应立即向所在社区(村)或派出所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按规定采取相应的卫生管理措施。
二。社会管理主体认真履行登记提交责任。
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管理、谁收留、谁负责”的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房东(含二房东)、被收容(含雇佣保姆)的户主和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并督促流动人口主动申报,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信息;在宾馆、网上客房、学校、培训机构、医院等经营性服务场所住宿的,相关单位和场所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提交;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应当自成功介绍之日起3日内,将出租人和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3日内将物业管理服务中知悉的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上述社会主体是流动人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如果发现来自疫情高发地区的区市的人员,应立即向所在社区(村)或派出所报告。
三。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于拒不履行举报责任、不配合社区(村)和公安机关调查管理的社会主体和流动人口,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故意隐瞒、漏报、谎报,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导致疫情扩散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方便申报居住登记的途径。为更加方便单位、房东、物业、中介提交流动人口及出租屋信息和流动人口本人申报居住信息,公安机关全面开通社会化自行申报通道(网上办理)提供服务:
1.登录“浙办”APP,进入“流动人口专区”在线办理相关业务。
2.登录“暖警在线”微信微信官方账号,进入“热门业务-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栏目自主申报登记。
3.房东和流动人口登录“温州安珠”微信小程序或扫描出租屋“安珠码”进行自主申报登记。
4.小区物业经理通过“温州安珠”微信小程序的“物业助理”模块进行申报登记。
5.用人企业和工地通过“员工远程申报系统”自主申报登记。
可联系辖区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或派出所服务窗口咨询,登录温州新居民微信官方账号查询相关便民工具操作手册。
附件:洞头区公安派出所(新居民服务办公室)咨询电话列表
温州市洞头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