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为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积极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龙岗人民法院、龙岗人民检察院、龙岗公安分局将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碍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
2.凡向龙岗市法院申请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觉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不得逃避执行、阻碍执行或抗拒执行。否则,人民法院将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
3.如有执行义务的人,如被执行人、保证人、协助执行的义务人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损毁或者无偿转移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或者向人民法院转移已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协助执行义务人拒绝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串通,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阻挠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拒报或者谎报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裁定等。,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绝交付法律文书确定的财物、票证,或者拒绝迁出房屋、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阻碍执行的。,并通过虚构债务、虚构优先权、虚构租赁关系等方式逃避执行。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无法进行的;
(十一)损毁、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设备、执行人员服装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开展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三)有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拒绝与他人共同执行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单位有前两款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定罪处罚。
四。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通过律师调查令、悬赏执行等方式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鼓励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
五、本通告发布后,移送人民法院侦查前,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立案侦查后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投案,积极履行义务。检察机关经审查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公告后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严惩。
6.教唆或者帮助债务人逃避执行、阻碍执行、抗拒执行等的。应按司法处罚和治安处罚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群众特别是申请执行人要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违法犯罪人员和提供线索,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不执行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严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提示电话号码:
龙岗人民法院:68681110
龙岗人民检察院:68581862
龙岗公安分局:64237038
龙岗人民法院
龙岗人民检察院
龙岗公安局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