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故意隐瞒行程等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苏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故意隐瞒行程等疫情防控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范输入性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下列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
1.有在我国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居住史的来(回)苏人员,未按2022年苏州市疫情防控通告第62号要求向目的地单位、社区(村)或宾馆报告的;
二。有在我国高危地区所在城市居住史的来(回)苏人员,未落实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随访健康监测等健康管理措施的。根据2022年苏州市疫情防控通告62号要求;
三、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旅行轨迹、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或者拒绝配合调查工作人员的;
4.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卫生编码、旅行证、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明,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逃避防疫检查的;
5.在国内中高风险区所在城市有居住史的来(回)苏人员故意绕过交通台、卡口,或者组织运送在国内中高风险区所在城市有居住史的来(回)苏人员绕过交通台、卡口的;
六、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在家期间随意进行健康监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各类公共场所,参加各类聚集活动。具有上述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予以行政处罚;凡造成新冠肺炎疫情扩散或有扩散严重危险的,一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均可拨打110举报。
特此通知。
苏州市公安局
2022年3月29日